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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愛跨越國界
婚姻還沒平權
2019 年 5 月 24 日,全台灣為了同婚歡呼慶祝
跨國同性伴侶卻因為伴侶母國沒有同婚
只能與戀人隔著大海遙望,飛行相聚也已成為日常
2023 年 1 月 19 日,內政部發布函釋解套跨國同婚
2023 年 3 月 17 日,外交部修正相關辦法,需境外面談國家的跨國同性婚姻也配套完成
這期間,伴盟累積了 5 個行政訴訟勝訴、4 個訴願勝訴
跨國同婚的路才終於打通,讓多數跨國伴侶都能在台登記成婚
跨國同婚目前只剩下:「台灣與中國的跨國同性伴侶」仍無法結婚
他們有人在一起超過十年,有孩子、老一輩要照顧,有人步入中老、罹患罕病
不只是同婚缺失了一角,更是他們真實人生的分離訣別
了解跨國伴侶的真實處境
梁靜茹×艾怡良 【飄洋過海來看你】 官方 MV
跨國同婚現狀
你的同性伴侶來自哪一國?
跨國同婚「一國四制」
(一國四制:台灣與外國人跨國同婚,依照其伴侶國籍分為四種狀況)
!!先說結論:目前僅剩台灣人+中國人無法在台同婚。
#當初為何不能跨國同婚?————————————
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簡稱:涉民法)第46條前段規定,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亦即雙方本國法必須同時成立,婚姻才可成立。因此,若台灣同志與外國人相愛,但對方來自「同婚尚未合法」的國家,便無法在台灣登記同婚。
除此之外,我國針對「特定國家」制定結婚「境外面談」制度,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簡稱:面談作業要點)必須要先取得對方國家的結婚證書才可以申請面談與入台證。然而這些特定國家幾乎都沒有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也就無法進行面談。
#現在可以跨國同婚嗎?—————————————
在耗費了近四年的倡議與訴訟之後,內政部終於在 2023/1/19 公告行政函釋(台內戶字第 1120240466 號函),函文表示同性婚姻業已成為我國公共秩序的一部分,並使用涉民法第 8 條:「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來解決跨國同婚的困境。
另外,外交部在 2023/3/17 修正關於結婚證書的規範,面談作業要點第三條第八項:「外國人之本國核發之結婚證書或結婚登記書,及其中文或英文譯本,並經文件核發國主管機關驗證。但因性別關係無法取得結婚證書者,得免附。」使我國與特定國家外籍同性伴侶得申請面談並循異性婚姻面談機制進行婚姻登記與入台。
針對跨國同性婚姻可能面臨的四種情況,以表格解說「一國四制」的不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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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46條:「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如果只看這條規定,只要外國伴侶的母國沒有同婚,就無法在台成立婚姻。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8條:「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因此就算外籍伴侶母國不承認同性婚姻,也可以排除對方母國法律,直接在台登記結婚,2023年1月19日已由內政部以行政命令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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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46條:「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如果一對外國同性伴侶要在台同婚,只要其中一方的母國沒有同婚,就無法在台成立婚姻。
然而一對外國異性伴侶在台結婚時,我國並不會考量雙方國家婚姻成立要件,也就是對同性婚增設了額外的審查。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8條:「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因此就算一方母國不承認同性婚姻,也可以排除對方母國法律,直接在台登記結婚,目前尚未得到函示解套。
境外面談的特定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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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國家名單
印尼、菲律賓、越南、泰國、柬埔寨、斯里蘭卡、印度、緬甸、奈及利亞、蒙古、哈薩克、白俄羅斯、烏克蘭、烏茲別克、巴基斯坦、尼泊爾、不丹、孟加拉、塞內加爾、迦納、喀麥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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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議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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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議行動
倡議行動
發起跨國同婚萬人連署;「飄洋過海來看你」大型集資計畫;跨國同婚凱道連儂牆行動...等社會倡議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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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訴訟
司法訴訟
自 2019 年 10 月起,伴侶盟律師團已代理多對跨國同志伴侶提起訴願,啟動司法救濟程序,希望能成為推動跨國同性婚姻的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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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救援
個案救援
由組織工作者及伴侶盟律師團組成團隊,提供跨國伴侶個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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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遊說
政治遊說
伴侶盟與跨國同志伴侶們多次拜訪行政院、司法院、陸委會等單位,擔任行政院性平委員的伴侶盟常務理事許秀雯律師,也持續提案請政府不要放棄跨國同志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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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造勢
媒體造勢
我們細細寫下了不同類型的跨國伴侶生命故事、舉辦記者會、與媒體合作專題,讓社會了解跨國伴侶的生命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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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對話
社會對話
到校園、公部門、企業演講;舉辦營隊培育運動種子;透過擺攤、遊行與社會大眾互動對話;執行「亞洲跨國同性伴侶口述史」計畫,將跨國伴侶們的生命故事整理撰寫發表於網站...
QA
可能的解套方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可能的解套方法
境外面談
可能阻力:茲事體大,曠日費時
以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如單身證明等)取代「結婚證書或結婚登記書」。
作業要點增加一項「若同性伴侶一方來自同性婚姻尚未合法之國家,因而無法提出結婚證明,可改提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如單身證明等)代之。」」
可能的解套方法
機場面談
可能阻力:茲事體大,曠日費時
可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或相關辦法新增條文,放寬申請人資格:若申請人為同性伴侶,可出具「同性伴侶註記」、「於他國之結婚或伴侶登記」、或其他可資證明兩人交往關係的證明,申請面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