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成家 / 草案簡介


多元成家

「多元成家」指的是三套法案,分別為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這三套法案均為民法修正案,目的是讓同志伴侶可以平等結婚,以及讓非婚姻形式的家庭獲得合理的法律保障。

 

  • 婚姻平權

婚姻平權

透過修改現行民法,允許「不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的兩人可以平等結婚,並賦予同性配偶收養子女的平等機會。

 

 目前進度  

2013年伴侶盟草案首次送入立院,在反同阻撓下無疾而終。2017年5月24日伴盟律師團代理祁家威贏得釋字748,宣告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並給予兩年的修法期限;然而,2018年反同公投通過,限制同性婚姻不得修改民法婚姻章,行政院最後在2019年2月提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施行法》草案,等待立法院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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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伴侶制度

伴侶制度

不同於婚姻制度,伴侶制度目的為保障兩名不分性別、性傾向的成年人,在自由協商並簽訂兩人的財產分配、遺產繼承、住居所等契約後,可以向政府正式登記為「伴侶」。伴侶雙方的家人並無法定姻親關係,為了鼓勵好聚好散,允許單方解消伴侶關係。此制度主要保障的對象為同居的情人與親密的朋友。

 

 目前進度  目前持續進行社會對話,尚未得到足夠的立委連署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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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屬制度

家屬制度

一般來說,家屬指的是具有血緣關係或姻親關係的家人。但是在台灣,有許多人因為各種原因沒有和家人同住,反而是和志同道合、有共同需求的朋友共組家庭,這些人可能有相同信仰、或為離家的多元性別者、互相照顧的疾病與障礙者、同為離婚喪偶的女性、或因天災、移民等原因而長久居住在一起,視彼此為家人。家屬制度保障這群人能依法登記為家屬,以保障彼此的生活關係。

 目前進度  目前持續進行社會對話,尚未得到足夠的立委連署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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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成家「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家屬制度」影片簡介

3分半瞭解伴侶盟民法修正草案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多元成家方案表解(2013.11.01,2015.6修訂) 

 
 

婚姻平權

伴侶制度

家屬制度

人數

性別

締結資格

成立基礎

財產制

繼承權

姻親

性忠貞義務

共同收養或
收養對方子女

解消方式

2人

不限性別

直系親屬與部份旁系親屬為禁婚親,不得結婚。(未修正既有法律規定)

與現行婚姻無異

如未另行約定,採法定財產制(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有通姦罪,可請求民事賠償

有 (須個案審查,在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下,不得歧視多元性別收養人)

不得單方解消 (依現行法,解消方式為兩願離婚,或具備法定離婚事由,由一方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2人

不限性別

不得與直系血親締結。婚姻與伴侶僅能擇一締結。

主要保障對象為生命中重要且關係緊密的他人,雙方可以是情人或朋友,透過伴侶契約協商與約定彼此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如未另行約定,採分別財產制(有家務勞動利益返還請求權)

可協商繼承權的有無

無通姦罪,如有約定可請求民事賠償

有(須個案審查,在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下,不得歧視多元性別收養人)

得單方解消(關係解消後,不影響對子女所負義務,雙方仍須協商監護、探視等安排)

2人或2人以上

不限性別

以共同居住為要件。(有配偶之人需要與配偶共同登記。)

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的互助關係。

如有需要,得自行締約

無法定繼承權,需透過遺囑安排,但不得侵害特留份

得單方由家分離

 伴侶盟的多元成家草案,係獨立、平行拆成三案送立院,過去僅婚姻平權通過一讀付委逐條討論,另兩案則持續尋求更多立委支持連署提案。

多元成家民法修正草案不涉及刑法通姦罪(刑法第239條)以及血親為性交罪(刑法第230條規定「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修法,因此在多元成家草案通過後,上開刑事處罰規定,仍有適用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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