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6:台灣和中國的同性伴侶也不能結婚嗎?
台灣和中國籍的同性伴侶若要結婚,其婚姻應適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俗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第52條所定,婚姻成立要件和方式都是依照「行為地法」,而該法所稱行為地,指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參第41條第3項),因此理論上只要兩人可以順利在台灣登記結婚,他們的婚姻就能成立;但實務上,卻因為台陸婚姻登記的行政流程配套還沒出爐,所以目前還是行不通。
依據陸委會2020年初回覆民眾詢問的函文(陸法字第1099900558號)清楚載明:「關於兩岸同性伴侶之結合,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及兩岸條例第52條已有適用的規範基礎,惟尚涉及入境事由、面談機制及登記程序等行政管理配套措施,有待跨部會進一步商議。」也就是說,基本上主管機關陸委會認為兩岸同婚已經有法源,只差行政配套。
發佈日期: 202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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