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跨性別人權處境調查報告

    跨性別人權現況報告-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2020.3.31

 

3月31日是國際跨性別現身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盟)發起「跨性別人權現況問卷調查」從3月14日上線到3月25日下線,共592人填答。此問卷分析的諮詢顧問為台大心理系李怡青教授。為確保問卷品質,剔除極端與明顯錯誤資料後,留存576份有效問卷(剔除比例為2.7%,顯示資料品質良好)。

本研究採立意取樣,為了在最大程度納入多元性別認同者的經驗,在邀請填答時強調「跨性別者」與「性別氣質不符合社會期待者」均能填寫,分析資料時再透過交叉比對「性別認同」、「出生性別」、以及「其他填答欄位」後,將樣本區分為廣義的跨性別者518人,與順性別者(認同與生理性別完全一致)58人。本篇報告僅呈現廣義跨性別者(518人)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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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見跨性別社群面貌與需求的多樣性

本問卷中性別認同的選項設計採複選,結果顯示有52%的填答者選擇單一性別認同(也就是僅填「男」或「女」),另有48%填答非二元性別、既是男也是女、性別流動、跨性別、或無性別者(統稱:非單一性別認同者)。

此結果顯示,跨性別者在性別認同的表現上有多樣面貌,僅採用「男變女」或「女變男」這種二元化的概念,無法充分理解跨性別者的生命經驗與樣態。

 

跨性別多元樣貌也呈現在跨性別者回應性別轉換政策的態度上。2017年底政府曾於媒體拋出「第三性別政策」,當時新聞一出立即引發跨性別社群譁然,此問卷結果充分說明了原因。依照此問卷分析結果,已成功轉換性別者中(共61位)有更高比例為單一性別認同者,而且在社會生活的適應上,變更性別後生活的困擾度有顯著減少(84.13%),顯示對單一性別認同的跨性別者而言,最佳生存方式就是順利轉換到另外一個性別,若要求此部分之跨性別者登記為男與女之外的第三性別恐怕並不符其需求,這很可能就是當時引發強烈疑慮的原因。

 

但事實上,第三性別政策確實有其潛在需求者,他們是非單一性別認同者,對他們而言,性別並非「男」或「女」二分,他們更傾向選擇第三類別或不要選擇,但政府自2017年拋出政策方向後未再近一步闡明此政策的適用對象與內涵,錯失了和潛在需求者對話與溝通的可能性。

 

有鑒於跨性別群體的高度異質性,未來政府在拋出性別登記相關政策時,建議應事前和不同屬性的跨性別群體溝通,而非直接透過媒體曝光政策方向,性別登記與人類尊嚴、生存權利高度相關,片段訊息的釋放即便出自善意但若容易造成誤解,反加深弱勢群體對政府的不信任。

 

二、國家應檢討強制手術的必要性,並評估手術納入健保給付的可能性

依照內政部民國97年函釋,台灣性別變更的程序需要提出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的診斷證明,以及全套性器官摘除的手術證明(在跨性別群體的要求下,取消了陰莖重置手術)。變更性別需要摘除全套性器官的規定在民國102年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審議時被提出討論,有部分跨性別群體認為國家將摘除性器官作為變更性別的必要條件是酷刑的一種。本次研究樣本確實有不少人明確表達對強制手術政策的不滿,他們表示要等到政府改變強制手術政策才願意去變更性別。

 

本次樣本有9.46%已經在台灣變更性別,另有2.32%在他國變更性別,其餘88.22%尚未變更性別。尚未變更性別者中,有為數不少的人明確表達對手術安全性與必要性的質疑(質疑手術安全性30.42%、質疑手術必要性29.54%),但也有些人是礙於手術費用太過昂貴(52.3%)、重要關係人不同意(25.82%)、擔心影響工作(20.13%)、還未成年(8.75%)等隨著自身處境改變,就有可能取得變更性別條件的理由。

 

有鑒於自我認同是維繫一個人完整人格的重要一環,在性別被國家高度管控(連身分證都要明確列出性別欄位)、社會嚴密監控的台灣,確保跨性別者以其性別認同生存顯得格外重要。承第一段分析,跨性別群體具有高度異質性,有部分跨性別者企圖通過手術讓自己更貼近自我認知的性別,但有另一部分的跨性別者則對手術抱持高度懷疑,無論是哪一類型跨性別者,國家都應盡其所能協助跨性別者維持其性別認同的完整性。我們對變更性別登記政策有兩個明確建議:

 

第一、取消強制手術。自從兩公約第一次國家報告審查至今已將近八年,明年又要展開第三次國家報告審查,建請政府儘早取消強制手術,避免跨性別者在自我認同與身體完整性(生育功能)之間必須二擇一。

 

第二,將性別重置手術納入健保給付。目前性別重置手術被歸類為美容手術,健保不予給付,對跨性別者造成極大經濟負擔,我們認為對跨性別者的法律性別承認不但有助減少其在社會生活中遭遇暴力與歧視,此對於保障跨性別者的健康、教育、就業乃至醫療、警政、司法等公共服務的接近使用,也都是極為重要的。 

 

三、同婚專法應回歸民法一體適用

在這次的問卷中,我們看到跨性別的填答人有5.60%依民法結婚,2.51%依同婚專法登記,另外有高達30.5%的人未婚但已有伴侶。

此現象提醒我們,現行婚姻依據當事人是「同性結合」或「異性結合」,區分為兩種權利義務內容有所不同的制度,未來一個跨性別者結婚後若變更性別登記,則其婚姻的定性有可能被認定應隨之變更,例如從異性婚姻變成同性婚姻,以致於適用民法婚姻時原本可以共同收養子女,但適用同婚專法後變成只能繼親收養自己配偶的親生子女,而不能共同收養一個無血緣關係的小孩。 問題是,明明是同一個法律主體,和同一個配偶的婚姻,法律上如何可以給予他們的婚姻關係這樣的差別對待?此種矛盾與荒謬說明未來我國應放棄用二分的生理性別/性傾向來區隔和分類婚姻關係,讓同婚專法回歸民法一體適用,真正看見與平等對待多元性別。

 

四、家庭與親密關係

據初步分析結果,有近六成(59.65%)的跨性別者遭受到原生家庭的不友善對待。其中言語暴力高達94.82%、情緒暴力也有48.48%。而所有強行矯正行為,包含輔導、就醫者也高達48.78%。顯示,原生家庭對於跨性別者的接納度非常低。

然而,政府對於家庭暴力人口統計的調查僅有男女二元性別,未能有效掌握跨性別者的受暴狀況。我們建議政府應在家庭暴力的統計分類中納入多元性別。

 

五、認識跨性別 永不嫌早

根據調查顯示,在學齡前(6歲以下)就隱約意識到自己性別認同與證件性別不一致者有24.13%,小學(7-12歲)24.13%,國中(13-15歲)8.88%,想不起來是幾歲則高達28.76%。也就是說,有將近六到八成的跨性別者在國中前便開始摸索並建立自我性別認同。但就在這個關鍵階段,卻有高達47.68%受訪者曾在校園遭到不友善的對待,其中國中階段情況最為嚴重(74.09%),高中(59.92%),小學(43.32%)。

 

回憶2018年底的公投,反同宗教組織強力反對在國中小階段納入性別認同與性傾向概念,他們認為孩童心智發展尚未成熟,教導相關知識只會讓孩童對自我更加混淆,殊不知兒童的性別認知發展早在學齡前,本次問卷結果已經毫無疑問的證明國小就應當納入性別認同相關知識,才能有效預防校園霸凌。

 

在所有不友善行為中,最嚴重的前五項依次為「同學的言語騷擾、霸凌與人際排擠」(76.11%)、「不合理的服儀要求」(62.35%)、「師長在課堂、朝會、公開談話的言論」(49.8%)、「教材出現讓你覺得不舒服的內容」(39.68%)、「師長的言語騷擾、霸凌與人際排擠」(31.58%)。

這凸顯性別平等教育法雖實施超過十年,仍有師長欠缺多元性別的相關知能,甚至成為霸凌跨性別孩子的加害者。教育部應嚴肅看待此數據,提出方案有效增進學校人員的性別知能。

 

當跨性別學生在校園遭到不友善對待,有高達75.30%選擇不處理,會尋求官方管道(如性平會)的竟不到一成(9.31%)。這背後恐怕代表跨性別者對師長、校方的處理方式不信任,甚或認為積極處理也未必能改善狀況。另值得注意的是,透過休學、輟學來因應校園霸凌者分別有9.72%與6.88%,跨性別學生因受到霸凌而失學的情況需被教育單位嚴肅對待。 

 

六、職場歧視與罷凌

大約有近四成(37.3%)的跨性別曾因性別因素在職場上遭受歧視或罷凌,前三名的狀況分別是: 因為跨性別身份不予錄用占41.88% ,被迫向同事揭露自己隱私 26.25% ,不合理的廁所或更衣室規定 21.88%,顯見職場對於跨性別的友善程度亟待提升與改善。而在我國實務上,雖有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處理此種職場性別歧視,不過在問到如何因應職場罷凌時,有高達七成的跨性別者答「沒有處理」,甚且有接近五成(46.25%)最後是用離職來因應職場歧視。

這個求助意願的低落,值得進一步觀察研究,理論上有可能跟舉證及申訴(行政及司法程序)的處理成本(時間精力等等)有關,也可能當事人認為即使申訴成功,但也無法換取到一個友善的工作機會與環境,因此覺得申訴實益不大有關。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目前勞動主管機關的就業性別歧視都只有男女性別二分的統計資料,因此無從掌握跨性別或雙性人的職場歧視申訴案件。建議應研議改善勞動領域的性別統計分類,納入多元性別。

 

七、社會生活所遭遇困境

有超過一半以上(55.41%) 的跨性別者在日常生活中遭遇「不敢去上廁所」的經驗,另有高達24.32% 延遲或不願就醫,在購買服飾、配件時遭到店家或顧客刁難的經驗達22.01%,曾在公共空間被騷擾或攻擊達18.53%,可是遭遇麻煩時不敢向警察或專業人員求助的比例有15.83% 。

可見因為性別認同、性別表現不符主流期待不但連基本的公共空間使用權利、如廁自由會受影響、也容易成為仇恨犯罪的攻擊對象、且即使作為消費者都不總是會被尊重。此外,跨性别者在健康、醫療以及其他服務 (如警政、其他專業服務)都有相當比例的的接近與使用障礙,而以上這些場合通常需要出示身份證件或進一步揭露自身跨性別身份,跨性別者有可能因為不信任(不認為能得到友善的理解與對待)而卻步,當然也很容易因此失去保障自身健康或權益的資源與機會。

 

我們相信這很可能是因為體制內仍普遍存在對於跨性別的偏見、不理解乃至恐跨(transphobia)現象,跨性別者很可能在跟警察或醫療體系接觸的經驗中受過歧視、不友善的對待,導致跨性別者對體制(警政/醫療/司法…)欠缺信任,因而在需要體制協助時,放棄求援。足見公部門體系有必要投注更多資源,來提升自身對於跨性別的知能與友善支持程度。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目前警政機關不會記錄性侵或暴力/騷擾事件的報案人(被害者)是順性別、跨性別或非二元性別,只會記錄其性別是男或女。因此,我們完全無法掌握究竟台灣有多少跨性別受到暴力或騷擾攻擊,以及究竟有多少跨性別是因為跨性別身份而遭到攻擊(涉及仇恨犯罪的界定與處理)。鑑於我國所發生針對多元性別而來的仇恨犯罪,一直欠缺正式統計資料,如何建立相關仇恨犯罪統計資料,並提升司法、執法人員敏感度,以防治並妥善處理相關犯罪,值得持續研議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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