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強制手術違憲!民團陳請監察院調查內政部重大違失
🏳️⚧️內政部函釋違憲,歷經數年苦等無果
即使司法已多次判決強制手術違憲,但現在台灣行政實務上,跨性別者若要變更性別登記,仍須提交已摘除性腺器官的醫療診斷證明,今(7)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非二元酷兒浪子、性別不明關懷協會、台灣紅絲帶基金會、性別平等學生倡議連線等團體赴監察院陳情,請求調查內政部怠忽職守,明知相關規定違憲卻遲遲不願修正,並由監察委員紀惠容出面接受民團陳情。
依照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函(簡稱:內政部97函釋),跨性別者申請變更性別登記,需出示兩張精神科診斷證明,並完成性器官摘除手術。民間團體多年來奔走倡議,認為內政部要求當事人摘除性器官方能變更性別登記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嚴重侵害跨性別者身體權、健康權、人性尊嚴與人格權,衛生福利部也曾請內政部尊重當事人意願,不以手術作為變更性別登記之要件,然而十多年過去,內政部仍堅持不變更上開函釋內容。
從2021年伴盟義務代理跨性別當事人小E未提交上述手術證明而變更性別登記以來,迄今已累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與6件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內政部97函釋違憲,而且前大法官詹森林及現任大法官暨司法院代理院長謝銘洋於憲法法庭出具之意見書也認定內政部97函釋違憲,摘除性器官不應作為變更性別登記之必要條件,如同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58號判決指出:「性別變更登記申請事件,審查重點在申請人本於自主性認知而對外展現之性別樣貌已持續相當時日,其性別認同趨於穩定,高度可能不會再改變,申請人原有與其性別認同不符之身體外部性徵是否業經移除,並非與事務本質密切相關之重要事項」。
然而,從第一件宣告強制手術違憲之小E案判決迄今,長達三年半的時間,內政部即使面臨法院一再明白認定內政部函釋違憲,仍堅持不撤銷也不變更上開函釋,僅以後續會修法作為藉口,放任違法違憲狀態持續。但每當被問到修法進度,內政部就只是一再推託「有在持續開會中」,曾有法官在開庭審訊時直言:「有開會不叫做有進度,開會頂多稱之為各抒己見!」內政部的代表也只能苦笑。
🏳️⚧️面對人權缺失,內政部消極不作為,還將責任甩鍋基層戶政
內政部如此明確的人權缺失,態度不只是消極怠惰不作為,最讓人憤慨的莫過於在一個案件中,新北訴願會曾認定內政部97函釋違憲,因此撤銷戶政機關原處分,要求另為適法處分,沒想到當戶政機關函詢內政部,內政部竟然繼續卸責,於回函中一方面仍直接指示戶政機關「於行政院法制化作業完成前,有關性別變更登記,仍依內政部97年11月3日令(即內政部97函釋)辦理」,另一方面又含糊其辭要求戶政機關針對具體個案應依訴願決定辦理。然而,訴願決定就是認定內政部97函釋違憲,因此撤銷戶政機關原處分,戶政機關到底要如何既按照內政部97函釋辦理,又同時依訴願決定辦理?內政部這種態度,明顯是要將決策責任完全甩鍋給基層戶政機關。然而在戶政一條鞭的公務體系文化中,收到這樣語焉不詳明顯甩鍋的上級回函,基層戶政機關當然不敢做出違背內政部97函釋的「適法」處分。
內政部拒絕撤銷內政部97函釋,卻將責任推給進度不明之修法會議,於個案中又完全不擔負任何決策責任,要求下級戶政機關自行面對行政爭訟與人民爭取合法權益之壓力,於跨性別當事人獲得勝訴後,又以判決效力僅及於個案等看似冠冕堂皇之理由,實際上卻是悍然拒絕對已經違法違憲的函釋進行行政自我糾正,其違法失職可見一斑!
🏳️⚧️法院判決與CEDAW與兩公約結論性意見聲聲提醒:應廢除強制手術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辦公室主任江孟真表示,聯合國人權機構已明確表示強制手術違反國際人權標準,甚至構成酷刑或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是一種基於性別認同與性取向的歧視。在台灣,已有六部國際人權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2014 年 CEDAW 結論性意見、2017 年及 2022 年兩公約結論性意見均認為應廢除強制手術。早在2013年,衛福部就召開過「性別變更登記」會議,決議將性別變更程序與醫療干預脫鉤。然而,行政部門至今仍未落實此一政策方向,顯然消極不作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法案政策部主任呂政諺律師提及,司改會性別小組開始關注免術換證,始於2023年的「小那案」。當時最高法院認為,「個人持續自我的性別認同,為憲法第22條保障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及人格權核心之保障範圍。法律上決定個人性別之歸屬,最初雖以出生時外部之生理性別特徵為斷,惟當個人本於內在自我之理解與認識,展現於外之性別傾向,與法律上之歸屬不一致時,國家就人民自主決定性別之自由權利,於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之前提下,應予尊重,承認個人得適用戶籍法第21條規定,申請變更戶籍登記上之性別。」除了小那案以外,也有多起勝訴判決,顯見廢除強制手術已是司法穩定的見解。
🏳️⚧️跨主體社群、新生代學生,均支持取消強制手術!
台灣非二元酷兒浪子專案小組組長暨酷兒翻越主編有靈指出,台灣跨性別社群約有四分之一是非二元性別,意即無法全面被定義為男或女之一,非二元社群中,又有將近八成支持免術換證。內政部要求跨性別者摘除性器官,等同迫使他們在性別認同和生殖權之中做出抉擇,將跨性別者視為「不應該生育」的治理對象。
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協會理事長吳伊婷表示,過去十幾年來,他們都用各種不同的方式推動免術換證,請政府不要再忽視跨性別者的權益,讓他們的性別認同困在情緒與經濟的困境之中。儘管司法已累積多起勝訴判決,但並不是每個人都有等待訴訟的資源與時間。
性別平等學生倡議連線成員上揚呼籲監察院傾聽學生的聲音,督促內政部更改過時的函釋。上揚以伴盟於2020年的調查為例,指出有將近五成的跨性別學生在校園中遭受不友善對待。在台灣,許多與學生權益相關的制度,從廁所、宿舍到部分課程設計,都仍以二元性別為框架,此舉不僅侵犯人權,也剝奪學生基本教育權。
🏳️⚧️跨性別已去疾病化,內政部應早日變更函釋
伴盟秘書長簡至潔表示,世界衛生組織2018年發布的國際疾病診斷標準(ICD)第十一修正版,已經將出生指定性別與性別認同性別不一致視為人類自然且多樣的狀態,此狀態不是一種疾病,只是需要醫療機構給予肯認支持的照護。聯合國於2017年發布的建議書,則認為性別承認流程應以申請人自決為依據,禁止強迫醫療或醫學介入。
伴盟秘書長簡至潔最後呼籲,內政部明知97函釋違憲,也知道法院已經有新的穩定見解,卻放任97函釋持續存在,讓跨性別者只能在「被迫依照函釋進行手術」與「歷經漫長訴願、行政訴訟程序取得勝訴判決」二者擇一,這是對人民基本權嚴重侵害,也是對民主憲政原則的蔑視,希望內政部早日回歸正軌、改弦易轍。
昨日(6),內政部發布新聞,表明自己是依照衛生署97年10月16日函釋辦理性別更正,並表示針對此議題已從111年起召開多次會議。然而事實上,在103年11月18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法令檢討小組會議紀錄中,可看見於101年起,行政院就開始督導協調,衛福部也於102年及103年提供意見給內政部,明確表示性別認同屬於基本人權,強制手術不應成為必要條件。當時內政部拒絕接受。同時,在該次會議紀錄中,主席已裁示由衛福部103年9月3日函取代衛生署97年函,內政部也在場同意此結論,然而昨日內政部竟然再次提及已經被取代的衛生署97年函,簡至潔痛批,內政部如果不是斷片,就是刻意欺瞞,且會議開了超過十年,還在原地踏步,無視法院判決,藐視法院判決有違憲政原則。
監察委員紀惠容今日輪值,仔細聆聽記者會後,出面接受民團的陳情,並邀請民團與跨性別代表進入監察院陳情,民團肯請監察院依職權調查,要求內政部立即撤銷違憲函釋,保障跨性別者人權。
發佈日期: 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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