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當事人:祁家威
大法官釋字第748號爭點/解釋文
爭點:
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解釋文: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聲請人祁家威及伴侶盟聯合聲明
針對大法官今天下午四點公告的748號解釋,聲請人祁家威及伴侶盟在此表達以下意見:
一、我們肯定「限制同性結婚」違憲的結論,認為這不僅是聲請人的勝利,更是全體公民的勝利:
大法官對於現行民法限制同性結婚明確做成違憲宣告,認定現行民法牴觸了憲法第22條及第7條規定,並且給了立法機關至多兩年緩衝期,要求立(修)法平等保障同志婚姻自由。大法官表示,婚姻自由是人民重大基本權利,這回應了法務部以及反對意見主張婚姻僅是一種制度的說法。
二、大法官在關鍵的時刻,勇敢地扮演了憲法守護者角色:
大法官清楚指陳同性伴侶因為被剝奪了婚姻自由的保護,遭受歷史性壓迫,並且認為長久以來的立法程序過於拖沓緩慢,且基於立(修)法時程的不可預料,而此將對於同志伴侶造成重要基本權利的侵害,因此有必要在此時刻對人民重大基本權利做決定。
三、大法官已明確排除同性伴侶法:
因為大法官已經清楚肯定同志有平等的結婚自由,可見大法官並不認為同性伴侶法是一個符合平等、實現婚姻自由的立法方式。
四、我們呼籲立法院及行政機關應儘速立法還給同志結婚權利:
民進黨已經完全執政了,蔡總統在選前選後,都明確表示支持婚姻平權,立法院應該在大法官給的兩年內,儘速立法,不要在兩年時間快屆期了,才交卷。因為每一天都很重要,每一天都有許多同志朋友遭受因不平等而來的苦難。
五、大法官明確指出在本件解釋以前,從未就相同性別二人得否結婚做成解釋:
過往所做的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解釋,是在異性戀脈絡下所做的解釋。
六、生育並非可以進行差別待遇的理由,允許同性結婚並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及家庭、配偶。
七、大法官看到了活生生的同志公民存在,尤其花了大篇幅敘述聲請人祁家威爭取婚姻平權的歷程,以及民間團體在立法上的持續努力。
八、大法官明確指出憲法第七條為例示規定,不僅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例如身心障礙歧視之禁止,或本件性傾向的差別待遇,均屬於平等權(禁止歧視)規範的範圍。
釋字748長話&短說-FAQ
by 伴侶盟律師團
短說版:
大法官解釋文雖然沒有明白要求「一定」要修改民法,但已明白表示同志應享有平等的結婚自由與權利,因此無論立院如何修法,都一定要「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我們因此判斷,另立專法將極可能再度產生違憲之虞,並必定引發強烈反彈,徒使爭議延燒擴大,也等於辜負浪費了大法官的勇敢與苦心。奉勸此刻仍試圖另立專法的人,你提得出一個能「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的專法,就請直接提出來接受公眾檢驗。但明明修民法(讓多元性別直接適用民法結婚)毫無問題,你卻硬要大費心機捨近求遠,這居心,也請預備好接受各界輿論與民間團體的監督與批判吧!
長話版: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民法婚姻章未保障相同性別二人的親密結合關係,違反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及第 7條平等權,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大法官給了立法者兩年的緩衝期去完成立(修)法,如果逾期沒有完成相關立(修)法,則相同性別二人「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顯見大法官基於權力分立原則,雖尊重立法權之行使,但也明示了:
第一、大法官認為同性二人直接適用現行民法婚姻規定,本質上並無困難,且此結果符合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 7條平等權之規定。
第二、立法權之行使與裁量,並非毫無界線,在本件情形,解釋理由書雖舉例提及「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等語,但下文緊接著的就是「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因此,大法官僅理論上有限度地承認立法形成之自由,但立(修)法的結果仍必須要能「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因此,假設另立專法如「同性伴侶法」,因「伴侶」名義上即非「婚姻」,且倘若實質權利義務內容「次等於」民法婚姻,顯然仍不能符合本解釋意旨。
又假設另立專法稱「同性婚姻法」,或在民法增設「同性婚姻章」,且實質權利義務內容完全比照民法婚姻(用概括條文表明適用或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對此,我們認為,如此無異更證明並無另立專法、專章之必要,另立專法專章只是「為德不卒」、刻意製造出形式與象徵意義之「隔離」罷了,最好的做法仍是直接修改民法婚姻章本文,以完整涵納多元性別公民,並達成大法官解釋文所要求的「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由於大法官所做解釋有拘束全國行政及立法機關之效力,我們呼籲政府不要巧立名目,或是費心玩文字遊戲提出不符合釋憲意旨的專法、專章,若有黨團或政治人物想迂迴、擦邊球地提出專法、專章,我們也必將抵制這種「假開明」,實現真平權。
有的。
大法官於解釋理由內已經明確說明: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其「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都是憲法第22條保障的婚姻自由;故人民基於性傾向選擇與同性別的人結婚,是人民的憲法權利,應該與異性婚姻受到相同的保障。
此外,大法官也指出,只允許異性戀締結婚姻,而不允許同性戀締結婚姻,是基於性傾向所為的不合理差別待遇,違反了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
這是一個很有趣也很重要、實際的問題。大法官說要給立法機關2年時間修法,但如果立法機關逾2年仍無法完成修法,則同性別2人可直接依「民法婚姻章規定」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純就文字形式觀之,大法官似乎是說必須要「2年以後立法機關沒有修法」才可以辦理同性婚姻登記,也就是現在還不能辦理婚姻登記;但邏輯上來說,大法官既然認為逾期不修法人民於2年後可以直接以「現有的民法婚姻章規定」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則同一個法律規定,為什麼2年後可以辦理結婚登記,現在卻不能辦理結婚登記呢?
這兩年是一個什麼樣的期間?同性伴侶因為不能進行結婚登記所遭受的損害或損失,誰來負責?
對此,我們認為:由於「現行民法並沒有任何條文明文『禁止』同性婚姻」,而現在被宣告違憲的,是把民法婚姻章限定於異性婚姻的解釋方法與適用結果(不保障同志結婚的狀態),理論上,要除去這個違憲狀態,限期修法是一個方式,而直接允許同志用民法登記結婚,當然也是一個方式(甚至更好的方式)。我們認為大法官之所以給兩年的緩衝期,理論上應是為了讓政府能做出完整的立法與行政配套,但在法律邏輯上,在違憲宣告後的「現在」,我們認為有意願結婚的同性伴侶其實已經(應該)享有可以立刻辦理結婚登記的「權利」,不需要再等2年。
根據日前新聞報導,釋字第748號解釋做成後第2天,已有同性伴侶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登記被拒絕,戶政機關並表示原因在於戶政系統目前無法登記同性別2人結婚,此事必須上呈內政部決定。就此,我們呼籲行政機關應恪遵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用最快速度處理相關行政作業流程問題,而立法機關亦應盡快妥善研議婚姻平權相關法令之修正,避免現行限制同性婚姻登記之違憲狀態繼續,侵害人民權利,甚至衍生國家賠償責任糾紛。
首先,這是一種非常不理性的行為,在這個節能減碳的時代也相當不環保。
其次,司法實務上有過許多寄冥紙給對方,後來被刑事法院以恐嚇罪判決在案的,因為冥紙除了代表一種詛咒,收到的人不僅會感到不舒服,視其具體情形,也有可能感到安全遭受威脅,心生畏懼。
最後,我們誠心建議反對方的朋友,放下心中的偏執與成見,放下仇恨與情緒。同志婚姻平權所追求的,只是和異性戀一樣平等的權利而已,大法官也說了,讓同志進入婚姻,並不影響異性婚姻的既有權利,也未改變既有異性戀婚姻所建構的社會秩序。所以真正該「超渡」的是對同志的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