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盟怎麼看?】身高限制,可能會形成性別歧視結果
憲法法庭今天判決消防警察身高限制違憲,並指出現行身高限制規定,只會排除10%男性,卻會排除55%女性,導致女性報考消防警察更為不利。
【案件事實】
於2018年,本案聲請人陳韻宣報考女性消防警察,經一階段筆試錄取,但二階段體檢時,體檢結果認定聲請人身高為158.9公分,未達消防警察女性身高應達160公分以上之門檻,聲請人因而被廢止消防警察受訓資格。
聲請人認為上開身高限制不合理,陸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敗訴,之後聲請憲法法庭進行違憲審查。
【憲法法庭判決】
❶ 現行消防警察身高限制為男性應達165公分以上,女性應達160公分以上,但考量近年台灣男性平均身高172公分,女性平均身高為159.5公分,則上開身高限制在常模下,只會排除約10%男性,卻會排除55%女性,形成對女性之差別不利待遇。
❷ 簡言之,現行身高限制規定,形成男性應考消防警察更為有利,加深消防警察之懸殊男女性別比例(111年我國消防人力男性為88%,女性為12%),進而繼續強化現行警消環境都優先考慮男性需求,不利於女性參與。
【伴盟怎麼看】
本案是性別間接歧視的重要例子。間接歧視是指:某項法規或政策在表面上是中性的,但實際上會產生歧視特定性別之效果。
本案身高限制規定,表面上看起來對男性、女性應考者都有身高限制,但考量到男女各自平均身高後,就會發現本案規定只排除約10%男性,卻會排除55%女性,導致女性比男性更難擔任消防警察。
另外也要注意:本件憲法法庭判決,只著重於身高限制形成間接性別歧視,但假設沒有間接性別歧視的結果,單純因身高而為差別待遇,是否是歧視呢?
伴盟認為,無合理標準之身高限制本身,就是一種歧視。以本案為例,要求男性應考者達165公分之理由是什麼?要求女性應考者達160公分之理由是什麼?有什麼勤務是身高低於165公分或160公分者「絕對」無法從事者?應該回歸對於真實職業資格的認定。
伴盟先前於本案中已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指出:身高限制假設身材高大的人較優越,包裹、複製並強化「男強女弱」之刻板印象與偏見,此種分類在文化象徵與實際運作的層次上,都不會因為表面上「降低門檻」而增加對於女性的保障效果,反而會強化身高與性別、種族的交織性歧視,讓女性和原民在系爭公職工作領域成為次等的、被邊緣化的群體。
伴盟基本上肯定此次判決,但認為若貫徹對平等權的要求,一個人是否適合擔任消防警察,仍應回歸其職務所需專業技能及體能等認定,不應僅以身高作為硬性的機械化篩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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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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