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大事─不婚族/同志伴侶一定要曉得的生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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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侶盟的初衷是不僅是推動婚姻平權,更是多元成家,我們在釋憲一周年這個意義重大的時間點,出版一本專為「非婚伴侶」撰寫的生活法律書,希望可以回到多元成家的初衷,不只談婚姻,也談談不婚,不論性傾向為何,沒有婚姻關係的戀人們(包括現在還結不了婚的同志)都需要保障,非婚作為一種狀態、選擇或實踐,是與婚姻同等需要被認真對待的大事。
不同於一般法律工具書常依各個法領域介紹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本書將書寫軸線放在親密關係與法律,五個章節分別以「當我們相伴」、「當我們有難」、「當我們有了孩子」、「當關係變複雜」、「當我們分手」作為主幹, 各章均以具體情境、案例帶出非婚戀人們可能遇到的難題:從交往、共同創業、簽手術同意書到分手暴力、職場歧視、親子關係等等,由伴侶盟律師團給予專業的法律意見與建議,希望能讓大眾看見這些不能∕不想進入婚姻制度的親密關係實踐樣態,也給予這些形同「法律上陌生人」的伴侶們實用的指南。
☞良藥不苦口,適用族群
1. 不想婚,卻以為結婚才有保障的你 ❗
2. 因為萌萌作亂,結不了婚的你 ❗
3. 決定不婚,但對法律霧煞煞的你 ❗
4. 被婚姻所困,害怕離婚就會失去孩子的你 ❗
作者序—
不婚也是大事
許秀雯(伴侶盟理事長)、簡至潔(伴侶盟秘書長)
投入多元成家運動近十年,還記得當初聚在一起的夥伴曾笑說,祁家威先生說自己為了可以「離婚」投身爭取結婚自由,而我們這群同性戀女人則為了可以正式宣稱「不婚」只好一頭栽入。沒想到踏出這一步就是十年光陰,我們也從當初被「逼婚」的年紀,走入了再也沒人敢探問婚姻狀態的生命階段。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從二○○九年開始籌組,一開始聚攏的許多夥伴對於婚姻體制抱持高度懷疑,認為「結婚」不該是建立家庭的唯一形式,但又深知若任由同性戀人被排拒於婚姻制度之外,將使得多元性別群體無法獲得平等尊嚴。因此二○一○年末,伴侶盟喊出「自由戀愛、平等成家」口號,同時爭取同性伴侶的婚姻自由,並在婚姻之外開創伴侶與家屬制度(俗稱多元成家三法),讓不同形式的家庭關係都能獲得國家承認與保護。
「婚姻平權」在二○一三年取得政治機會,伴侶盟草擬並交由立法委員鄭麗君提案的婚姻平權民法修正草案順利通過一讀交付委員會審查,成功開啟社會對婚姻平權熱烈的公共辯論;二○一四年伴侶盟律師團接受祁家威先生的委託開展婚姻平權司法訴訟,最終在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贏得勝利,大法官宣告民法未平等保障同性伴侶結婚自由違憲,要求立法機關兩年內必須完成立法,否則同性二人得直接依據民法規定結婚,眼看台灣即將成為亞洲第一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
在這個距離婚姻平權只差一步路的現在,伴侶盟一邊監督政府儘速落實同性婚姻,一邊著手為「不婚戀人」寫一本實用的生活法律書,除了希望為不婚伴侶解決各種生活法律問題,也期盼透過諸多改編自真實案例的撰寫,讓社會見證不婚的各種生命情狀,相信這些故事對我們來說都不陌生,可能就發生在你我周邊或你我身上,只是在這個以「婚姻」為依歸的社會,這些非婚故事往往太少被看見也太難被啟齒。
《非婚‧大事─不婚族/同志伴侶一定要曉得的生活法律》因種種考量,並未囊括所有類型的非婚伴侶及同志議題,但我們希望這是一個起點,透過這本實用法律書,讓「不婚」成為一種可以被討論、選擇的生活方式,我們也希望從解答說明中所透露的法規縫隙,搭建起法律與生活的真誠對話,進而在不久的未來,促使立法、司法與社會能朝更多元、更美好的方向變革!
《非婚‧大事》案例摘錄
Q1:他才是陪伴我的人,我能為他投保嗎?
(節錄自書中第55-65頁)
◆律師說
怡真好,關於您能否為男友投保依法律規定,必須是您(要保人)對男友(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才可以幫被保險人投保保險。但在保險實務上,如果您與男友並非配偶也無親屬關係,保險公司通常都會拒絕您幫對方投保。
因為怡真與先生始終未離婚,在法律上很難認定怡真與男友可以永久共同生活,所以怡真縱然主張男友是自己的家屬,在法律上也不易成立。像這類情形的同居人互相投保情況,實務上通常會遭保險公司拒保。因此,建議遇到類似狀況時,可洽詢信賴的保險經紀人或保險業務員,根據個案情況尋求適合的保單,才不會浪費大量時間與保險公司溝通,最後仍被拒保。
Q2:同志戀人預約蜜月套房卻在入住時遭酒店拒絕,該怎麼辦?
(節錄自書中第87 -94頁)
◆律師說
戴夫、克里夫好,
如果旅行社在網路上或以其他形式廣告行銷旅遊服務,那麼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縱使日後旅遊契約沒有提及,他們所負的義務也不可以低於廣告內容,您們有權利向旅行社主張依照廣告內容給付。
依照民法第514條之6的規定,旅行業者提供的旅遊服務必須有廣告內容中的品質,否則旅客是可以依照旅遊進行的階段和違反的內容,去請求改善、減少費用或終止契約,甚至在可歸責旅行業者的情形,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您的情形因為已經走完全部行程,所以現在能主張的就是減少費用。
◆延伸思考
在工作及教育領域外,雖有性騷擾防治法將「與性或性別有關」的歧視行為定為性騷擾的樣態之一,但並未設置專章處理性傾向的「差別待遇」,還是得就個案情形來判斷是否構成性騷擾才能發揮作用。其實這種基於性別/性傾向的差別待遇在生活上屢見不鮮,但不是每一種情形都有相應法規可以處理。一部可以全面地防治不合理差別待遇的反歧視法,在我國確實有制定的必要。
Q3:我提供受精卵由女友將孩子生下,這樣我們就都是孩子的媽嗎?
(節錄自書中第158 -162頁)
◆律師說
芳瑜好,雖然這構想很好,有的女同志伴侶也覺得這樣做,兩個人在這個過程都可以更有參與感,但其實在法律上,事情並不是您們想地這樣喔。依照現行民法的規定,無論卵子由何人提供,只有「分娩」者才是生母。
而且,芳瑜雖然跟孩子有血緣關係,但您也無法依民法的規定「認領」孩子,因為我國民法僅規定「生父」才能認領,實務上女同志伴侶要主張「類推適用」尚乏前例,恐有極大困難
◆延伸思考
我國人工生殖法的限制之多,自2007年公布迄今都沒有與時俱進作任何的修改,導致目前的人工生殖法仍僅限於「不孕夫妻」,也就是有結婚的一男一女,且必須夫妻至少其中一方有不孕或罹患重大遺傳性疾病,經診斷不適合「自然生育」才能依法施行人工生殖。
我國人工生殖法的限制之多,在開放代理孕母合法前,即使本國夫妻將自身的精卵形成受精卵,到國外尋求合法的代孕,且代孕者放棄親權,在提供精卵子的雙方有婚姻關係的前提下,理論上女方可以透過繼親收養這個孩子。但這樣其實反而是奇怪的,因為這個孩子和女方之間具有血緣關係,卻可以被許可「收養」。
這些問題點出了我國人工生殖法目前的規定有多麼不合時宜,因此,要根本性的處理這些問題,人工生殖法的修正實在是迫在眉睫!
Q4:外遇的那一方是否就等於失去孩子的監護權?
(節錄自書中第188 -198頁)
◆律師說
舒舒好,在現行制度下,離婚以及監護權是兩個分開的議題,可以分開處理的,詳細說明如下:
(一)外遇的一方未必不能要求離婚
您如果能夠證明,自己外遇對婚姻破綻雖然有責任,但您先生對婚姻破裂也應該負起相同(甚至更大)的責任,其實還是可以請求離婚的。所以還是要看具體情況才能判斷,倒不見得因為您先生拒絕簽字離婚,您就離不了婚。
(二)外遇、性傾向並不影響監護權的判斷
(三)無論如何父母均會保有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
(四)訴訟準備上的一些建議
法院對於監護權的認定,主要是看誰能相對提供一個較為友善、穩定、有安全感的環境給孩子,所以在爭取監護權上,要盡量多準備一些過去您照顧孩子的相關紀錄,像是學校聯絡簿、照片、繳費單據等等,對方阻撓探視的蒐證也要做足。但是相關蒐證應該盡量避免對孩子錄音、錄影,因為這樣會讓孩子十分為難,或讓孩子感受到爸爸媽媽之間的敵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