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兒童權利公約打人

2017/11/24

《兒童權利公約》審查專家受邀來台,有家長高舉「LGBT滾出台灣」還出手打人

[關鍵評論網/記者李修慧]

《兒童權利公約》(簡稱CRC)國際審查委員會今(24)日對台灣首度提出的CRC國家報告發表結論意見,但會議現場,卻有一名自稱關心台灣教育的家長舉牌「LGBT滾出台灣」,並與在場的人爆發肢體衝突。

將國際公約內國法化、邀請專家前來審查,一直以來都是台灣在中國的政治打壓下,參與國際的重要方式之一。通常,舉辦國際公約審查,會由政府邀請國際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在會議之前,須由政府提出國家報告,由國審查委員針對報告提出建議或疑問,再由政府回覆說明。過去包括人權《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都需要經過這些流程,24日舉辦會議的《兒童權利公約》審查也不例外。

這次的CRC審查會議從19號到24號共舉辦五天,今日五位國際審查委員共提出97項結論性意見,也提到對LGBT兒童的保障。但在會議現場,卻有反對LGBT的團體,舉著「LGBT滾出台灣」、「拒外國團體施壓」的手舉牌抗議。

參與審查會議的人本教育基金會秘書陳志遠剛好就在其中一名抗議者旁邊,忍不住怒罵舉牌的男子:「你們在國際審查的會場公然示範歧視,丟臉!」舉牌男士則回:「是你們噁心。」

面對這樣的羞辱,陳志遠打算利用手機錄影蒐證,卻遭該名男子威脅說,「你錄我就打你。」陳志遠仍執意蒐證,對方竟真的用抗議牌打陳志遠拿著手機的手,並表示,「我是打你手機。」

陳志遠表示,這類的歧視在校園中、社會中、甚至在家庭中不斷出現,「會把兒童趕出人間」。

反同團體在審查會議現場的抗議,連反同婚的「捍衛家庭學生聯盟」 (簡稱「捍家盟」)都出面譴責並切割。

捍家盟表示早已知道有團體要前往抗議,雖然捍家盟已經勸阻,但抗議團體仍然執意前去,捍家盟表示,「我們與該團體在同婚議題上立場固然相似,但是該團體不願意接受建言,以至於在現場有脫序行為,我們不能認同,我們對此向外界道歉。」

捍家盟表示,LGBT包含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是廣義的同志族群,他們是活生生地生活在台灣。捍家盟就算不支持同性戀運動團體(同運團體)的性解放思潮,但是不能忽視這個族群,更不能要求他們「滾出台灣」。要求舉牌者向LGBT團體道歉。

捍家盟也藉機宣示,「我們反對同婚修民法、我們反對不當性平教育、我們認為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社會進步的成果,最重要的是『我們不反同』」。並強調捍家盟將與今日舉牌的團體正式切割,繼續為台灣的家庭倫理打拚。

台灣伴侶權益促進聯盟也發表聲明表示,不同於台灣政府的國家報告隻字未提LGBTI兒童,國際人權委員在多項結論性意見均特別提醒政府LGBTI兒童的存在與權益需要被確保。今日專家發表結論性建議的記者會上,又看見少數反同人士大鬧會場、發表歧視性言論、阻斷兒童主體發言、干擾議事程序、甚至暴力攻擊他人。

伴侶盟表示,「這些荒腔走板的大人,使我們更加確信,必須繼續我們的人權工作,堅定要求政府必須看見LGBTI兒童並積極處理性平教育之反同阻力,才能真正落實兒童最佳利益!」並提出了十點與性教育、LGBTI兒童相關的政策,要求政府落實。

除了性別議題,審查委員也提出兒童權利建議

《聯合報》報導,這次,五位獨立的國際兒權專家建議政府要有全面性的行動計畫實踐CRC,納入地方政府、NGO、相關專業人員及兒少和家長參與,還建議立法院應成立「兒童委員會」。修改CRC施行法,明確敘明國內法律與CRC相牴觸時,以CRC為優先。

審查報告說台灣對兒童權利的訓練缺乏品質,訓練又主要集中在公務員,應確保從事兒童工作的專業人員如教師、社工、醫療人員、機構和寄養工作人員、警察、法官、檢察官等皆應接受。

在隱私權方面,委員會說有老師基於非法律規範的理由搜查學生的個人物品並洩露學生秘密資訊,「政府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學生隱私受到此種非法、恣意的侵犯。」

報告提及兒少集會結社自由,指在台灣未滿20歲的兒童及年輕人無法成立自己的團體,只能在父母或監護人同意加入既定團體,不符合兒童的結社自由、不尊重兒童逐漸發展的能力。

健康權上,目前所有兒童必須徵得父母同意才能接受治療,委員會建議修法確保一定年齡兒童可有醫療同意權。在暴力侵害兒童部分,委員會建議依據CRC第8號一般意見,明確禁止家庭體罰。

委員會指出,政府已有預防、保護弱勢兒童如原住民兒少、LGBT兒少、身障、無國籍兒少不受歧視的相關法律,但委員會不清楚執行這些政策和方案是否有效,也不清楚執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的阻力。

《蘋果日報》報導,由多個民間團體組成的台灣兒童權利公約聯盟,今天也在台北召開記者會,針對兒童權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提出10點具體建議:

設立兒童權利監察機構,受理兒童權利受侵害申訴案件 設立兒童事務專責單位,統籌兒童事務 廢除虞犯制度 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明列兒童預算和統計資料 落實兒童權利影響評估,避免立法政策侵害兒童權利 強化替代性照顧,含去機構化、提升親屬安置比例、改善社區服務配套 改善難置兒安置問題 推動兒童保護令,移出加害人,而非犧牲被害人 改善司法少年收容、教育、輔導等問題 落實以原住民族兒少為主體的政策規劃、教育文化和醫療健康。

(中央社)中華民國觀護協會副理事長徐錦峰表示,現行台灣法律規定,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包括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參加不良組織、施打藥品、經常逃家逃學等,會由警察機關送法院處理,稱為「虞犯制度」。

徐錦峰指出,虞犯制度有污名化、標籤化兒少的疑慮,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已明確建議廢除相關法令。他認為有上述行為的兒少,應先由社政、教育單位輔導,如果無法輔導,最後才送到司法體系,並以「保護性措施」取代刑罰色彩濃厚的「處遇措施」。

徐錦峰也呼籲政府改善少年收容、教育、輔導的環境,近來「機構霸凌」、「機構性侵害」的案件時有所聞,應聘請足夠的專業人員,並讓管理透明化。他特別提到,青少年面臨青春期,亟需導入正確的性教育,台灣在這方面還顯得不足。

台大兒少暨家庭研究中心研究員蔡亦欣也建議,社政、教育、司法機關應建立資訊流通機制,一同協助兒少。現在常有青少年被法院裁處要送到其他安置機構,原先輔導的社政單位卻不知情,無法第一時間介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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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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