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十年,仍須攜手走向「平權」

同婚專法雖通過,仍有諸多問題待解決

雖然台灣同婚合法了,但我們都深知,平權並未完全到來。2018年反同公投大勝下,執政黨面臨強大壓力,最終在蘇貞昌院長的堅定守護下,通過了同婚專法,雖不完美,但至少守住釋憲保障「結婚」自由的成果。

 

同婚專法在保障涵蓋率上,雖然已包括我國法規規範中大部分與配偶相閥的專屬權利義務,但仍有許多我們認為未臻完善、有待提出配套措施的部分,以下提出五個問題,並評析可能的解套方式,未來我們將持續努力,力求法案能更完整保護同性配偶與家庭的權利。

 

 

問題一:台灣竟然還有同志無法結婚?——跨國同婚「一國四制」急需配套措施

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 條前段:「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也就是說,當台灣人想和外國人結婚,年齡、對象等實質要件必須同時符合雙方的本國法律。

 

因此,若台灣同志與外國人相愛,但對方來自「同性婚姻不合法」的國家,婚姻便無法成立!除台灣之外,全球目前僅 27 個國家完成同性婚姻法制化,對於同志來說「國籍」遂成為結婚的一大阻礙。

 

伴侶盟針對「跨國同婚」已經完成法律意見提供給政府各部會參考,201910月也開始進行相關案件的司法訴訟,相關資料與行動計畫可以參考本期的跨國同婚專題。

問題二:收養權益未臻完善

目前同婚法案,僅允許同性配偶繼親收養對方的「親生子女」,因此排除了以下可能:

 

● 共同收養:兩人同時收養一人為養子女。

● 撥續收養:一方收養另一方的養子女。

 

此收養權益的限制,是同婚與異性戀婚姻制度上的重大差異,導致許多帶著養子女成立同性婚姻的家庭「被迫單親」,更荒謬的是,已經結婚的同性婚姻當事人未來若要收養子女,必須先離婚才能由一方聲請單方收養。同婚在子女收養自由上所作的限制,原則上恐怕必須透過後續修法來全盤解決。

問題三:同性配偶尚無法平等適用《人工生殖法》

同婚專法未準用但也未明文排除同性配偶適用《人工生殖法》,並說明此都份將交由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進一步研議。伴侶盟已提供衛福部法律意見,我們認為透過函釋就能夠順利開放女同志配偶使用人工生殖,但若主管機關考慮到法律的周全與安定性而認為必須修法為宜,我們認為衛福部也必須在釋字第748號解釋所揭示的性傾向平等原則下,儘早提供女同志配偶平等使用人工生殖的權利。

問題四:同性婚姻無姻親規定

同性婚姻未準用《民法》親厲編有關「姻親」以及其他若干條文規定,因此同性婚姻關係之一方不會與他方之血親成立姻親關係。此差別對待法務部並沒有提出完盤的評估與說明,造成專法通過後一片混亂,有若干公、私部門的人事單位甚至無法清楚掌握新法規定,例如:同性配偶的父母死亡仍有權利請喪假,因為請假規則的法條文字用語是「配偶的父母」,而非「姻親」。在未全面檢視相關法律與進行配套的情況下,無姻親的同性婚姻關係確實會產生以下疑義:

 

● 利益迴避義務之適用,需進一步調整或釐清

台灣法律中,有許多與「利益迴避義務」相間的規定涉及「一定親等內之姻親」,針對同性配偶的家人應如何通用,恐需逛一步調整或釐清。

● 同性婚姻,若不適用異性戀姻親之相關規定,例如:告訴權、拒絕證書權等,未來對同性婚姻關係及家庭造成何種影響有賴後續密切觀察。

問題五:同婚法案中明文保障「宗教自由」,是否可能造成性傾向歧視案件?

同婚法案第26條,明文規定「宗教自由」的保障,但「宗教自由」本來即受《憲法》第13條保障,此一特殊條文是否會影響工作及教育等領域的反歧視條款的適用?

例如一個宗教團體所設立的教育機構、醫療機構,能否基於本條所稱宗教自由,拒絕雇用或解雇同性婚姻的當事人?雖然目前未有相關歧視案件發生,但未來在案件中法院如何判定與適用此條文,恐有疑義。


2019 年我們雖然歡度同婚通過,但我們都知道離「平權」尚有好長一段路,有賴大家繼續牽手同行。

(本篇摘自伴盟2019年年度報告書,看完整年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