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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3

【同志存在不容抹煞,同志教育不該公投,呼籲中選會依法駁回】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與高中生聯合記者會 新聞稿

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與高中生聯合記者會 新聞稿
同志存在不容抹煞,同志教育不該公投,呼籲中選會依法駁回

 

時間:2018年3月13日(二)下午13:00

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前(台北市徐州路5號,靠近西側文化禮品館)

主持人:簡至潔(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

出席代表:

周秉宇(成功高中代聯會學權部長,高中生跨校獨立媒體《囹語》北區總召)

全國高中生組織串連支持性別平等教育聯合聲明

周秉宇發言稿

許秀雯律師(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婚姻平權釋憲案律師)伴侶盟之法律意見

陳明彥律師(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監事,伴侶盟律師團)

巫彥輝(台灣青年性別平權聯會代表)巫彥輝發言稿
楊佳嫻(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常務理事,清華大學中文所助理教授)楊佳嫻發言稿

藍可龍(北區高校權益監督會副主席、全國聯合學生組織 - 純粹學企劃長,樹林高中)藍可龍發言稿

楊士誼(全國中學學生權益研究會,臺北市立西松高級中學)楊士誼發言稿


 
中央選舉委員會將於3月14日(週三)下午舉行反同組織「下一代幸福聯盟」(下福盟)所發動「反同志教育公投」的聽證會,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與高中生代表於聽證會的前一天(3/13)下午一點舉行聯合記者會,送交正式書面意見。譴責反同組織為了遂行其厭憎同性戀的偏頗心理,竟完全無視憲法保障教育權、大法官釋字第748號更已明白肯認「性傾向平等」的憲法原則,仍企圖用公民投票作為手段繼續煽動臺灣社會對同志的恐懼與歧視、剝奪未成年學生接受同志教育的機會。
 
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律師強調,依據《公民投票法》所舉辦的公投提案,必須在民主憲政的體制下進行,且須符合公投法的要件,而本次下福盟的提案不但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牴觸釋字第748號解釋中的性傾向平等保障跟憲政原則中的比例原則,亦不符合公投法所規定的「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等範疇。
 
許秀雯指出,本案主文內容所謂的「同志教育」一詞,僅出現在《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未見於《國民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法律中,故不具備明確的法律定義,除非能確定何謂「同志教育」,否則此公投不具意義。此外,因「同志教育」僅出現在施行細則(命令位階),故本提案顯然並非公投法第2條規定的「法律」之複決。而針對一項內容不明確,不能讓人了解其真意,本質上屬於命令位階的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亦難認為本提案該當公投法所稱「『重大』『政策』」之複決。
 
最後,她呼籲「同志教育就是人權教育」,提案人宣稱為阻絕「不當教材」而提案要求國民教育完全排除同志教育,此手段和目的明顯不符比例原則,恐怕其真正目的是為在年底大選中獲取政治利益,並對第一線教育工作者產生「寒蟬效應」,製造對多元性別深具敵意的社會氣氛。
 
伴侶盟監事陳明彥律師則質疑公投聽證程序公正性,無論是上周舉辦的二場有關「婚姻定義」及「同性專法」公投的聽證會,或是3/14舉辦的反同志教育公投聽證會,中央選舉委會不但未邀請同志或學生等利害關係人參與聽證,上周聽證會的主持人許惠峰委員甚至還屢次跳脫主席身分,表示提案沒有憲法爭議等個人意見,明顯未秉持中選會委員應具備的客觀中立態度。經查證,許惠峰委員於2016年12月28日曾在自由時報論壇中公開反對修正民法,針對立場有明顯偏頗之虞的委員,中選會應在後續審查程序中命其迴避,並堅守中立立場及憲法價值。
 
最後,伴侶盟與高中生代表共同呼籲中選會依法駁回反同組織提出的「反同志教育」此一違憲、違法的荒謬公投提案,否則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禁止性傾向歧視的基本價值,乃至性別平等教育十多年來的努力與目前所累積之防治校園霸凌、建構性別友善校園環境的一點點成果,亦將遭到無情的破壞與倒退。

 

相關連結:直播連結伴侶盟法律意見書


發佈日期: 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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