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國q a 7

2020/04/05

Q7:對方國家不承認同婚,重婚就無法咎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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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外籍方無論是跑回自己國家,或跑到其他國家,我們都可以稱之為「領域外的重婚」,這樣的重婚型態,在臺灣尚未通過同婚前,便已發生在異性婚的關係中,這是因為各國勾稽人民之婚姻(單身)狀態的制度不同、嚴謹度也有可能有差異所致。但是,我們並沒有因此認為異性跨國婚姻應該禁止或不被允許,其根本原因在於,無論是異性婚或同性婚,「結婚自由」作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不能僅因為擔心有重婚情形,就過分限制或剝奪其基本權利之行使。
 

更何況,如果擔心外籍方跑回自己國家重婚,則更應該要讓跨國同志伴侶可以在臺灣結婚,其理由非常簡單:成立合法有效之身分關係,才是保障我國籍這一方權利的正確途徑。當跨國同志伴侶在台灣有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後,如果真的發生外籍方跑回母國或其他地方跟別人結婚,我國籍這一方才有法律手段及依據可以保障自己,至少包括:
 

1. 以重婚為由訴請終止在臺灣的同性婚姻關係(第二條關係)。

2. 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或類似離婚損害賠償。

3. 如果這位外籍方在台灣有財產,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這些法律上的主張,都必須基於在我國有合法有效之婚姻關係為前提。所以,有部分鄉民認為「既然不能阻止外籍方至他國重婚,就不應該讓跨國同志伴侶可以在我國結婚」的這種說法,只是讓我國籍這一方完全失去法律保障的可能性,不但沒有幫助,反而顯示其不諳法律規定,僅欲對跨國同志伴侶落井下石的心態。
 

---想進一步了解「重婚」與「重婚罪」之差異者,可以詳讀下面段落---
 

有報導指出,鄭麗文委員在立法院質詢司法院官員時,提到「基於預防重婚罪,跨國婚姻必須雙方本國法都認定該段婚姻有效才算有效」等語,但這可能是一個誤解。

 

首先,依照我國刑法第5至7條之規定,在「領域外」觸犯我國刑法第237條重婚罪,無論是異性重婚或同性重婚,我國法院都是不罰的,如經提起告訴或告發,檢察官會給予不起訴,如果誤遭起訴,刑事法院也會宣判無罪。
 

所以,如果有鄉民認為「連重婚罪都不能追究,不就更不應該讓跨國同志伴侶可以在我國結婚?」,那基於同樣的邏輯,異性跨國伴侶恐怕也不能在我國結婚。由此可見,這又是另一個不諳法律規定的說法。
 

其次,我國的家事法庭在審理以「重婚」為由訴請離婚或終止第二條關係時,並沒有要求要達到「構成重婚罪」的程度,最高法院早在80年前的「最高法院29年度渝上字第883號判例」就已經明白闡釋:民事法院認定重婚之事實,並無待論處重婚罪刑之刑事判決確定之必要。所以,前面所提到的「以重婚為由訴請終止第二條關係」,不需要有構成刑法重婚罪,也可以主張,家事法庭有權自行認定有重婚事實而准予離婚或終止第二條關係。

 


發佈日期: 202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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