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別政策論壇 方 01

2018/11/30

「誰的性別:性別登記與性別變更」論壇記錄二:換證面面觀

場次二:換證面面觀

 

主持人:許秀雯律師

主講人:陳牧宏醫師、陳俊愷法務專員

與談人:

蕭鈺芳(行政院性平處科長)
潘營忠(內政部戶政司科長)
黃嵩立老師(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
郭玲惠教授 (台北大學法律系)
蔡瑩芝 (同志諮詢熱線)
吳宇萱 (跨性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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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許秀雯律師

今年WHO世界衛生組織,已經在新版國際疾病分類,已經把跨性別稱為「性別不一致」,明確地「去病化」。先請陳牧宏醫師演講,如何認識跨性別。

 

專題演講 

演講人:陳牧宏醫師

1. 性別不一致/不安

精神醫學目前已經努力去疾病化,ICD-11目前已經是性別不一致(Gender incongruence) 但是DSM-5還是用性別不安(Gender Dysphoria)。跨性別與雙性人是正常的,而不是病理的。

其實人在受精卵的狀態都是女性,在性荷爾蒙的影響下,才會有所謂的生理性別分化。性別是從生理加上非常社會化的影響下逐漸形成的,性別穩定性、性別吻合,大概在六歲幼稚園之前就已經發展得差不多了。所以很多性別不穩定、不安的人是在六歲左右就已經發現自己生錯性別了,科學界還不知道何時性別認同會確定。

性別薑餅人:性別是個光譜,不是二元,無論是認同、穿著、性取向等,都不是天生的。性別認同的定義詞有非常多,但是性別多元性其實遠多於這個研究表格的數量,JAMA醫學期刊已經開始教導醫學界怎麼跟這群人相處。

DSM的診斷,有一個是Gender dysphoria,兒童期的性別不安,和成人的性別不安,是不同的兩個診斷,代表的是他們之間有更多的多元性。ICD-11將性別不一致從精神疾病移到了性相關的章節。APA美國精神學會沒有定義其他疾病,但是WHO的ICD定義了所有的疾病(不只精神科),所以即使APA很想要把性別不安的診斷移出,還是在DSM裡面,不像ICD可以移到非精神疾病的章節,又能夠保障病人受到照顧的權利。另外一個原因是要保險,不可能全部都讓病人自費藥物,所以現實考量下,APA還是將診斷類別留在手冊中。為了去除汙名,還是把disorder拿掉,改成dysphoria,沒有寫病理因素。當有一天gender dysphoria從DSM裡面消失,代表的是世界社會對於這個人類多元性有了更普遍的理解。

診斷症狀,八個裡面要符合六個,同時要符合超過六個月以上,才會有診斷。有個特色是,DSM-5有別於DSM-IV的診斷,基因(XY)與性別認同是獨立影響,分開診斷。幼年期、青春期經診斷有性別不安,成年後是否仍繼續性別不安的情況研究數據顯示並不一定。

 

2.性別不安的汙名

性別不安佔總人口數可能有0.5-06%,我們投注到性別不安的醫療資源實在太少。性別不安的人,從六歲開始發現自己性別跟身體不同後,直到第一次進入醫療場域可能成年早期,這之間有十幾年的時間,都是長期的壓迫和受創的生活,許多的權利會被社會拒絕,包含學校輟學、失業、身分證上性別和實際不同的污名烙印,是個可以看得見的惡性循環,社會無法看見他們,也不會給予醫療補助。關於自殺率,性別不安的人常生活在社會邊緣,很容易遇到挫折導致憂鬱,根據研究,個案終其一生有超過40%的人曾經嘗試自殺。台灣大學研究,性別不安共有4.5%的人口。這個狀態很很多憂鬱症、人格狀況、解離議題等共病,也就是這樣狀態的人可能更容易掉到精神疾病的狀態中,來自家庭的支持也更少。

「日惹原則」:重要的人權公約,認為人權的法律應該要保障性別認同和性取向。然而法律即使說要保障,但是實際上是做不到的,受不到保障。包含家裡、健康、社會、社會補助等,都無法受到保障。性別不安等並不是精神科的幻想,而是跟大腦功能、生理功能牽連在一起的。Stigma-sickness slope,從汙名烙印開始,社會幸福感等逐漸變低,層層相疊、結構性的壓迫,造成人社會的、心理,以至於生理上的疾病狀況,也得不到好的醫療照顧。

 

3.醫療介入:Gender-affirming care性別肯認治療

肯認照顧,從2歲開始就有介入的方式。

Social transition:例如女跨男,從小上學就想穿褲子不想穿裙子,賀爾蒙還沒湧現的時候,12歲前就給她想要的性別對待、支持。根據研究,這樣孩子發生憂鬱與焦慮的狀況跟對照組/兄弟姊妹/一般人無異。其中家長的支持佔了原因的絕大部分。

Medical and Surgical transition:先進行賀爾蒙治療、評估再進行手術,術後一年也會再進行評估,進行手術後對於患者的身體健康整體是有幫助的。進行賀爾蒙治療的時機是身體性徵開始發育的時候。

台灣現在手術後才能換證,但真正有機會接觸手術的人其實非常少,因為手術實在太貴,用美國數據為例,只有10%,90%的人就會去重複前面的汙名疾病循環。
目前手術已經很安全了,理論上應該讓這些個案有機會接受手術,必須提供這些人醫療保險,用健保、公醫制度支付。像我們14歲就可能領到身分證,對他們來說,身分證上面的性別跟自己認同不一樣,就會很討厭,看到自己發育的性徵、乳房、陰莖就會很討厭,每天都生活在這種情緒中。

 

4.雙性人與跨性別

根據研究,目前雙性人大部分手術很安全,染色體是XX或是XY跟是否會產生性別不一致沒有關聯。最後要強調的是醫學界,國際醫學雜誌LANCET提倡從醫療、法律、教育給予LGBTQ保障。

 

主持人:許秀雯

台灣目前仍需要兩個精神科醫師的證明還有手術才能進行換證(變更性別登記)。

 

演講人:陳俊愷

免術換證比較法觀察

直接提加拿大判決做例子讓大家加深印象,XY是當事人,他雖然是告免術換證,但是他比較特殊的地方在於說XY已經完成性別重置手術,XY告政府想要請求的是包括身心的賠償,為什麼呢?

因為這個手術是很貴的,就會像剛剛陳醫師提到的跨性別汙名化、貧窮的循環,因為沒有換證,雇主看到身分證跟本人性別是不一致的,就不會僱用,找不到工作無法存錢,在沒有資助手術的情況下,這種情況就會不停循環讓跨性別者更加的邊緣化。

法院最後是採用當事人的說法,並且還有請他的精神科醫師來當證人,雖然法院沒有同意XY請求賠償的部分,但法院直接判決,之後加拿大安大略省跨性別者變更手術是不用進行手術登記的。關於法院未同意XY請求賠償的原因,主要是當時加拿大的法規《生命統計法》,仍然要求手術之後才能進行性別變更登記,所以即使免術換證違反平等權、跨性別者被嚴重汙名化,但由於政府當時仍是二元性別的想像,沒有想到說,這其實是侵害到人權的,故基於當時的法律,強制要求手術才能換證可能並非違法。

這種案子在台灣來想要請求國賠可能也會失敗,但依照台灣的法學理論,未來可能可以朝向瑞典的例子發展,採用社會補償的方式,如果你過去是被強迫進行手術的跨性別與雙性人,國家就給你一些錢當作補償跟道歉。

 

1. 性別變更登記立法例

一、完全禁止性別變更,比較保守的見解,甚至認為性別是天生不可改變。
二、醫療嚴格介入類,這種類型立法例仍須強制醫療手術才行變更登記,但是有:

①侵害性別認同、生育權、健康權。
②經濟弱勢者無法動手術。
③醫療資源缺乏的問題。

台灣目前屬於第二種。


三、較弱醫療介入類型,變更性別登記仍須醫師出示性別不一致診斷證明。
四、完全尊重當事人類型,完全由當事人自行決定變更,這幾年國際越來越朝向這個趨勢。

 

2.幾歲應該享有完全性別認同自決權利?

① 未成年人禁止變更登記

② 未成年人可以進行性別變更登記,但是仍需要家長跟監護人同意。

禁止未成年人變更登記不一定對跨性別保障不足,因為未成年有家庭跟學校支持,而且不用面臨成年人需使用身分證件尋找工作的困境。對於未成年跨性別的保障充足與否,是需要個別的去評估法律與社會的交互影響,以及未成年人能夠取得多少醫療協助。

像是美國紐約州是性別平權比較進步的地方,甚至有開放第三性別登記,但是他仍然禁止未成年人變更性別登記,只有在進行手術後才行。可是紐約州未成年人是可以更名,更有提供醫療資源給跨性別未成年使用的,因此不一定禁止未成年變更性別登記,就對未成年跨性別者的處境特別不利。

回到剛剛所提的社會補償例子,第一個是《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補償金,加害人犯重大犯罪常常被判天文數字,但是賠不出來,那我們提供被害人一些補償,表示國家沒有照顧好人民,其他例子還有像關廠工人案件。最後的例子是《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由於過去漢生病/痲瘋病也遭到污名化嚴重,被隔離治療,這個補償條例裏面有一些金額的補償,還有道歉,都是未來立法保障性別認同時可能的處理方式。

 

政府機關代表及與談人回應

主持人:許秀雯

手術可以只是選項而非變更性別登記的必要條件的時候,人民就多一種選擇,每個人的需要跟想法就有相對的空間。歡迎下午場的與談人,先請公部門的夥伴介紹目前政府進度。

 

內政部戶政司潘營忠科長:

1.考量性別如何判定係屬醫療專業範疇,前行政院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於97年10月13日召集相關機關、醫療機構及性別團體開會研商性別變更認定要件。

針對「女變男之變性要件」、「男變女之變性要件」會中結論,變性者只需經兩位精神科醫師鑑定,並完成摘除性器官即完成變性程序,無庸重建變性後之器官,即可變更性別。復按戶籍法第21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略以,變更、撤銷或廢止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

故為便利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辦理出生別變更登記,本部爰依據前揭會議決議內容,以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明釋性別變更者須檢附「2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性器官之手術完成診斷書」,辦理出生別之性別變更登記。

 

2.為充分考量性別變更者權益,經本部104年間召開3次研商會議形成共識,建議將性別變更者類型區分為已摘除性器官者、不摘除性器官者及雙重性徵者等3類,並分別訂定不同之認定要件,當事人是否摘除性器官宜尊重其意願分別適用不同認定要件,並未強制要求摘除性器官。

前揭意見業經本部擬具「性別變更認定要件法制化政策方向之建議報告」,於104年9月16日陳報行政院,為保障雙重性徵者及性別變更者之基本人權,於104年9月16日擬具「性別變更認定要件法制化政策方向之建議報告」,陳報行政院核裁,規劃分2個階段推動,逐步落實雙重性徵者及性別變更者權益之保障:


第1階段:

建議於完成立法程序前,先修正本部97年11月3日令釋規範,針對「已摘除性器官者」,僅須檢具手術完成診斷書辦理,不須經2位精神科專科醫師鑑定;針對「雙重性徵者」,無庸提憑手術完成診斷書及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僅須持最近6個月內由國內醫療機構開具雙重性徵之診斷書,自行決定變更性別。


第2階段:

考量性別認定或性別變更要件涉及醫療專業領域,同時涉及雙重性徵者及性別變更者特別權利義務及身分關係等,建議由衛生福利部或法務部訂定「變性人專法」,於專法中就「已摘除性器官者」、「不摘除性器官者」及「雙重性徵者」等3類,分別訂定不同之認定要件。

 

行政院性平處蕭鈺芳科長:

內政部所建議的報告,先行政命令放寬雙性人部分,另外就是先訂定專法,性別變更專法,草案都有被質疑跟挑戰的部分,以行政命令決定性別變更,法律保留可能被挑戰,內政部函釋是否可以處理這麼大的問題?另外以專法處理就會耗費很多時間,沒有部會願意接這件事情,協調多次失敗。

免術換證面臨社會歧視,還有社會不支持,從106年起有許多計畫,教育社會對跨性別者的認知;另外免術換證,面臨社會歧視,有推動一些措施,包括性別友善廁所、宿舍以及體育競賽考試資格,並且創造友善職場,這是我們在推動的一些事情。

 

主持人:許秀雯

我們請跨性別當事人宇萱分享。

 

吳宇萱(跨性當事人):

如果大家有聽過今年長庚大學的小文案,那就是。我今年已經進行過HRT(賀爾蒙治療),六月到七月開始就有寫信給校方反映,身體已經出現不同性徵,為降低跨性別在社會跟校園的危險因子,醫生跟家庭都已經開證明希望把我安排在女宿,學校最後給男宿的左邊跟右邊,後來因為嚴重壓力與PTSD,因此休學,跟學校學務長和總教官仍有訴訟,是嚴重的性騷擾事件,他們還告我妨礙名譽。

學校應該是可以讀書的地方,但是現在沒辦法下去,其實不需要性別友善廁所這種特殊環境,我的性別認同是什麼,應該是我自己的事,不需要跟別人說,但我們卻規定說,跨性別一定要跟每個人說,就像是證件,像我現在只有高中學歷,證件又跟長相不一樣,沒有錢就沒辦法手術,沒有辦法工作,無止盡的死循環,這個當事人解不開,只能靠政府改變。

今天我們進宿舍會一進去就把褲子全部脫掉嗎?事實上除了性伴侶,誰會看到性器官?今天誰會知道隔間的人是哪種性別?換證這件事其實是非常普通的權利,不是要求特權,這樣(跨性別者)才能好好生活不會被社會壓迫,產生憂鬱症、PTSD,耗費健保資源。免術換證遇到很多擔憂跟歧視,就跟現在婚姻平權一樣,政府應該要出來教育社會。

 

蔡瑩芝(同志諮詢熱線):

我們同志諮詢熱線長期舉辦跨性別聚會;在聚會中,很多跨性別朋友的經驗都令人心疼——社會上有很多性別二分的措施與空間,像是證件,以及廁所、宿舍、健身房等等,這些性別二分的設計很容易讓其他人辨識出跨性別者。

而證件,就是其中最讓人困擾的:常見到學校依照證件上的法定性別分配學生宿舍、甚至制服也必須依照證件性別穿著;在求職網站上,一旦填寫身分證字號,就自動就幫你設定了性別,所以跨性別朋友投履歷就很容易收不到回應(相片樣貌不符合法定性別的刻板印象);就醫時,也很常見醫護人員依著健保卡上的法定性別決定性別稱謂。

目前的性別變更制度,有手術跟精神科醫師證明兩個關卡,但這樣類似把關的設計,讓跨性別者與醫生之間的關係產生緊張--因為擔心過不了評估,跨性別朋友可能會去猜測醫生喜歡聽什麼,而被迫選擇述說一套刻板的故事(例如跨性別女性就是要喜歡玩芭比娃娃等等);反過來說,醫師也因此難以正確判斷當事人的狀況,而導致評估無法對當事人產生幫助。某種程度上,這也讓好些原本願意從事評估的醫師,後來慢慢退出這個行列。

這個醫病關係的不信任,是惡性循環,對雙方都是負擔。

跨性別朋友確實需要醫療上的資源,但理想上,醫師應該是站在協助者的腳色,而不是成為阻礙跨性別自我實現的把關者。在這樣的制度設計下,作為把關者的醫生,一方面面對跨性別的不信任,二方面卻又了解性別認同是無法由醫生來核可的,自然面對相當大的壓力。

目前國際的趨勢,都是朝將原本的性別認同障礙(現在的性別不安)去疾病化的。跨性別不是疾病,不需要醫師認證,醫師只是一旁的協助者。再者,手術作為變更法律性別的門檻,也會帶來很多傷害。接受手術不但需要好一筆金錢,術後的復原也要花上不少時間,無法工作也造成收入損失--更別提手術之後的不孕,以及可能有的後遺症。

我們熱線有參與2015年跟內政部的開會。當時的免術換證草案中,有打算要成立諮詢委員會,負責審理跨性別者的免手術性別變更案件。精神醫學界明白,免手術的性別變更認定,不該由精神科醫師獨自擔任把關的角色,並曾發表相關聲明;所以諮詢委員會除了精神科醫師外,又找了其他人來把關,例如宗教團體代表、倫理專家、法律專家、鄰里長等等。

我前面已經提及,目前制度設計是把關的思維,造成醫病關係不良。現在為了讓跨性別朋友可以在變更性別上稍微鬆綁,不再強制手術,卻又找了更多人來把關,無疑是增加了更多限制。本來只要兩位精神科醫師評估過後,進行手術就可以變更法律性別;未來如果不強制手術,卻反而多了更多把關者,來決定誰合格、誰不合格,這豈不是換湯不換藥?

說到底,一個人的性別認同為何,當事人最為清楚,外人很難有準則判斷誰才能夠變更性別--性別的決定,應該留給跨性別當事人。

 

黃嵩立老師(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

我是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的召集人,所以才擔任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我們的意見對政府沒有強制力。

民國105年的委員會最後有討論過,內政部函覆說,建議由衛福部跟法務部修改性別變更要件與法律,雖然之後林萬億政務委員,經過很多協調,但是協調未果,二次的公約審查,委員已經說變更性別不需要器官切除,支持當事人決定,不要有多餘限制。

2013年時,聯合國有一位反酷刑特別報告員說,如果做器官切除,沒有告知足夠資訊,完全讓當事人自決,就是一種酷刑,政府負擔非常重大的道義責任,但政府這麼多年都沒有作為。聯合國2014年跨組織聲明,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發展組織、人口組織、兒童基金會一起說不管是跨性別或者是雙性人都該給法律以及醫學上支持,但要禁止不被當事人同意的切除手術。

我個人立場,第一,優先尊重當事人自主權,第二如果當事人要實施手術,健保應該支付費用,第三,18歲以前有醫療方面的諮詢,但醫療諮詢是協助,而不是施以治療,這點在聯合國立場非常清楚。

我們國家沒有反歧視法,政府對於什麼叫做歧視解釋模糊,歧視不是只有差別待遇,區分不了間接歧視跟直接歧視,沒有反歧視法規定要政府做積極處理。政府還是很相信專家才能判斷性別,政府還是注重在管理方面思考困難,廁所、宿舍、結婚和逃避兵役等,沒有思考到當事人變換性別是有多大的困難,沒有把當事人的主體跟權利放在心上。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有「合理調整」這不是只用在身心障礙者,可以藉由這種調整,讓工作場所、學校的管理人,使用這個原則,讓跨性別者能夠更自在的生活,社會的平等是因為每個人不一樣,值得每個人都幫忙做一些調整。

 

郭玲惠教授(台北大學法律系):

以專法處理,還是處理性別的意義,從各種公約來看,生理性別不等同心理性別。假設以為立了專法就可以處理,可能會使問題複雜,歧視到有需求的人,像是在學校,本來只有男女性,假設多一欄其他,學校就是多一欄我們去輔助你,家長就會來要看登記卡,家長要看小孩有沒有填,我們才發現小孩被標籤化。當立專法就是告訴小孩是特別的。在性別平等的方面,立專法是很糟糕的後果。

馬偕醫院的個案,有指標意義是尊重當事人意願,但是有可能是放任當事人,例如職場裡頭,我們都不跟你講話、吃飯的排擠。必須有強制工作場所有管領能力的人,像雇主去教育同仁,性別友善廁所之類的硬體是最末端,在前端的軟體、「人」才是最重要。我非常贊同合理調整原則,馬偕醫院為什麼被罰,就是因為沒有讓同仁去接受這個人。當我們立法是在要求雇主、學校去做一些配套,他們才知道要怎麼去做。

我不贊成要求人家一定要手術,但是身體自主權不是全部用固定的年齡去評斷,未成年他可能需要更多的專家的輔助,但用固定的年齡去,是危險的。

 

劉千瑜(紐約州律師,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學博士):

非常謝謝伴侶盟今天舉辦了這場政策論壇,也很感謝今天大家有這個機會來討論包括雙性人和跨性別各種議題。我想,綜合上午下午的討論,重點在於反歧視、去汙名化還有尊重個人自主。在政策方面,台灣現行政策須強制手術還要精神科醫師證明等等,在國際潮流上是非常落後的。同時,在日常用語上,我想也是我們必須注意的點。

跨性別人士在生活上可能會遭遇到各種歧視與不便利,也包括不說出來的隱性歧視。先以證件來說的話,你的證件跟別人認為你的gender expression 是不一樣的時候,很多時候,就會有隱性的歧視。各種不便利,不只是在廁所,還比如說宿舍,其實在各種用性別區分的空間,都會造成相當相當多的不便利。

這些方面在台灣還是有很多改善的空間。我認為有必要修改性別註記變更政策,而且也要配套反歧視措施。

就日常用語來說,關於性別變更,我想提出一點,當大家提到性別變更這個詞彙的時候,對跨性別來說,跨性別當中有一些人並不是改變自己的性別。TA很清楚TA自身的性別是什麼。TA所要改變的是社會、法律以及政府對TA施加的性別標記。這是思考未來法律問題,思考怎麼樣才能更符合跨性別群體每個人多元的需求時很重要的一點。

另外,關於2015內政部修改草案的開會紀錄,其中有幾點是包括國際組織和專業協會都有提及,是政府要思考的點,因為都會構成在申請修正性別註記的程序中很多的障礙。比如,草案提到要考慮到當事人親子關係與婚姻關係申請時是否存續,這些問題就回到了性別的定義。當教導大家要反歧視、反霸凌、尊重個人自主,尊重多元性別,卻要用親子關係婚姻關係來決定一個人是否能夠更改TA的身分證上面的性別。大家想一想,這些關係跟TA個人的性別有什麼因果關係?考慮這些關係是非常荒謬的。當大家理解也認識到多元性別的重要性,如果這個時候還是用這樣子其他的架構來判斷一個人的性別,甚至來決定一個人是否可以來實現性別自主性別自決這個權利的話,這個部分是非常有待商榷的。

這就談到下一步的方案應該是什麼。下一步的方案應該是落實性別自主、性別自決權的意涵。在政策修改走向上,跨性別群體內部跟非跨性別的群體都有不同的意見。我想,在一個民主多元的社會氛圍環境裡面,不同的人本來也就是有不同的思維,很多人也遇到不同的情況。那這就像是包括同性婚姻或各種議題,包括爭取婚姻平權,爭取的不是每個人都要去結婚,或者每個人都不要去結婚,而是當有一些人可以有這些權利的時候,我們要思考的是,如何平等地讓其他人也有這些權利,以及涉及到平等權的適用的時候,為什麼會涉及到一些限制以及限制是否合理。

所以,現在不管是在討論X性別註記或者是身分證上面的性別資訊是否要列出來,以及包括怎麼樣去修改性別資訊這些標記的事項,其實都是回歸到性別自決這個議題。

簡單舉個例子,像是美國的華盛頓特區,現在申請駕照時(駕照可以用做比如搭美國國內班機和日常生活身份證明的方式),如果你想要申請修改駕照上的性別註記的時候,很簡單,只要填一張表格,做一個聲明,就可以很快速地修改上面的性別註記,這符合聯合國發展署,還有稍早陳醫師提到的世界跨性別衛生專業人員協會(World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for Transgender Health, WPATH)他們所提倡的政策提議,就是要尊重個人的self determination (自決)。

所以,在此希望也呼籲政府可以用這樣的方式來回應我們簽訂的人權公約,希望能跨領域,用性別自決這樣的概念來實踐在法律和政策上面。

 

Q&A 時間

主持人許秀雯:

政府已經有承諾要立「反歧視法」,並發包給學者研究,許多跨性別者要的是社會的認同,跨性別已經提出很多疑問,包括立法會不會花很多時間、增加專家委員會作認定換證,是不是會更難變換性別?等等疑問,過去是用一只函釋要求手術才能變更性別登記,現在是不是也可以用函釋來取消掉這個強制手術的規定呢?現在有聽眾提問身分證字號開頭第一個數字能不能改變,能不能請潘科長討論這一個問題。

 

內政部潘科長:

未來如果有第3種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要如何識別,是不是用0或是其他代碼可以討論。另有關民眾之性別登記,現行係依醫療院所開立之出生證明上所載之性別辦理登記,戶政機關辦理出生登記時於作業畫面選擇新生兒之出生別,區分男女性別分別排序,爰戶政事務所於辦理出生登記時,間接記載新生兒之性別,該性別係屬「生理性別」,至於「社會性別」要怎麼判斷或認定,各界必須進一步討論。

 

主持人許秀雯:

有很多恐跨的人士,反對跨性別者輕易性別變更,反對去除強制手術要件,會說出類似「擔心有人帶著大鵰去女湯」,或是擔心女生、女兒的安全等等說法。傳統男性對女性施加暴力的文化,最後這些負面的成果卻是由跨性別者承受,這實在很不公平。其實會騷擾人的人跟他的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根本無關。

另一個網路上的問題是,內政部105-106年的報告什麼時候可以公布?

 

內政部潘營忠科長:

內政部擬具報告已經送到行政院,尊重行政院後續處理作法。

 

性平處蕭鈺芳科長:

目前還協調不出成果,林萬億政委目前就是認為還沒有給身分的問題,變成評估研議第三性別的可行性,還有法規的制定。

 

主持人許秀雯:

有人提問宇萱家人相處跟找工作的經驗。

 

吳宇萱:

運氣很好得到我家人的支持,衝突並不長。

我是有雙重國籍,未來會盡量不要使用中華民國國籍,使用證件,避免衝突。但我還是必須站出來

找工作最困難的就是廁所,常常已經談好最後還是沒辦法去工作。最差的評估就是沒有工作,會不會餓死,那比這些最負面的情況好,都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跨性別每天的生活都是這麼困難。

 

主持人許秀雯:

有些公司主管還是會問說,要去徵詢其他女生的使用廁所的意見。網路上還有有問題,如果各國精神評估,基本上是依據DSM-4來判斷個案,那是否有些國家在實際把關的標準落差很大?又例如個人聽說在某些歐美國家的朋友,因為是付錢看私家醫院,所以很容易得到醫生證明,甚至測試十分簡化,背後是文化接受的原因還是法定程序的差別?千瑜有要回答嗎。

 

劉千瑜:

看therapist這些方面,像在美國,我舉個例子,是有社區服務的醫療中心,比如說華盛頓特區,有一個診所叫做Whitman Walker,包含醫療、法律,都會提供所謂的性別確認照顧,包括有些人是因為TA們有depression,所以去看醫生。另外一些人,不管任何情況,比如說,即便是跨性別的人,不管有沒有換證,但是去一般的醫療院所,可能不覺得這麼comfortable,那這個時候TA就會可能選擇到像Whitman Walker這樣的地方,就是當那邊的醫療人員比較有受過gender affirmative這樣各方面訓練的地方,比如怎樣用大家的稱謂,或是會小心地去問去看到說大家的pronoun (稱謂)是什麼,或是preferred name (喜歡被指稱的名字)是什麼。

另外我想提到一點很重要的就是,就是比如世界跨性別衛生專業人員協會(World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for Transgender Health, WPATH),他們其實也做了很多這方面的推動,不管是在WHO,推動去病化的議題。在台灣的脈絡的話,也許也可以考慮說是不是也能多多了解到這些去病化的議題,多多推動,有機會的話可能可以做一些社區之類的,而不會讓看心理醫生或是任何有這些需求的人會認為說經濟或財務會是一個負擔。

劉千瑜補充回應的脈絡:
現在最新的是DSM-5不是DSM-4,已經移除了GID,加上,如同前面發言時提到,台灣現行規定是很落後的了,以美國來說,許多州的法規並不會要求台灣規定的精神科醫生GID診斷書,所以當提到心理健康議題時,據我所接觸過的,重點會放在其他議題,比如depression,比較沒有聽說放在診斷議題,這就是為什麼要提到包括WPATH等單位致力於去病化的努力,以及當社區有更加affirming的醫療服務單位時,跨性別人士就醫可以感覺更舒服自在。

 

主持人許秀雯:

的確有精神科醫師說他們不適合做把關的工作,介入的原因可能是因為避免其他精神病的出現影響是否是跨性別者的判斷。
有問題問說女性的運動員,跟跨性別者的權益會出現什麼歧視的問題。

 

蔡瑩芝:

即使是奧運都沒有限制跨性別參賽,而是規定要有一定時間的賀爾蒙治療,並要求其男性賀爾蒙指數要在一定的數值以下即可參賽。因為賀爾蒙比起生理性別更影響運動表現。而即使同為生理女性,女性專業運動員的某些生理條件也比一般生理女性強很多,屬於極端值,所以用生理性別來區分,並不一定比較公平。

 

吳宇萱:

我也跟學校爭取過用女性身分參加比賽,剛開始看有沒有生殖器、乳房,以前發生過有比賽很久的女性,但是有基因驗出來是XY,所以現在是改一年內雄性賀爾蒙水平,因為男性的優勢會在半年到一年內消失。

 

主持人許秀雯:

跟身分證編碼有關的問題我們會回報給內政部,開放現場的朋友提問

 

現場來賓:

我是國立中央大學英美文學系的學生,我現在是跟父母斷絕關係,剪掉兩年的頭髮才能去工作,你們現在說協商,是不是由要規避責任,他們外面在說跨性別變更性別去犯罪,但其實是那些人假冒跨性別去犯罪,為什麼變成擔心我們犯罪,你們只要開放免術換證,就能保障到很多跨性別。

 

主持人許秀雯:

基本上我們希望制度能開放讓想動手術的人跟不想動手術的人都有選擇。謝謝今天所有來賓。


發佈日期: 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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