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網icerd平行報告配圖 01

2023/08/08

2023年度伴盟ICERD平行報告

  • 官網icerd平行報告配圖 01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

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平行報告

 

壹、前言

 

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下稱伴盟)是致力推動法律與政策改革的性別人權團體,於2017年代理祁家威先生贏得婚姻平權釋憲案,台灣政府因而於2019年5月立法將同婚法制化,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婚法制化國家。

然而,2019台灣同婚法制化後,台灣政府聲稱:如同性伴侶一方之本國法未允許同婚,該對同性伴侶就無法在台結婚;例如台灣、日本同性伴侶就會受限於日本未允許同婚,而無法在台灣登記結婚。

台灣政府主張這是因為台灣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婚姻必須同時符合婚姻雙方當事人本國法;但考量世界各國通過同婚者仍屬少數,此限制事實上已形成國籍與性傾向歧視,導致跨國同性伴侶被遺漏在台灣同婚保障之外。

也因此,伴盟在同婚法制化後,持續透過代理跨國同性伴侶當事人之一系列影響性訴訟,爭取跨國同志伴侶平等的結婚自由。最後,在累積五起勝訴案例後,台灣政府終於在2023年1月19日修改行政函釋,讓一方為台灣人之跨國同性伴侶能合法在台結婚。

但上開函釋並未包含台灣-中國之同性伴侶(下稱兩岸同性伴侶),也未包含雙方均為外國人但合法居留於台灣之同性伴侶,其保障仍有欠缺,伴盟也仍持續倡議並進行影響性訴訟。

 

貳、各項權利的保障措施

 

一、關於跨國同婚之保障(涉及國家報告第5條,Z第224點次):

(一)國家報告第224點稱跨國同婚保障方式是由司法院、陸委會研擬修法,這部分資訊需要更新。於2023年1月19日,內政部已透過行政函釋准許跨國同性伴侶、港澳同性伴侶均得在台結婚,不受其本國或港澳法令是否准許同婚限制。也就是說,跨國同性伴侶結婚保障並不必然需要透過修法,而是可以透過行政機關以行政函釋方式解決問題。

(二)但上開內政部函釋範圍僅限於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跨國同性伴侶與港澳同性伴侶,不及於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兩岸同性伴侶。故目前兩岸同性伴侶仍無法在台結婚。

(三)台灣政府雖稱兩岸同性伴侶結婚須待修法,但陸委會也多次承認現行法規已存在兩岸同性伴侶結合之法制基礎,只要行政機關修改行政配套,就可立刻保障兩岸同性伴侶締結婚姻之合法權利,顯見修法並非絕對必要。行政機關長期拖延不處理兩岸同婚議題,嚴重侵害兩岸同性伴侶平等結婚之權利。

(四)另外,部分兩岸同性伴侶係在美國等第三地合法結婚後提出第三地結婚證明申請來台團聚;但行政機關對於上開情形,卻違法要求陸籍同性伴侶必須另外提出大陸結婚證明,始得以配偶身分申請來台團聚。目前已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明確認定上開行政機關要求大陸結婚證明之行政處分違法,但行政機關迄今不肯遵照確定判決意旨行事,持續禁止兩岸同性伴侶持第三地結婚證明申請來台團聚。

(五)伴盟認為:

台灣與中國長期處於敵對關係,中國亦明確顯露出侵略台灣之野心,故台灣政府就「中國」與「非中國」之跨國同婚案件為必要之不同處理,並非不可。

但台灣政府既然允許兩岸異性婚姻存在,至少也應比照兩岸異性婚姻結婚要件而一體適用於兩岸同性婚姻,方可避免因國籍與性別/性傾向所生之間接歧視與交叉歧視(ICERD第25號一般性意見第1點意旨參照)。

台灣政府應盡速完成兩岸同性伴侶在台結婚之行政配套措施,現階段至少可比照需經結婚面談之跨國同性婚姻,修改中國同性伴侶來台入境面談之相關辦法,讓中國同性伴侶得以「辦理結婚登記」為事由申請機場結婚面談,並於通過面談後入境台灣辦理結婚登記,保障兩岸同性伴侶平等結婚之權利,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修法並非絕對必要。

 

二、關於兩名外國人同婚:

(一)如上所述,目前台灣政府雖已透過行政函釋准許跨國同性伴侶在台結婚,不受外籍配偶之本國法是否允許同婚所限制,但此函釋之適用範圍僅限於「一方為台灣人之之跨國同性伴侶」,不及於兩名外國人之同性伴侶,兩名外國同志伴侶,只要其中一方本國法不允許同婚,目前台灣政府仍不承認其婚姻,亦不允許其在台登記婚姻。例如兩名菲律賓同性別移工在台灣相識成為伴侶後,或一名美國人和菲律賓同性伴侶,即使長期共同在台生活,也受限於菲律賓法令未開放同婚,而導致渠等無法在台結婚。

(二)考量到目前長期居留於台灣之外籍人士有許多為東南亞籍,以及目前除台灣、尼泊爾以外之亞洲各國均不允許同婚等情,外籍伴侶只要其中一方本國法不承認同婚,即使在台灣長期合法居留,也往往無法在台灣合法結婚,而導致台灣法域之內之不平等對待,讓這些同志伴侶承受身份及財產關係欠缺法律保障所帶來的風險和損害。

(三)伴盟認為:

ICERD第30號一般性意見已指出「人權原則上是應該人人享有的,締約國有義務保障公民和非公民在國際法承認的範圍內平等享有這些權利」,並指出公民與非公民之區別對待如非基於合法目的,或區別對待標準是以目的不相稱之方式應用者,即屬歧視。另外,該號一般性意見也指出國家應注意非公民面臨之多重歧視問題,特別是歧視非公民勞工配偶問題。

結婚權利為基本人權,在台灣境內,無論是否為台灣公民均應平等享有;台灣政府允許一方為台灣人之跨國伴侶得在台結婚,不受他方本國法是否允許同婚所限制,卻拒絕以相同標準適用兩名居留台灣之外國人婚姻,也未說明此等拒絕適用之理由為何,此一差別對待措施具有歧視性,應予改正。

長期居留臺灣之外籍人士結婚權利應受保障,台灣政府應參酌內政部112年1月19日台內戶字第1120240466號函釋,研議適當規範令合法居留於台灣之兩名外籍人士亦得在台結婚,不受其本國法令所限制。

 

三、關於結婚面談(涉及國家報告第5條,I第140、141點次):

 

(一)即使國家報告聲稱針對特定國家進行結婚面談無涉種族因素云云,但國家人權委員會獨立意見書已指出「台灣政府擇定境外結婚面談並無明確指標及規範」,而上開國家報告亦僅是空泛稱「特定國家選定係參酌以往案例,並基於維護國境安全、防制人口販運、對我治安影響等考量」,並未提出具體標準。

(二)事實上,僅以外籍配偶本國國籍作為是否應經結婚面談之唯一標準,完全不考量其他因素(例如申請人過往有無入境失聯紀錄等),本身即形成對特定國籍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而屬國籍歧視。

(三)特別要強調的是:ICERD第25號一般性意見已經指出,在某些情況下,種族歧視只影響或主要影響婦女,或以不同方式影響婦女,或影響程度不同於對男人的影響。如果不明確承認婦女和男子在社會生活和私人生活方面的不同經驗,這種種族歧視往往難以查覺。現行之特定國籍結婚面談,往往是針對「台灣男性—外籍女性」組成之婚姻關係(註1),導致特定國籍結婚面談政策形成對特定國籍外籍女性之歧視。

(四)且結婚面談內容往往高度涉及婚姻隱私,其通過與否之標準也往往奠基於傳統異性戀家庭想像,有可能對LGBT多元家庭較為不利。例如跨國異性婚姻如育有親生子女,較可能被認定為「真結婚」而通過結婚面談,但如以此標準衡量跨國同性配偶,即有不公。

(五)伴盟認為:臺灣政府應通盤檢討結婚面談制度,提出個案「國籍」以外可受檢驗、客觀之應經面談標準,並應培訓相關公務人員對於多元性別之知能,認識婚姻家庭之多元面貌,勿以異性戀中心之想法粗率評斷同性配偶婚姻真實性。

 

【註1】

依據內政部移民署所發布之外籍配偶與大陸(含港澳)配偶人數,歷年來明顯女性多於男(最近發布日期為2023年5月31日,參見https://www.gender.ey.gov.tw/gecdb/Stat_Statistics_DetailData.aspx?sn=lJvq!GDSYHCFfHU73DDedA%40%40

此外,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要求申請人填寫的「問卷調查表」(如附件所示),從英文中可以看到預設台灣方為男性(he/him),外籍方為(she/her)。該問卷調查表來源:https://www.taiwanembassy.org/ph/post/3583.html

上開問卷設計除了可以明顯看出台灣政府對婚姻面談採取「台灣男性—外籍女性」的性別預設,而在台灣與外籍(中國以外)跨國同婚已開放的現在,此問卷所反映的「異性戀中心」顯然也需要與時俱進地調整改善。

 


發佈日期: 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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