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權 / [立法] 民法/專法爭議


「婚姻平權」跟「專法」差在哪?

「婚姻平權」的意涵

放寬現行民法婚姻的性別要件,讓婚姻可以平等開放給不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的兩個人。 婚姻平權運動不只是回應同性伴侶對於具體權利的「需要」,更要爭取多元性別擁有平等結婚的「資格」,終極目標是要求國家將多元性別者視為正常的公民,而非次等的他者。

因此,婚姻平權運動強調的是「平權」而不是「婚姻」,考量性傾向、性別認同等因素,在概念上不該僅截然二分為異性與同性的結合。婚姻平權一詞,一方面可以含括跨性別,且他方面如日後我國開放男性、女性之外的其他(第三)性別選項(如澳洲、尼泊爾),亦不會有認定劃分上的爭議。

 

什麼是「專法」?

把同性伴侶區隔出來,不能直接適用既有的民法結婚規定,但另外立一套法律(或專章、或專門條款)給同性伴侶使用。「專法」在這一波的討論中,可以變形為「同性伴侶法」、「同性婚姻法」、「同性伴侶民法專章」、「同性伴侶權益保障法」、「同性婚約」…,無論是哪一種名目,其目的都只有一個:將異性戀和同性戀做出區隔,而這個區隔的目的,是為了讓異性戀繼續享有正統地位,而同性戀只能是一種特殊化的存在。

 

2016年底出審查會的版本是「專法」嗎?

是!2016出審查會的版本有二,兩者均保留民法972條的原始文字「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不同的是,審查會版在民法972條另加一項:「同性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蔡易餘版則是把此條文加在1137-1條。

但無論這一條放在哪裡,其邏輯都是一樣的:將民法婚約保留給異性戀,同性伴侶另訂條文處理,其目的就是為了區隔異性戀與同性戀,符合我們定義的「專法」!

秀雯告訴你為什麼要拒絕專法?

婚姻平權,拒絕專法:別讓平等變成次等!- 秀姨龍捲風

為什麼不該支持專法?

 

隔離式專法就是歧視。

平等的核心,正是在處理差異,平等,意味在看見並承認人與人間的差異的同時,不論性別、階級、族群、年齡、宗教、黨派、性傾向、身心障礙與否的差異,都給予公平的對待。

在過去種族主義盛行、施行種族隔離政策的社會中,白人與有色人種都有水喝、都可以上學、都可以坐公車、都可以結婚,但兩者必須使用不同的飲水機、上不同的學校、坐在不同的公車座位區域、只能和同樣膚色的人結婚。現代的人們很容易指認這種隔離是歧視。

同理,當有人提出「因為同性戀和異性戀是不同的,所以應該另外設計一套制度給同性戀用,把婚姻保留給異性戀。」這建議背後的意圖也昭然若揭。

種族歧視的慘痛歷史,已經給予我們充分的教訓,當國家(或有心人)企圖用不同的制度將兩群人隔離開來,表面上看起來是同等保障,但隔離的背後卻是歧視作祟。

英國在2004年通過了給同性戀專屬的伴侶制度,但民間社會仍不滿意,繼續努力到2013年終於通過婚姻平權。如果隔離真的是平等,英國的同運分子何以需要再奮鬥九年力拼婚姻平權?道理其實顯而易見,特別法只是耽擱平權的到來。 


專法將造成跨性別者適用窘境。

比方說一對結婚的一男一女,如果其中一方變性,依照現行實務其婚姻關係依舊有效;若另立同性伴侶法,婚姻中的一方變性後,兩人的關係是否將被迫從適用民法改為適用專法?而如果兩套制度權利義務不同呢?又該如何處理?反之亦然,一對原本相同性別的人,只能適用專法,當其中一個人變性,兩個人就變成適用民法?

同樣的兩個人,同樣的承諾,同樣的生活,為什麼其中一方變更了法律性別,兩個人的關係就得從適用「民法」變成適用「專法」,或從適用「專法」變成適用「民法」?跨性伴侶的處境清楚顯示,用「性別」做為區隔人民應該使用哪一種成家制度的標準,是非常荒謬的。

 

倘若讓專法通過,婚姻平權將遙遙無期。

這幾個月來伴侶盟積極環島,透過工作坊、座談、平權筷炒店和在地的夥伴討論如何應對法務部有可能提出同性伴侶法,幾乎8成以上的群眾判斷,一旦我們接受了專法,實現婚姻平權的日子將有可能延緩至少十年。就如同德國在2001年通過同性伴侶法至今,已經有超過20個國家通過婚姻平權了,德國還在原地踏步,同性伴侶至今要不到平等地位。

這個判斷並非憑空而來,我們可以想像,如果蔡總統在這個任期內通過「保障同性伴侶的專法」,屆時要再推動婚姻平權將比現在更為困難,因為即使社會上許多人知道這結果不完美,但也怕被指摘一再修法會「增加社會對立與撕裂」。屆時婚姻平權若要再次得到社會重視,恐怕要等到2024年,甚至是再一個悲劇發生。

 

「婚姻平權 vs. 同性伴侶法 vs. 伴侶法」比較表

 

 

婚姻平權

同性伴侶法(一)

同性伴侶法(二)

伴侶法

立法形式

非專法

專法

專法

非專法

要旨

民法開放婚姻要件,婚姻當事人由不分性別的兩人組成。

異性伴侶適用民法「婚姻制度」、同性伴侶適用特別法「同性伴侶法」。

←同左

伴侶制是婚姻制之外的另一種選擇
伴侶制開放給不分性別的兩人

名稱

不分同性、異性,均稱為「配偶」

異性伴侶稱為「配偶」、同性伴侶稱為「同性伴侶」。

← 同左

不分同性、異性。
進入婚姻者稱「配偶」。
進入伴侶者稱「伴侶」

權利義務

同性伴侶、異性伴侶享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同性伴侶、異性配偶享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同性伴侶和異性配偶權利、義務不同
部分異性配偶享有的權利不開放給同性伴侶,例如:收養權、跨國伴侶居留權、租稅優惠…等。

不分同性、異性。
進入婚姻的權利義務與進入伴侶的權利義務不盡相同。
例如:關係解消要件不同、收養權的有無…等。

代表國

荷蘭、加拿大、巴西、南非、紐西蘭…等通過婚姻平權的國家。

英國2004年Civil Partnership Act

德國2001年同性伴侶法

法國1999年PACS

有人說,婚姻平權不只修正民法,還有超過百項的法律要配套修正,工程浩大;如果用專法,就可以把給同性伴侶的相關權利義務都規範在同一個法內,較為簡便。

錯!因為現行法中沒有「同性伴侶」這種身分關係,如果用專法要為同性伴侶創設一個非現行法的身分關係,表示要一一檢視全國所有法規,確定那些法規同性伴侶適用、那些不適用,不會比修民法更簡單。除非這些抱持修專法意見的人,根本不打算一一檢修相關法規,那麼我們幾乎可以百分之百肯定,專法出爐後,同性伴侶的權益不可能比照配偶,而且甚至不是掛一漏萬,而是僅有少數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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