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首次兒童權利公約結論性意見 伴侶盟聲明 2017/11/24
--看見LGBTI兒童,處理性平教育之反同阻力,才能真正落實兒童最佳利益
受邀來台審查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的五位國際專家,在審閱過民間多份影子報告並連續三天聽取了民間團體、政府機關報告與詢答後,於今日發表了共97點結論性建議。
針對伴侶盟在影子報告與口頭簡報所提出的以下LGBTI兒童權益議題,專家多給予正面回應並要求政府做出更多努力。我們的總體觀察與評論意見如下:
第一、不同於台灣政府所撰擬國家報告隻字未提LGBTI兒童,國際人權委員在多項結論性意見均特別提醒政府LGBTI兒童的存在與權益需要被確保。在第27點結論性建議,專家表示欣見台灣已有相關法律保護LGBTI兒童不受歧視,但在審查過程也注意到我國政府欠缺執行這些政策與方案是否有效的資訊,由於委員在此次審查期間親見目前性別平等教育法遭遇阻力,因此特別要求國家採取必要措施來化解這些抗拒,並促進落實反歧視的政策與法律。
第二、伴侶盟在影子報告中曾提及有高中生在學校掛彩虹旗遭到學校撤下,以及在網路發表質疑反同者之言論,後竟遭警方約談等相關兒童表意自由個案,委員在結論性意見第34點回應,建議國家應確保兒少在「所有環境下」都能享有表現自由之權利,第36點更進一步建議政府採取必要立法及其他措施,確保兒童不受任何歧視、完全享有集會結社自由及和平抗議的權利。
第三、針對LGBTI兒童的自殺欠缺統計分析,專家於第63點結論性意見,明確建議政府應根據年齡、性別、城鄉、原住民、性傾向分類,建立兒童自殺的統計數據。
第四、關於同志社群與反同團體意見交鋒的性教育,委員會注意到很多反同組織關切此議題(他們提交了影子報告並出席審查會議),但值得注意的是,委員並未採納反同團體的主張,專家於結論性意見第65點客觀指出有多個NGO對性教育表達關切,而後在第67點明確建議應該評估現行的教育方案是否有保護LGBTI及身心障礙兒童的性健康和生育保健權,並建議政府應該教導父母了解兒童在性健康及生育保健的權利。
在國家報告審查過程,委員曾詢問政府,有兒童反映,家長並不了解性傾向的多元性,並要求政府說明,家長是否有被完整告知現代21世紀兒少的性表達與性慾望等發展的知識?當時教育部回應: 縣市性平會都有家長代表,會促進校內性別平等教育,他們會發展家長講座,也會配合家長會活動。
教育部或許已經忘了,當民間團體抗議教育部性平會納入丁雪茵、曾品傑等反同代表時,教育部的回應是「多元聲音沒有不好」。如果教育部認為,這些在性平會的家長代表,必須負責讓其他家長「認識21世紀兒少性表達和性慾望發展的知識」,那麼依照兒童權利公約標準,這些在性平會的代表應該要有「21世紀兒少性表達與性慾望發展」的相關知識。因此我們誠摯建議,各縣市政府、學校的性平會必須要有公開透明的遴選辦法,而委員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具備「21世紀兒少性表達與性慾望發展」的相關知識。
第五、此次國家報告審查過程,委員曾特別針對釋字748解釋後、政府未修法前,政府會有甚麼樣的過渡措施保障同性雙親和子女,以及未來修法會如何保障同性婚姻親子關係提問。
當時法務部代表稱修法前的過渡期間仍依照現行規定(即未規劃提供具體補救措施),未來則將秉持兒童最佳利益來修法。
對於修法前過渡期間之具體補救措施,委員雖然未於結論性意見特別給予具體指示,但結論性意見第29點已特別提醒政府:所有相關「兒童最佳利益」的立法規定與適用,均應確保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十四號一般性意見有關兒童最佳利益的解釋。
事實上,第十四號一般性意見書明確提及應注意兒童不同性傾向等特點以及注意維護家庭團圓以保護兒童的體制,因此,我們相信如確實依照第十四號一般性意見內容,政府責無旁貸應該提供修法前過渡措施以促進兒童福祉(例如同性家長均比照異性戀配偶享有育嬰留職停薪、陪產假與育嬰津貼等),且未來之修法亦應確保同志配偶(家長)的完整權利,包含繼親收養、共同收養、人工生殖的配套等,如此始能確保成長在同性家庭中的兒童不會因為在法律上無法與負擔實際教養責任的雙親建立完整親子關係,致遭受不利對待。
今日專家發表結論性建議的記者會上,很遺憾又看見少數反同人士大鬧會場、持續發表歧視性言論、阻斷兒童主體發言、干擾議事程序、甚至暴力攻擊他人,這些荒腔走板的大人,使我們更加確信,必須繼續我們的人權工作,堅定要求政府必須看見LGBTI兒童並積極處理性平教育之反同阻力,才能真正落實兒童最佳利益!
首次兒童權利公約審查相關文件(國家報告、影子報告書、結論性意見):
https://tapcpr.org/whatwedo/supervise-human-right-policy/internationalcovenant/2017/06/13/shadow-report-2017-on-the-crc
發佈日期: 20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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