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權 / [釋憲] 大法官解釋


釋憲當事人:祁家威

  無論是大大小小的同志運動街頭,總會見到揮舞超大彩虹旗的祁家威,他是台灣社會第一位公開出櫃的男同志,早在1986年就要求政府應該保障同性婚姻的第一位鬥士。在1998年申請與同性伴侶公證結婚,但當時聲請釋憲未被受理。29年了,這場同志人權的馬拉松還在繼續。

 

  2013年,祁家威再次到萬華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仍遭拒,同年9月,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定讞,12月24日由伴侶盟義務律師團陪同在司法院前舉辦記者會,控訴恐同違憲。2015年8月已經正式向大法官遞交釋憲聲請。2017年2月10日,大法官會議正式受理釋憲聲請案,並於3月24日進行言詞辯論,開庭全程直播。

  • 祁家威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摘要 (Press Release On the Same-Sex Marriage Case) 說明:本摘要係由大法官書記處依解釋文及理由書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大法官解釋的一部分。   聲請案號:會台字第12674號(聲請人祁家威)、會台字第12771號(聲請人臺北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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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4

[自由時報/項程鎮]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昨天表示,同性婚姻平權案將在下月廿四日下午四時公布釋憲結果;不少法界人士認為,釋憲結果贊成同性婚姻平權的機率頗高,但是否會直接宣告民法婚姻制度相關條文違憲,以及應否另訂「同志伴侶法」等專法,各自過關比率都接近五五波。 大法官會議上月廿四日針對同性婚姻案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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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報導者/葉瑜娟] 「我等這天等了41年6個月又24天…」2017年3月24日,59歲的男同性戀者祁家威完成了他17歲開始的一個夢──站上憲法法庭為全台灣的同性戀者爭取婚姻權。 「目前在醫學上同性戀是正常的人,也是對的人,婚姻是正常的事也是對的事,對的人做對的事,為什麼不可以?」祁家威在言詞辯論庭上堅定地說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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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4

大法官釋字第748號爭點/解釋文

 

爭點:

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解釋文: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釋字第748號(摘要&全文)

J.Y Interpretation  NO.748

 

不同意見書:

黃大法官虹霞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
吳大法官陳鐶提出之不同意見書
 

言詞辯論日期:106年3月24日
解釋公布日期:106年5月24日

聲請人祁家威及伴侶盟聯合聲明

 

針對大法官今天下午四點公告的748號解釋,聲請人祁家威及伴侶盟在此表達以下意見:


一、我們肯定「限制同性結婚」違憲的結論,認為這不僅是聲請人的勝利,更是全體公民的勝利:

大法官對於現行民法限制同性結婚明確做成違憲宣告,認定現行民法牴觸了憲法第22條及第7條規定,並且給了立法機關至多兩年緩衝期,要求立(修)法平等保障同志婚姻自由。大法官表示,婚姻自由是人民重大基本權利,這回應了法務部以及反對意見主張婚姻僅是一種制度的說法。

 

二、大法官在關鍵的時刻,勇敢地扮演了憲法守護者角色:

大法官清楚指陳同性伴侶因為被剝奪了婚姻自由的保護,遭受歷史性壓迫,並且認為長久以來的立法程序過於拖沓緩慢,且基於立(修)法時程的不可預料,而此將對於同志伴侶造成重要基本權利的侵害,因此有必要在此時刻對人民重大基本權利做決定。

  

三、大法官已明確排除同性伴侶法:

因為大法官已經清楚肯定同志有平等的結婚自由,可見大法官並不認為同性伴侶法是一個符合平等、實現婚姻自由的立法方式。

 

四、我們呼籲立法院及行政機關應儘速立法還給同志結婚權利:

民進黨已經完全執政了,蔡總統在選前選後,都明確表示支持婚姻平權,立法院應該在大法官給的兩年內,儘速立法,不要在兩年時間快屆期了,才交卷。因為每一天都很重要,每一天都有許多同志朋友遭受因不平等而來的苦難。

 

五、大法官明確指出在本件解釋以前,從未就相同性別二人得否結婚做成解釋:

過往所做的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解釋,是在異性戀脈絡下所做的解釋。

 

六、生育並非可以進行差別待遇的理由,允許同性結婚並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及家庭、配偶。

 

七、大法官看到了活生生的同志公民存在,尤其花了大篇幅敘述聲請人祁家威爭取婚姻平權的歷程,以及民間團體在立法上的持續努力。

 

八、大法官明確指出憲法第七條為例示規定,不僅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例如身心障礙歧視之禁止,或本件性傾向的差別待遇,均屬於平等權(禁止歧視)規範的範圍。

釋字748長話&短說-FAQ

by 伴侶盟律師團

短說版:

大法官解釋文雖然沒有明白要求「一定」要修改民法,但已明白表示同志應享有平等的結婚自由與權利,因此無論立院如何修法,都一定要「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我們因此判斷,另立專法將極可能再度產生違憲之虞,並必定引發強烈反彈,徒使爭議延燒擴大,也等於辜負浪費了大法官的勇敢與苦心。奉勸此刻仍試圖另立專法的人,你提得出一個能「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的專法,就請直接提出來接受公眾檢驗。但明明修民法(讓多元性別直接適用民法結婚)毫無問題,你卻硬要大費心機捨近求遠,這居心,也請預備好接受各界輿論與民間團體的監督與批判吧!

 

長話版: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民法婚姻章未保障相同性別二人的親密結合關係,違反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及第 7條平等權,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大法官給了立法者兩年的緩衝期去完成立(修)法,如果逾期沒有完成相關立(修)法,則相同性別二人「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顯見大法官基於權力分立原則,雖尊重立法權之行使,但也明示了:

第一、大法官認為同性二人直接適用現行民法婚姻規定,本質上並無困難,且此結果符合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 7條平等權之規定。

第二、立法權之行使與裁量,並非毫無界線,在本件情形,解釋理由書雖舉例提及「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等語,但下文緊接著的就是「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因此,大法官僅理論上有限度地承認立法形成之自由,但立(修)法的結果仍必須要能「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因此,假設另立專法如「同性伴侶法」,因「伴侶」名義上即非「婚姻」,且倘若實質權利義務內容「次等於」民法婚姻,顯然仍不能符合本解釋意旨。

又假設另立專法稱「同性婚姻法」,或在民法增設「同性婚姻章」,且實質權利義務內容完全比照民法婚姻(用概括條文表明適用或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對此,我們認為,如此無異更證明並無另立專法、專章之必要,另立專法專章只是「為德不卒」、刻意製造出形式與象徵意義之「隔離」罷了,最好的做法仍是直接修改民法婚姻章本文,以完整涵納多元性別公民,並達成大法官解釋文所要求的「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由於大法官所做解釋有拘束全國行政及立法機關之效力,我們呼籲政府不要巧立名目,或是費心玩文字遊戲提出不符合釋憲意旨的專法、專章,若有黨團或政治人物想迂迴、擦邊球地提出專法、專章,我們也必將抵制這種「假開明」,實現真平權。

有的。
大法官於解釋理由內已經明確說明: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其「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都是憲法第22條保障的婚姻自由;故人民基於性傾向選擇與同性別的人結婚,是人民的憲法權利,應該與異性婚姻受到相同的保障。
此外,大法官也指出,只允許異性戀締結婚姻,而不允許同性戀締結婚姻,是基於性傾向所為的不合理差別待遇,違反了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 

這是一個很有趣也很重要、實際的問題。大法官說要給立法機關2年時間修法,但如果立法機關逾2年仍無法完成修法,則同性別2人可直接依「民法婚姻章規定」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純就文字形式觀之,大法官似乎是說必須要「2年以後立法機關沒有修法」才可以辦理同性婚姻登記,也就是現在還不能辦理婚姻登記;但邏輯上來說,大法官既然認為逾期不修法人民於2年後可以直接以「現有的民法婚姻章規定」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則同一個法律規定,為什麼2年後可以辦理結婚登記,現在卻不能辦理結婚登記呢?

這兩年是一個什麼樣的期間?同性伴侶因為不能進行結婚登記所遭受的損害或損失,誰來負責?

對此,我們認為:由於「現行民法並沒有任何條文明文『禁止』同性婚姻」,而現在被宣告違憲的,是把民法婚姻章限定於異性婚姻的解釋方法與適用結果(不保障同志結婚的狀態),理論上,要除去這個違憲狀態,限期修法是一個方式,而直接允許同志用民法登記結婚,當然也是一個方式(甚至更好的方式)。我們認為大法官之所以給兩年的緩衝期,理論上應是為了讓政府能做出完整的立法與行政配套,但在法律邏輯上,在違憲宣告後的「現在」,我們認為有意願結婚的同性伴侶其實已經(應該)享有可以立刻辦理結婚登記的「權利」,不需要再等2年。

根據日前新聞報導,釋字第748號解釋做成後第2天,已有同性伴侶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登記被拒絕,戶政機關並表示原因在於戶政系統目前無法登記同性別2人結婚,此事必須上呈內政部決定。就此,我們呼籲行政機關應恪遵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用最快速度處理相關行政作業流程問題,而立法機關亦應盡快妥善研議婚姻平權相關法令之修正,避免現行限制同性婚姻登記之違憲狀態繼續,侵害人民權利,甚至衍生國家賠償責任糾紛。

首先,這是一種非常不理性的行為,在這個節能減碳的時代也相當不環保。

其次,司法實務上有過許多寄冥紙給對方,後來被刑事法院以恐嚇罪判決在案的,因為冥紙除了代表一種詛咒,收到的人不僅會感到不舒服,視其具體情形,也有可能感到安全遭受威脅,心生畏懼。

最後,我們誠心建議反對方的朋友,放下心中的偏執與成見,放下仇恨與情緒。同志婚姻平權所追求的,只是和異性戀一樣平等的權利而已,大法官也說了,讓同志進入婚姻,並不影響異性婚姻的既有權利,也未改變既有異性戀婚姻所建構的社會秩序。所以真正該「超渡」的是對同志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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