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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4

伴侶制度FAQ

伴侶盟版「民法修正草案─伴侶制度」問答集

發布日期:2011930

 

1. 為何在婚姻制度之外,要另外創設伴侶制度?伴侶制度與現行的婚姻制度有什麼不同?

 

  伴侶制度和婚姻制度是兩種內涵不同、權利義務也不盡相同的成家制度,沒有誰優、誰劣、誰模仿誰、誰次等於誰的問題,重點在於提供不同需求的人不同的成家選擇。

 

  現行民法的婚姻制度無論是設計或變革都有它特殊的歷史脈絡,在傳統的概念裡,婚姻首重門當戶對,目的在累積兩家的經濟利益與社會地位,其中尤其重要的是夫家子嗣的延續(在舊時代,生不出孩子而休妻或娶妾絕對是正當理由,卻沒有人想過可能是先生的問題)。然而,隨著社會變遷,婚姻的社會意義也隨之變化,現代人開始歌頌愛情,認為婚姻是實現愛情的唯一道路。即便如此,相親的社會實踐依舊存在,門當戶對也依然是評價婚姻的重要考量,女人上嫁(嫁得比自己原生家庭的社經背景好)的觀念依舊充斥,想想名模與小開的結合總是引起廣大的社會輿論關注,就知道婚姻的傳統意義並沒有真正退去。

 

  正因為婚姻承載了如此龐大的傳統意義,即便婦女運動已經逐步修正婚姻中父權、夫權獨大的條款,讓婚姻制度更趨向兩性平等,但身為其中的個人,還是得奮力抵抗父權文化的桎梏。比如說,過年過節該回哪一個家團聚,對很多女性來說,連討論都開不了口,更不用說要求孩子從母姓,這種連法律都已經賦予的權利,對很多女人來說依舊遙不可及。

 

   要徹底改革婚姻中的性別符碼與傳統實踐,對很多現代人來說緩不濟急,因此他們選擇不進入婚姻作為反抗。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在2010年8月開始發放「同居人就在你身邊」問卷調查,半年後回收有效問卷5887份,其中有高達83%的人表示身邊有人同居,若只看異性戀樣本,有同居經驗的人超過三分之一,最長的同居經驗高達11年,平均最長的同居經驗也都將近3年。顯示有非常多的異性戀已經把同居視為組織家庭的方式之一,對他們來說,婚姻不見得是最適合的選擇,而可能是不得已的選擇, 因為也沒有其他的成家選項。

 

  為了徹底突破傳統婚姻的性別體制,讓不想結婚的人也有成家選擇,我們參考了法國、比利時、荷蘭、西班牙、德國、英國、加拿大、南非、紐西蘭、瑞典等多國立法經驗,一方面修法推動同志婚姻合法化,他方面另行創設一個符合台灣社會民情與文化脈絡的伴侶制度,只要是兩個年滿二十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不限性別,就可以在思慮周全後簽訂伴侶契約,結成一家;而且,為了因應社會上多元家庭的需求,伴侶制度比婚姻更強調彈性,以及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意願,因此,將許多權利義務安排交給當事人自主選擇,而不是如婚姻制度,已經由法律規範好一整套固定的框架,當事人只能遵循。

 

  伴侶制打破傳統婚姻以「性與生育子嗣」為目的的成家預設,亦跳脫現今社會獨尊「愛情」做為兩人結合前提的主流價值,伴侶的結合不僅不限性別,而且不以性關係作為必要條件,伴侶間也不互負法定強制的忠貞義務。在此架構下,伴侶的結合可以出於愛情,也可以出於友情,只要兩個人願意承諾相互照顧、共組家庭,就可以登記成為伴侶。在親屬認定上,伴侶制度更強調兩人的結合,彼此的親人並不會在法律上自動與締約的雙方產生姻親關係。

 

  在權利義務的設計上,伴侶制度也和婚姻有不少重大差異,包括:伴侶如果無法雙方合意分手,單方就可以終止伴侶契約;在財產制的設定上,以「分別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此外,為了因應不同伴侶的需求,在繼承與家庭生活費用上,伴侶制度特別開放伴侶有自由約定的空間,雙方可以自由約定對方是否能夠繼承自己的遺產,也可以自由約定家庭生活費用分攤的比例。

 

  總而言之,伴侶制度不同於婚姻,強調的是具有完全、自主締約能力的兩個成年人,在平等、獨立、相互照顧的基礎上組織家庭,而且因應不同家庭的需要,兩個人可以自主協商伴侶契約的內容,相信此制度的推出,對台灣家庭與親密關係的想像將是一場震撼教育,讓台灣邁出親密關係自由、民主化的一大步!

 

 

2. 在立法策略上,為什麼不是單單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就好,而需要同時推動一個新的伴侶制度?

  請大家試著在腦中想像看看,今天如果有一家餐廳,只限一男一女一起進入才可以用餐,且菜單上只有一項主廚特選套餐,前菜、主菜、沙拉、飲料都已經決定好了,客人不但不能選菜、連要少點幾樣都不行;而且這家餐廳更奇怪的是,一定要兩位客人想要一起離開才能離開,如果一個人想先走,另外一個人還想繼續吃,想先走的人就得繼續留在餐廳裡;而且,這家餐廳禁帶外食,一旦被抓到,賠錢了事還不成,還很可能會被法院判刑。

 

  這麼一家奇怪的餐廳,不但沒有倒店關門,而且還是台灣唯一的一家餐廳,那就是「婚姻制度」。在目前的婚姻體制下,只有一男一女可以進入,而且從親屬範圍、扶養義務、同居義務、夫妻財產制、繼承、醫療、社會福利等權利義務,都有一套已經設定好的框架,進入的人幾乎沒有協商空間,其中最令人詬病的就是離婚很困難,以及通姦罪的存在。因此,如果我們只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就只是讓進入這家餐廳的資格放寬到兩男或兩女,對於不滿意用餐規則的人來說,這樣的改革還是不夠的。

 

  如果我們真心考慮到台灣現存多元家庭的迫切需要,就必須提供給人民真正平等及自由的新選擇,而不是削足適履,勉強所有人都必須吃同一種套餐,進入一樣的婚姻制度。在理想上,應該要讓想選擇婚姻制度的人,仍然可以選擇進入婚姻,而不想點主廚特選套餐的人,則可以依照不同家庭的實際需求,選擇最符合自己的搭配套餐。目前增訂的伴侶制度,正是希望在婚姻制度外,給予大家另外一種新的選擇與體驗。

 

 

3. 為什麼伴侶制度不限性別?

 

  也許很多人會認為,既然異性戀可以結婚,怎麼會需要伴侶制度呢?在思考這個問題前得先釐清兩件事情。第一,伴侶制度的基本預設和婚姻不同,不是婚姻的仿冒品,而是一套全新的制度;第二,我們同時要推動同性婚姻合法,也就是說,我們希望伴侶制與婚姻制是兩套完整、並行、內涵迥異的成家制度,這兩種制度是因應不同的需求而存在,而所謂的「不同」並不是指性別或性傾向的不同,而是指對親密關係的想像和實踐有所不同。換句話說,伴侶制不是為了“非異性戀者”所特別設計的制度,而是一套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制度。

 

  除此之外,台灣社會存在著多元性別的人,實在無法簡單的用「男」或「女」將人們簡單分類,試想,如果伴侶制度限制性別,那麼已經結成伴侶的其中一方如果做了變性手術,他們之間的伴侶關係難道要因為「性別改變」就被迫終止嗎?一個人性別的轉變,不代表他和另外一個人相愛、扶持、共組家庭的承諾就會改變,從這個簡單例子就足以證明,性別不該是組織家庭的門檻與條件。因此,我們認為無論是婚姻制度或伴侶制度都不應當限制性別,這不只是對基本人權的維護,也是為了避免造成跨性別者在組織家庭時的無謂困擾。

 

 

4. 為什麼伴侶契約要規定滿二十歲且未經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才能夠締結?

 

  伴侶契約的主要目的就是讓結為伴侶的雙方,能夠自主地約定彼此關係的內涵與緊密程度,伴侶契約中有許多兩人彼此間關於身分和財產的重要約定,這些事項都需要當事人具備完整的締約能力、發揮他/她們對自己關係的想像,相互協商,才能自主且平等地締結伴侶契約。

 

  雖然目前民法允許未成年人在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時也可以結婚,但是本草案的伴侶制度在設計上本來就與婚姻制度不完全相同,伴侶制度是兩個個人平等且自主的結合,伴侶雙方的親屬不會因為伴侶契約而變成姻親,如果還讓未成年人的父母等法定代理人來介入未成年人締結伴侶契約,只會讓大家的法律關係複雜化,也失去原本伴侶制度設計的主要目的。

 

  基於上述考慮,由於民法以二十歲為成年,原則上成年且有充分的意思表示能力的人(沒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等情形),也就是未經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才能夠自主、有效地與他人締結契約,因此本草案規定滿二十歲且未經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才能夠締結伴侶契約。

 

 

5. 締結伴侶關係的資格,為什麼沒有比照婚姻的禁婚親?

 

  傳統婚姻的目的在於繁衍後代,為了避免亂倫及優生考量,婚姻制度明文禁止近親結婚(包括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以及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但是伴侶制度並不以性關係為必要基礎,如果直接比照婚姻制度禁止近親結婚的原則,規定太過嚴苛,考慮到許多兄弟姊妹感情甚篤,在各自沒有伴侶的情況下,經常相互照顧到老,因此我們設計的伴侶制度草案只限制直系血親不能締結(直系血親為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等相互間),主要原因是直系血親在現行的法律架構下,彼此的權利義務規範已經非常清楚且嚴密,實在不需要伴侶制度疊床架屋的保障,因此排除直系血親簽訂伴侶契約。

 

 

6. 既然伴侶契約是雙方當事人自願簽下,為什麼要賦予法院介入審查的空間?

 

  雖然我們期待伴侶雙方是在平等、相互尊重、自主協商與負責任的基礎上簽訂伴侶契約,但實際生活中人們的社會處境、思考與行為模式有許多差異,所訂定的伴侶契約不一定符合上述平等尊重的原則。尤其親密關係在最初的熱戀期,往往甜蜜如膠似漆,我們不能完全地事先排除,當事人有可能因為「愛」的衝動或依賴、經濟地位不對等、法律知識不同等種種原因,一時簽下對自己嚴重不利及不公平的契約,伴侶契約如有此種情形,應允許法院適時介入調整當事人所訂契約內容並決定其效力,才比較公平。比如說,甲方約定要把所有財產給乙方,而且負責所有家務勞動,如果甲方主動提出分手,就得賠償乙方三千萬,這種對甲方來說類似割地賠款的合約,雖然可能出於自願,但已經嚴重違反了法律保障每個人最基本的尊嚴與平等,因此伴侶制度中特別規定,如果契約內容明顯對一方不公平,法院經當事人請求,保有介入審查、調整契約內容的空間,以給予較弱勢的一方最基本的生存保障。

 

 

7. 伴侶既然是法律承認的身分地位,為什麼不要直接在身分證上註記,而要另外核發伴侶證?

  在婚姻制度中,婚後身份證上的「配偶欄」會註記配偶的名字,主要目的是方便不認識這對夫妻的第三人辨識他們的關係,例如:當你幫配偶領掛號信時,郵差可能需要你出示證件,確保你不是偷信賊。同樣的,伴侶之間也會有類似的日常家務代理需求,若沒有相關證件證明兩人關係,將造成生活上的不便。

 

  然而,現行的身份證並沒有「伴侶欄」,若要全面更改身份證,不但勞民傷財,還有不環保的顧慮;此外,台灣社會對同性戀仍普遍存在偏見與歧視,日常生活卻處處需要出示身份證明,例如: 應徵工作、銀行開戶、辦理各種行政申請事宜,甚至連唱KTV都得讓櫃台登記,在社會的恐同意識尚未徹底根除之前,在任何公開場合揭露個人的性傾向隱私仍可能導致被歧視的不利效果。

 

  綜合以上考慮,我們提出一個三全其美的辦法:在身分證之外,國家另外核發伴侶證,讓人民自行決定何時要出示此證明,既可解決勞民傷財的問題,也可以因應伴侶在日常生活相互代理須表明身分的需要,並將何時要公開身分的決定權交還給人民。由於伴侶關係須到戶政機關登記,所以有必要的話,利害關係人仍可依法進行相關伴侶關係紀錄的查證。

 

 

8. 伴侶之間為什麼需要互負扶養義務?

 

  雖然我們強調伴侶關係的獨立性,因而在法定財產制上明文規定為分別財產制,但這並不表示我們忽略伴侶間互助、互惠的必要性。既然兩個人約定共組家庭,彼此也可以互為繼承人,並在國家稅制、社會福利制度上都將兩人視為一家人,那麼只要伴侶關係存在,我們認為於情於理兩個人都有義務扶養對方,讓對方的生活水準和自己相當,也就是說,伴侶之間不應該生活水準相差懸殊。這不只是為了平衡法律上權利義務的相對性,也是強調伴侶的成家基礎在於兩人相互照顧的承諾與實踐。相信大家都不樂見兩個人結為伴侶,只是想要得到對方的遺產、享受賦稅上的優惠,當一方生活陷入困境,另一方卻完全棄之不顧的情況發生。

 

 

9. 伴侶制度的法定財產制為什麼要採用「分別財產制」?

 

  在現行的婚姻關係中,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則適用婚姻的法定財產制,在此制度下,雙方可以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名下的財產,但是在離婚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需要各分一半;簡單來說,如果甲方結婚後財產增加100萬,乙方財產增加300萬,則甲方可以向乙方請求支付100萬。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假設結婚後,兩個人就是命運共同體,無論收入差距為何,兩人都應當財務共享。

 

  不同於結婚制度,伴侶制度的法定財產制是「分別財產制」,伴侶關係終止之後,一方沒有權利向對方要求分配財產;也就是說,雙方不會因為締結伴侶關係,就被認為財產應當共享。之所以如此規定,是考慮伴侶之間是兩個獨立、平等的個體,我賺的不等於你賺的、你很會賺錢也不代表我理所當然可以分一杯羹,因此財產不會因為結成伴侶就產生自動均分的效果。這裡看似和「互負扶養義務」有些矛盾,其實不然,大家可以這樣理解:當兩人還在一起時,如果一方坐擁豪宅、出門都是高級跑車代步,那麼另一方理當享有同樣的生活水準(除非個人偏好不同),但這不代表兩個人分開後,對方還得繼續供養你相同的生活水準,在財務分配上,除了要求家務勞動的酬勞、代墊的日常生活費用之外,並不能要求財產一人一半,或是大筆的分手賠償費。

 

  不過,這是雙方沒有另行約定財產的情況,如果雙方訂定其他財產契約,只要並非顯失公平(參上述6),法律還是尊重伴侶自己協商決定的結果,從其約定。

 

 

10. 為什麼要賦予伴侶家務勞動利益返還請求權?

 

  開門七件事,柴米油鹽醬醋茶,維持一個家庭運轉所需要的勞務工作,往往是瑣碎、重複、耗時卻必要的。然而在傳統婚姻關係中,這些工作往往被認為是女人的天職,是出於「愛」的勞務,無法用金錢來衡量,造成在家操持家務、照顧老幼的女人逐漸失去經濟獨立的能力,經濟上完全依靠賺取薪資的男人。但仔細想想,當兩個人都工作賺錢,家務和照顧工作有可能必須另外僱請他人來做,同樣的工作,為什麼由家人做就是「無價」,請人來做就變成「有酬」呢?

 

  婦女運動很早就看出以「為愛勞動」為名剝削女性家務、照顧勞動力的荒謬性,主張在家操持家務的一方,可以向對方要求一筆扣除家庭生活費用外,自由處分與運用的金錢,以保有經濟上的獨立(也就是自由處分金);在婚姻關係結束時,夫妻扣除負債後,也可以向對方請求財產的一半(也就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一方面彰顯家務勞動的價值,另一方面則確保在家從事家務的一方不致因婚姻結束,變得ㄧ文不值且面臨重新就業困難等經濟不安全、處境不公平的狀況。

 

  但是在伴侶制度中,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原則上財產就是各算各的,而且多元家庭的實踐存在許多不同的樣貌,不太適合把原本婚姻制度中「剩餘財產分配」及「自由處分金」的制度直接拿來套用。可是伴侶之間仍舊有可能協商安排一人在家照顧老小、一人外出工作,而且一方做的家務勞動,確實就是讓另一方省下由自己做或僱請他人代做的成本,因此在伴侶制度中設計了「家務勞動利益返還請求權」,讓實際從事家務勞動的人,在關係終止時,有權利向他方請求家務勞動的合理報酬,以彰顯家務勞動的價值與雙方夥伴關係的公平性。

 

 

11. 為什麼伴侶一方與他方之血親,無姻親效力?

 

  如果說婚姻是兩個家庭的結合,那麼伴侶制就是兩個個體的結合。在現行婚姻制度中,一旦和對方結婚,對方的親屬就會成為你的親屬(姻親),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女方必須承受對夫家諸長輩盡孝養照顧的強大社會壓力與責任,男方卻不必承擔同樣的社會、心理壓力與責任義務,造成顯著的性別不平等。在伴侶制度中,則不因和對方締結成伴侶,就與對方的家人自動產生姻親關係、複製在婚姻中性別權力的不平等。但這不表示你不能愛對方的家人或將對方的親人視同自己的親人,而是這份愛與關係的建立,將是出於你自己的意願與實踐,而不是被法律所強加。

 

 

12. 伴侶關係可以單方終止,這樣對另外一個人不是很沒保障嗎?

 

  法律無法約束人類的情感,這是人人皆知的道理,偏偏我們現行的婚姻制度企圖用法律約束人性,只要一方不想離婚,另外一方就得費盡千辛萬苦找出對方所犯的過錯,並且證明自己沒有錯,徹底撕裂雙方的關係,才有機會說服法官讓自己離開婚姻。我們認為,正是這樣的制度造成人們難以好聚好散,怨偶綁在一起一輩子,悲劇每天都在上演。

 

  伴侶制度希望避免重蹈覆轍,只要一方決定離開,發出存證信函,即能終止伴侶關係,不需得到對方的同意。有些人不免疑慮,伴侶關係這麼容易終止,對另外一方不是太沒保障?

 

  我們要特別說明,在伴侶制度中設計了「家務勞動利益返還請求權」(見上述10),以保障在伴侶關係中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可以獲得合理的經濟報酬;如果雙方在財產上另有約定,則一方可能有權向另外一方請求分配財產,或是要求支付家庭生活費用;若雙方有孩子,伴侶關係的終止也不會影響雙方對子女的扶養義務。這些制度設計是為了均衡伴侶雙方對家庭的貢獻,付出較多勞務和費用的一方,有權利向對方要求均分這些責任與成本。

 

  或許很多人還是對於一方可以片面終止關係感到不安,然而捫心自問,人類情感的現實不就是如此?當情感不再,承諾不再,法律設下再多的限制或懲罰,都無法挽回已經變調的幸福。因此我們認為,只要雙方能夠在財產上做出清算,約定好子女未來的教養安排,關係的存續應該回歸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伴侶制度的設計是為了保障兩人關係存續期間共同生活、相互照顧所需的各項權利與義務,而不是為了保證、也無法保障伴侶之間的情感與承諾永遠不變。

 

 

13. 伴侶關係那麼容易終止,對未成年子女會不會保障不周?

 

  不會的。就像我們常說的,離婚會讓兩個大人分開,但不會改變父母與孩子的關係,伴侶關係的結束也是如此。

 

  當兩個人進入伴侶關係,必須先簽訂一份伴侶契約,在這份契約中已經約定好孩子未來在伴侶關係中該如何被扶養,本草案並明定伴侶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伴侶關係終止而受影響。

 

  即便雙方沒有事前在伴侶契約中就孩子的事項做好約定,或是約定的不對,或約定的不好,只要對子女有不利的狀況,依法在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下,法院都有權為了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介入調整。

 

 

14. 伴侶之間為什麼不適用「婚生推定」?

 

  在現行的婚姻制度中,有所謂「婚生推定」原則,也就是說,在夫妻關係中生下來的孩子,不需要檢驗DNA,就直接認定丈夫是孩子的父親。正因為這樣的規定,造成電影「不能沒有你」的情節,電影中的小女孩是母親與婚外情人生下,但小女孩法律上的父親卻是母親的先生,因此即便這位婚外情人(也就是小女孩的生父)想要照顧小女孩,都會因為兩人在法律上沒有親子關係,處處受到刁難與限制。

 

  姑且不論你是否同意婚姻制度中「婚生推定」原則,伴侶制度沒有納入這項設計,因為伴侶關係並不以性關係為基礎,結成伴侶的兩個人不見得是情人,即便是情人,孩子也不見得是對方的,而且兩個人也不一定有共同養育孩子的計畫,因此,在伴侶關係存續中,伴侶一方所生下的孩子,在法律上不會直接推定就是另一方的孩子,除非對方也想和孩子建立親子關係,則可以透過收養的方式達成。

 

  這樣的規定是為了讓人民在生養孩子的安排上更自由與彈性,比如說,女同志伴侶的其中一方想要生孩子,另外一方卻沒有意願,但兩人又希望彼此的關係可以持續下去,那麼,這個想生孩子的女同志可以自行生養一個孩子,或是和另外一位男性生養孩子,只要伴侶不辦理收養,孩子就不會和伴侶產生法律關係(類似異性戀再婚家庭中,前婚姻所生的小孩與繼父母的關係),如此一來,既不會影響想要生育孩子一方的權益,也不會造成不想生育孩子一方的困擾。

 

 

15. 依據伴侶制度,伴侶可以自己單獨或跟伴侶共同收養子女嗎?程序為何?

 

  可以的,在伴侶制度中,一方可以選擇自己單獨收養,或是跟對方一起共同收養孩子。

 

  所謂的單獨收養,是指一個人在收養子女時,不需要伴侶的同意。這和現行民法規定夫妻必須兩個人一起收養是不同的。因為伴侶制度強調關係的獨立性,兩個人也不見得住在一起,因此在收養子女時,可以視自己的情況來考量,可以單獨收養孩子,也可以兩個人一起收養孩子。

 

  至於在收養程序上,不管是單獨收養或共同收養,原則上收養人必須與被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的法定代理人簽立收養契約(如被收養人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者,不須訂立收養契約),之後向法院提出請求認可這個收養程序,在法院裁定認可收養後,整個收養程序才算是完成。

 

  也許大家會擔心,同性伴侶收養孩子是否會遭遇社工人員或法官的歧視,這樣的案例在台灣也確實發生過,因此,我們特別在修法過程中加入反歧視條款,要求法院不可以因為收養人的性傾向、性別認同或性別氣質等原因,就駁回收養聲請。國外的研究已經證明,同性伴侶教育長大的孩子和異性戀家庭長大的孩子在學業表現上沒有差距,同性伴侶家庭長大的孩子甚至更能尊重差異,對於性別也保持更為彈性與開放的觀念;近幾年,聯合國也逐步把性傾向與性別認同納入禁止歧視的項目。因此,我們也必須教育並提醒司法人員,不能因為自己的偏見和無知,就對同志施以歧視性的差別待遇。

 

 

16. 為什麼允許伴侶約定不互為彼此的繼承人?又為什麼伴侶的繼承約定,不能侵害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特留份?

 

  在現行的婚姻制度中,一旦結成夫妻,雙方就一定是彼此的法定繼承人,而且一定可以分到遺產,這聽起來或許很合理,但如果考慮到伴侶之間有相當多元的面貌,這其實也不見得就是一個近乎人情的規定。

 

  一些年紀大了才找到第二春伴侶的阿公阿嬤,他們在生活中和老伴相依扶持,但不見得想要把身後財產留給這個老來伴,一方面是不需要,二方面他們希望照顧各自的子女,但如果兩人結婚,這個心願就無法達成了。也有一些伴侶,他們的經濟各自獨立,並不擔心自己走後對方失去經濟依靠,因此,希望把財產留給更需要被照顧的家人或朋友,甚至想捐給社會團體,如果伴侶制度強制規定伴侶間的繼承權,對於這些財務另有規劃的伴侶來說,等於限縮了他們安排身後財產的自由。因此,秉持尊重伴侶自主意願的原則,伴侶制度將繼承權利也交給雙方自主約定,讓制度更貼近不同人的需求。

 

  然而,個人意願不能侵害他人的權利,因此,即便雙方可以自由約定繼承權,這個約定也不能侵害既有繼承人的特留份。比如說,阿莫的父母都已經過世,自己又沒有生養孩子,只有一個妹妹,但阿莫和妹妹並不親近,雙方已經多年沒有往來,因此阿莫希望把所有財產都留給伴侶,但這個希望沒有辦法達成,因為,阿莫的妹妹仍是阿莫的法定繼承人(之一),阿莫不可能透過簽訂伴侶契約,就完全排除妹妹的繼承人地位;相對的,即便妹妹再不願意,法律上阿莫亦仍是她的法定繼承人(之一)。基於公平,在繼承事項上,伴侶契約雖然享有自由約定的空間,但仍舊以不侵害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特留份為原則。

 

 

17. 在伴侶一方過世時,生存的伴侶對於遺產可以主張有「特留分」?

 

  所謂特留分就是法律保障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保有最低的繼承比例。例如說,大華有一個太太兩個小孩,他在生前寫了一份遺囑,裡面提到未來自己的遺產將全部留給兩個孩子,太太一毛也分不到,有一天,大華真的過世了,他的太太可以主張她的繼承權利受到損害,向法院請求分配她該有的特留分。特留分的計算方式,依照不同順位的繼承人有不同的算法,以大華太太的例子來說,依照民法規定,她原本可以分配到大華三分之一的遺產,但因為是主張特留分,因此,她僅能主張該得遺產的一半,也就是三分之一的一半,即六分之一,這六分之一就是法律保障她的最低分配額。

 

  在民法中,繼承人除非有法律規定喪失繼承權的事由,不然最少享有特留分的保障。然而在伴侶契約中,我們將繼承權視為自由約定事項,因此伴侶之間是否享有特留分,還得看伴侶有沒有約定成為彼此的繼承人,如果有,那麼當然也有特留分的保障,如果沒有,就不會有此權利。換句話說,如果你在簽訂伴侶契約時,約定你的伴侶可以繼承你的遺產,就算你偷偷寫了一份遺囑,把財產全部留給別人,你的伴侶還是有權利來主張特留分喔!

 


發佈日期: 201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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