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國q a 4

2020/04/06

Q4:「跨國同婚」通過了也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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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應這個問題之前,首先必須先了解無論同性婚或異性婚,不是所有的事情都可以用法律強制或解決,此外,也需要先了解一下與離婚相關的基本知識,否則很容易被這種似是而非的問題誤導。就像伴盟在伴侶制度法案中採「單方解消」設計,當時也被抨擊「沒有保障」,但仔細想想,一段即將破裂的關係,到底是「誰」需要「什麼」保障呢?
 

我們還是要回到一個基本概念:法律無法保障感情永恆不變,但法律是當人們在處理財產、子女監護安排...有紛爭時,解決爭議的基本依據。
 

回到提問,如果外籍配偶決定離開台灣,台籍配偶在法律上可以主張什麼?我們認為有三項可能的請求:

1⃣ 請求配偶履行同居義務(請配偶回家同住)

2⃣ 以配偶拒絕同居而請求離婚

3⃣ 請求離婚後的財產分配與子女監護權等。
 

以上述三項權利而言,只要跨國同性伴侶雙方「在台灣登記結婚,且以台灣為主要生活地」,在台灣承認其婚姻的狀況下就都可以做到,根本不需要去外籍配偶的母國主張權利。舉例而言,如果一對台灣、日本同性伴侶在台灣登記結婚,在台灣購買房產並生育子女,之後日本配偶變心回到日本,此時台灣配偶可以直接在台灣法院起訴請求日本配偶履行同居義務,如日本配偶仍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台灣配偶也可以直接在台灣訴請離婚,並請台灣法院就雙方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和子女監護事宜依法判決、執行,這個過程完全不會因為日本配偶的本國法不承認同性婚姻而受影響。
 

其實只要是涉外婚姻,無論同性、異性,當雙方起爭議時,常常會因為雙方國家、兩人居住地、財產地的法律規定不同,連應該在哪個國家打官司(涉及司法管轄權問題)乃至應該適用哪裡的法律,都可能成為爭訟焦點,但我們卻不會以有可能「對當事人保護不周」作為理由,禁止人們和外國人結婚或因此禁止人們跨越國界移動。何以到了跨國同性伴侶爭取婚姻權一事,竟開始擔心他們未來吵架時有可能面臨複雜的跨國法律爭議無法解決,乃至認為乾脆拒絕讓他們結婚是比較好的結論呢?
 

如果真的擔心台灣人權益受損,禁止台灣人和其他國家的人民結婚,讓這些台灣人為了團聚,燒盡所有金錢,犧牲可能的生涯發展,擔心害怕隨時被拆散,這樣對台灣方來說絕對只是更無保障,其理至明。
 

(想弄懂法律的人,請詳讀接下來兩段)在台日同性伴侶的案例中,台灣配偶可以直接在台灣起訴離婚,不因日本法目前不承認同性婚姻而受影響,因為台灣法律明確規定婚姻之效力和成立的準據法不同。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涉民法)第47條,婚姻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因此,於上述案例中,只要台灣願意承認這個台日跨國同婚的成立(目前不允許),這對台日同性伴侶在台灣登記結婚並共同生活,台灣法律是完全可以保障這段婚姻的。
 

至於就夫妻財產關係,當事人依涉民法48條本來就可以自己書面約定適用的法律。但如果適用的法律無效(例如約定適用的一方本國法不承認同婚)或者沒有書面合意,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換句話說目前的涉民法第48條就有機制可以處理。
 

或許有人會繼續質疑,若日本籍的同性配偶在日本有財產,台灣籍的同性配偶是不是會因為日本不承認同婚,而沒有辦法取得這些國外財產?事實上只要是涉外的民事糾紛,即便是異性戀配偶都不見得容易處理,因為他國婚姻法的效力有可能與我國不同,而無論是夫妻財產分配或遺產繼承等法令也都不一定和台灣一樣,簡言之,如果真的很介意自己的外籍配偶在其他國家有龐大財產,我們建議無論是同性配偶或異性配偶,都應該及早討論與做合理的財產規劃,而不是因噎廢食地認為台灣不該承認跨國(同性)婚姻。

 

 


發佈日期: 202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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