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成家
作者:簡至潔(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成員)
當台灣的主流媒體反覆播送著保釣、電價上漲、倒閣等新聞,一場挑戰傳統親密關係的革命行動正在台灣社會如火如荼的展開。
今年9月8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發動了一項「多元成家,我支持!」連署行動,預計以百萬人連署之姿,將台灣第一部由民間自主起草的多元家庭民法修正草案於明年九月送進立法院。連署起跑十天,已經有超過100個團體、15000人進行連署聲援,其中知名歌手張惠妹、資深媒體人馮光遠、知名作家陳雪都在第一時間公開表達支持。
這份行動之所以引發關注,除了因為此草案包含了同性婚姻合法,有更大的原因在於此草案對於「如何成家」有革新的理想以及具體的建議。在台灣現行的法律制度以及社會文化中,成家意味著結婚,而所謂的家人則是和自己有血親、姻親關係的一群人,並且按照親等順序、父系邏輯排定了這些人和自己的親疏遠近。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人們要如何聚攏在一起成為一個家,往往超出了法律的邏輯,有些人即使沒有血親關係、沒有締結婚姻,仍舊相互照顧、關愛對方、分享生活,且因為長期緊密的相處,對彼此的生活與性格瞭若指掌,成為彼此生命中非常重要、不可或缺的人。這些人可能是同性伴侶,也可能是不願進入婚姻的異性戀情人;可能是離了婚的中老年婦女,孩子大了不在身邊,幾個好姊妹就相依相伴幾十年;也可能是年紀大了才終於遇上的黃昏之戀,因為顧慮子女的感受,幾十年相伴也沒有結婚。
雖然他們的「成家邏輯」挑戰了既存的法律體系與漢人父系家庭的文化傳統,既不以生養孩子為目的、也不見得是性與愛情的獨佔結合,但不代表他們之間的情感連帶比血親或婚姻關係來得薄弱,但因為國家法律將他們排除在外,造成這些家庭許多實質權益的損害,包括因為家庭關係不被承認,使醫療探視成為問題;有人在伴侶死亡後,於痛失愛侶之際,還得為了財產和對方家人爭訟,或是已經生養孩子的同性伴侶,因為法律不保障第二親權,造成家庭與社會生活的困難…,以上種種難題,其實只消法律承認他們的家庭與伴侶關係即得輕易避免,卻因為國家一再延宕立法,導致悲劇不斷上演。
為解決上述社會排除與法律匱缺所造成的不平等,伴侶盟以「自由戀愛、平等成家」為核心理念,草擬了此一包括「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多人家屬」等制度的民法修正案,希望透過立法行動,讓不同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乃至不以性關係為基礎的結合,都可以依據自己的需求選擇結婚、登記為伴侶或多人家屬,合法地建立自己的家,追求、定義屬於自己的幸福。
三種制度,滿足多元家庭
同性婚姻主要是將民法中婚姻與家庭的性別要件中立化(例如:將「夫妻」改為「配偶」、「父母」改為「雙親」),狹義觀之,此舉似乎僅為了讓同性婚姻合法化,但更積極的意義,則是去除婚姻中的性別要件,使多元性別者可以自由進入婚姻,不需要受限於生理、心理、社會的性別規範,比如:一個正在進行變性手術的人,其所締結的婚姻應該稱之為「同性婚姻」或「異性婚姻」?恐怕對當事人而言都不自在。因此徹底去除性別二元對立的概念才有可能解決跨性者所遭遇的壓迫處境。
伴侶制度則是創設一套不分性別、不以性關係為必要基礎的成家方式,可納入不同形式的親密關係,包括:情人、好友、姊妹…。由於人們的親密關係相當多樣,其所需求的權利義務內涵不盡相同,因此,伴侶制度的設計更強調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意願,將遺產繼承、居住安排、家務勞動、子女扶養…等權利義務安排開放給當事人協商決定,而不是如婚姻制度般,由法律規範好一整套固定框架,當事人僅能遵循。
多人家屬則是以「選擇家人」(Chosen Family)的概念擴充民法中「家」的定義,也就是說,「家」不再是以親屬關係作為必要基礎,而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在一起,無論是沒有血緣關係的朋友、情人,或具有血親、姻親關係的親屬,只要視彼此為家人即能共同成家。
伴侶盟這三套成家制度的立法,將還給同性伴侶平等結婚的權利,相當程度矯正台灣社會長久以來存在的性傾向歧視,而透過伴侶制度、多人家屬制度的創設,台灣現存「成家等同於婚姻、婚姻等同於幸福」的狹隘想像將被改變,國家與社會將透過這項法律改革,讓人民不再無意義地受苦、有機會合法地自由結合,自主選擇家人。
(本文刊載於財訊雙週刊408期,2012/9/27)
想更進一步了解多元成家的三套民法修正草案嗎?
簡介篇
婚姻平權
伴侶制度
收養制度
家屬制度
完整草案
(民法親屬編、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轉
推
+1
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