• 跨性別訴訟

2019/11/28

【跨性別訴訟】性別登記、免術換證、與空間使用

時 間:2019年10月24日下午2:00-4:00

地 點:紀州庵文學森林-2F 多功能展演空間

主持人:郭怡青/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

與談人:杉山文野(日本/跨性別當事人)

    謝  浩  霖(香港/香港跨性別資源中心現任主席、跨性別性別承認訴訟案當事人)

    潘  熙(香港/香港資深大律師、W 女士婚姻登記案 )

               依  瑪  貓(台灣/跨性別爭取游泳池使用當事人)

    陳  明  彥(台灣/伴侶盟常務監事、台灣跨性別與雙性人歧視案件代理律師)

               謝  孟  釗(台灣/伴侶盟法務主任、律師;回應由訴訟案爭取跨性別人權的可能性)

撰 稿:簡至潔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

 

跨性別者在生活中最常面對的挑戰是進入性別二分的空間,尤其是當變更性別的要件至為嚴苛,跨性別者經常面對證件性別與社會性別不相符的處境,也因此經常遭受社會排除與歧視。本次論壇特別邀請香港、日本、台灣的跨性別當事人與代理律師,透過案例分享讓我們更了解跨性別者的處境,以及思考未來推動政策改革的可能路徑。

 

香港:W案的雙重挑戰

W案是香港跨性別爭取婚姻平權的指標案件,此案件除了凸顯婚姻限定性別的荒謬性,也尖銳挑戰了香港性別登記制度。

 

本次與談的潘熙大律師是W案的代理律師,W出生時為男,2005年開始在香港接受精神科協助並開始施打賀爾蒙,2008年進行變性手術後在「人事登記」上成功變更性別為女,然而當W要與男友結婚時,卻因為「出生登記」性別為男,被拒絕。

 

終審法院參考了醫學上的證據,認為考慮一個人的性別時不能只考慮生理因素,必須同時考慮心理與社會因素,W以女人的身份生活,與一個男人發展戀情,拒絕其結婚是對基本人權的侵犯。最終終審法院以4:1判決W勝利。

 

潘熙大律師特別指出港府在性別登記上的荒謬性。港府的人事登記、生死登記、與婚姻登記都由「入境事務處」掌管,但同一個單位,W卻有不同的性別登記。潘大律師曾詢問港府,W的死亡登記應採哪個性別?沒想到對方回應:等死了再說吧。顯然,當一個國家的性別登記採多軌進行,其他制度或政策又因性別而有不同適用(例如:婚姻制度),當事人的性別要如何認定顯然大有疑問。面對此制度的缺漏,W案的終審法院要求港府參考英國的性別承認法立法,但自2013年歷經多年爭論,至今沒有完成立法。

 

香港的跨性別運動人士梁詠恩以開玩笑的方式嘲諷婚姻法限定一男一女的荒謬性。梁詠恩出生性別為男,歷經手術後目前已經變更性別為女,她是一名女同志,在W案尚未判決前,梁詠恩可以順利和女友結婚,但W的判決結果卻讓她失去婚姻自由。同樣的一個人,同樣的性傾向,性別認定的規則改變卻讓一個人從可以結婚到不行,這樣荒謬的結果徹底挑戰了婚姻制度,讓社會必須重新反思婚姻限定一男一女的必要性。

不同於梁詠恩和W,謝浩霖是女跨男,根據香港的法規,女跨男必須重建陰莖才能更換性別,這一點謝浩霖無法接受。他在英國留學期間開始服用賀爾蒙並進行胸部手術,成功更換了性別為男,但香港政府以他未進行全套手術為由拒絕他的變更性別申請。目前謝浩霖的一審判決敗訴,正在上訴中。

 

台灣:聚焦空間使用與工作、就學權

依瑪貓是一位跨女,她雖未變更法律性別,但是以女性身份生活超過十年,她分享自己在2015-2017年為了游泳,對抗敵意環境,成功爭取使用女性更衣室的經驗,她的經驗振奮了其他國家的運動者。

 

依瑪貓原任職師大,2015年開始使用師大游泳池的女性更衣間,不久遭來投訴,於是依瑪貓提起性平申訴,師大性平會很果斷的同意她繼續使用女性更衣室。然而這個決定並沒有消除依瑪貓的災難,她持續遭到使用者投訴與騷擾,而且有越來越嚴重的趨勢,她甚至發現有人在更衣間公然發動連署要求她離開,或是在她使用更衣間時撞門,不堪其擾的她決定進行二次申訴,這一次性平會不只維持原決議,甚至要求體育室主動營造性別友善環境,以防依瑪貓遭受騷擾,最後更衣室張貼出公告,要求使用者不得歧視跨性別,且應共同支持跨性別者依照性別認同使用公共設施。

 

就我們所知,這可能是台灣第一個跨性別者成功要求依照性別認同使用公共空間的例子。過往,跨性別者多被要求依照證件性別使用空間,學校或相關單位最多另外設置一個不分性別的空間(例如:多功能廁所、貴賓宿舍)讓跨性別者使用,而非同意他們使用性別認同的空間。依瑪貓的抗爭讓我們看到性平機制在維護性別人權上可能扮演的重要角色,這個好的前例,也讓在場的跨性別者相當振奮。

 

陳明彥律師則回顧了台灣目前重大的跨性別及雙性人司法案件,包括:馬偕醫院解僱跨性別工作者周逸人案,最終行政法院維持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的決定,認定馬偕醫院性別歧視;長髮男警葉繼元案,很遺憾目前最高行政法院將爭點圍繞在警察服儀規範,未正面處理葉員警的性別認同與性別表達;最新柯達飯店解僱雙性人案,台北市就歧會已經判定柯達飯店性別歧視,目前柯達飯店訴願中。看起來台灣目前與跨性別及雙性人有關的案件,多集中在工作權的侵害,這或許是因為台灣在工作領域有較為完善的反歧視法規,包括就業服務法禁止歧視原則,以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了雇主責任。

 

陳律師最後分享了長庚大學小雯案,小雯是跨性別女性,她積極向學校爭取使用女性宿舍的過程遭遇師長嚴重的性別歧視,性平程序已經進行兩年多,小雯也因心理創傷休學至今,雖然性平會初步認為總教官性騷擾成立,但對於小雯要求使用女宿並未明確同意,騷擾她的總教官和學務長也維持原職。小雯近期已對歧視者進行民事損害賠償的訴訟,由於台灣尚未有類似案例,伴侶盟律師團希望藉此案件凸顯歧視的嚴重性,並打下跨性別歧視的賠償指標。

 

日本:用訴訟爭取空間使用權、隱私權、以及取消強制手術

衫山文野是公開出櫃的跨男,由於日本變更性別的條件嚴苛,因此他並未變更法律性別。衫山和女友感情穩定,女友已透過人工生殖生子,兩人和提供精子的男同志友人,目前三個大人共同撫養孩子。

 

衫山分享日本跨性別群體自1979年開始有十多人要求更正性別,但只有一件被允許,直到2003年在上川Aya等人的努力下終於通過性別認同障礙法,雖然該法中變更性別的條件非常嚴格(必要條件:須由多位醫師診斷、須為成人、須未婚、須無子女(1)、須沒有生殖能力、 須備有外形相似之性器官),但至少有進展。

 

變更性別的法案通過後,日本自2012年後有十多件和跨性別爭取權益有關的訴訟,其中包含跨性別的家庭權、隱私權、空間使用、以及要求取消強制手術等,這些案件類型和台灣目前正在爭取的跨性別人權相當類似,應可相互學習與影響。

 

根據衫山分享的案例,我們依照類別整理,其中有多數是和跨性別者使用空間有關,至少有四個案件。第一件是一位男跨女申請高爾夫球俱樂部入會被拒絕,拒絕理由是該俱樂部沒有合適當事人使用的更衣室,結果跨性別獲得勝訴;第二件是一位戶籍為男性的公務員,已經多年以女性身份生活,結果在他使用女性廁所時被其他人投訴,當事人於是提起訴訟要求有權使用女廁,目前訴訟進行中;第三和第四件則是和監所有關,今年一位男跨女被判入監服刑,目前正爭取入女監,並於監所中持續使用賀爾蒙、穿著女性內衣、保留女性頭髮樣式、以及由女性舍監監控洗澡;另一位女跨男則是要求入男監。

 

和隱私權有關的訴訟有兩起,其中一起和台灣的柯達案相當類似,公司主管要求一位跨性別女性向公司其他人揭露其性別隱私,導致當事人陷入憂鬱症;另外一起則是公司同事主動曝光當事人跨性別身份,造成當事人困擾。

 

至於強制手術的案件,雖然2019年日本高院裁定合憲,但裁判書中明確載明,現階段雖然不違憲,但不代表不用檢討該政策,對跨性別群體來說是好的徵兆。

 

日本在2003年法案通過到2019年,順利更改性別者有8676人,這個人數是尋求醫療諮詢人數的五分之一,顯示嚴苛的變更性別程序仍阻礙跨性別者更換性別。目前日本已有五位跨性別地方議員。

 

 

總結:取消強制手術是港、台、日的共同目標

伴侶盟法務主任謝孟釗律師用台灣的法規回應來自香港和日本的與談人。無論日本或香港的與談人都提到性別變更的強制手術,台灣也是,依照目前性別變更的程序,需要提出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的證明,以及全套性器官摘除的手術證明(在跨性別群體的要求下,民國X年已經取消陰莖重置手術),全面取消強制手術也是台灣正在努力的方向。

 

和香港經驗不同,台灣的性別登記是單一的,更改性別後戶政機關會全面更改一個人的性別紀錄,包括變更身分證字號、稱謂(例如:長男改為長女)因此沒有性別認定該採哪一種登記為主的疑義;但不同於日本(和香港相同),台灣並未有性別變更的立法,在沒有明確法規下,戶政機關的作法就是當有疑問時去函內政部,內政部則以函釋回覆如何處理。

 

這樣的做法或許簡便,但變更性別的要件卻也鮮少進行公眾討論,包括:已婚者能否變性、一個人能否二次變性、或是未成年人能否變性...,一切仰賴內政部函釋,幸運的是台灣的行政體系在性別主流化下,相較起司法單位與立法單位或許是更有性別意識的。例如:台灣早在1994年就以函釋規定已婚者得以變更性別,而此權利在德國卻要透過釋憲才確立;2013年發生的雙吳案,其爭議點則是性別認定應以戶籍登記為準,還是在執行變性手術後就代表性別完成變更?在一番波折後行政單位最後採登記制(以戶籍登記為準),維持雙吳的婚姻。

 

謝律師分析,立法有助於讓變更性別有更清楚的規範,也有可能促成取消強制手術,尤其是「動手術才能更換性別」這樣的規定與人民基本權利關係重大,僅用行政機關的命令來規範是否妥適不無爭議。但是她也了解,跨性別者憂心若啟動立法,也有可能會造成變更性別的要件更為嚴苛,因此她建議第二條可行路線是透過司法訴訟,將內政部強制手術的函釋當作訴訟標的進行訴訟與釋憲,在台灣已經通過同婚的現在,將是一條可行途徑。

 

註1:2008年更正為沒有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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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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