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國q a 3

2020/04/06

Q3:「跨國同婚」怎麼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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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說法乍聽之下好像有幾分道理,但只要細想就會知道漏洞百出,他國未承認同性婚姻固然是侵害同志人權,應努力加以改正;但台灣同婚既已合法,在自己的土地上排除本國人與部分來自同婚未合法國家者的結婚權,當然還是侵害同志人權啊!

 

依照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適婚人民無配偶者本有婚姻自由,而婚姻自由包含「是否結婚」以及「與何人結婚」之自由,此權利不因性傾向而有所差別,更不該因「國籍」而有差別才是。此所以目前世界上其他27個通過同婚的國家,在保障人民婚姻自由的基本價值上,均不限國籍允許跨國同婚的成立,有些國家甚至為了跨國同婚而特別修正了相關法規。

 

事實上台灣在捍衛異性婚姻自由上曾經拿出無比魄力。2010年柬埔寨頒布《台柬禁婚令》,禁止柬埔寨公民與台灣人通婚,為了解決台柬異性伴侶無法結婚的窘境,法務部曾以函釋為其解套,解套邏輯很簡單:「既然他國規定不符合我國基本價值,那麼就排除適用他國規定!」,白話文就是:既然柬埔寨禁止台柬婚的規定不符合我國「保障婚姻自由」的公共秩序,那就不用理會!

 

我們想問:既然柬埔寨的「異性婚禁婚令」可以被排除,同婚未合法國家的「同性禁婚令」又何以要堅持遵守?難道台灣政府在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過後,還認為只有異性婚才符合我國公共秩序,同性婚不符合我國公共秩序嗎?如果台灣政府真的將「不分性別的婚姻自由」視為基本人權,那麼當其他國家相關規定牴觸了我國憲法精神時,國家該做的,應該是起身捍衛人民的基本權,而不是消極地放任台灣人民的權利遭受侵害!

 

回到最初,國家之所以要保障人民的婚姻權,是因為婚姻權攸關了人格能否健全發展、人性尊嚴能否維護,因此各國政府在「維護人民婚姻與家庭」的前提下,多採盡可能的保護、而不是盡可能地排除。上一題我們談到比利時和法國,這兩個國家為了保護跨國同性婚姻,在法規中加入不同於異性婚姻的特別規定:「若他國禁止同性婚姻,只要另一方是本國人或有本國居留權,同婚就能成立。」就是為了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的婚姻自由。

 

台灣,號稱亞洲第一個同婚合法的國家,卻用國籍限縮同性伴侶的婚姻自由,我們認為這完全不符合釋字第748號解釋的精神!


發佈日期: 202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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