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責離婚

2023/03/28

有責離婚違憲案,憲法法庭3/24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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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責離婚違憲案

依據現行民法,做錯事的配偶無權提起離婚訴訟,此規定是否過度限制人民的離婚自由?憲法法庭上週五(3/24)作出判決!

 

憲法法庭在上週五(2023/3/24)針對民法異性間裁判離婚的規定(第1052條第二項但書)作成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結論認為該規定原則上合憲,僅在例外之個案情形構成違憲。許多人看了判決一頭霧水,不知道究竟未來離婚是會變得比較容易還是會更困難?

 

🔶現狀:要打離婚官司,先證明自己「過錯較少」

 

目前,異性婚配偶若雙方無法自行合意離婚,就需上法院訴請#裁判離婚,依照2021年統計所有離婚對數中,有5.82%是透過法院裁判。法官會先看有無民法第1052條第1項總共10款的法定離婚事由(只要能證明有這十種情形,就一定判離婚),但實務上只有27%的案件是用上述法定的10款離婚事由來離婚,其餘73%則是用第1052條第2項的「概括」離婚事由,主張兩人婚姻已具備重大事由,無從期待當事人繼續維持婚姻,來請求離婚。

 

不過民法第1052條第2項是有但書條款的,但書規定「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也就是說,在婚姻關係中做錯事的一方沒有訴請離婚的權利。

 

但問題來了:

 

如果重大事由完全是一方造成(例如:曾經外遇),另一方沒有錯,但是這個重大事由也已經過了很久很久,那麼曾經做錯事的一方是否一輩子被剝奪訴請離婚的權利?

 

如果雙方各自都有錯,例如一方外遇,另一方因此就把他打到進醫院,這樣到底是誰錯的比較多?

 

正因為婚姻生活總有百百種狀況,一般來說婚姻面臨破裂,通常雙方都有需要負責任的地方,因此最高法院曾在2006年第五次民事庭會議紀錄中解釋,如果夫妻雙方對於離婚都有責任,法官應衡量雙方的責任輕重,責任較重的一方沒有請求離婚的權利,雙方若責任相當則雙方都能請求離婚。

 

但事實上,要做有責性多寡的比較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往往也欠缺明確的衡量標準,因此實務上離婚官司的雙方總是互相攻擊,無論是想走或想留的一方,都必須盡全力說對方壞話,才能站穩「責任較輕的一方」,離婚官司打完兩人仇恨值都破表。

 

🔶大法官:「唯一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但「時間」是重點!

 

如果重大事由完全是一方造成,另一方沒有任何的錯,那麼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限制唯一有責的一方(造成重大事由的一方)不可以訴請離婚是合憲的。但大法官也認為應該要把個案的「時間」因素考慮進來,在某些個案,重大事由的發生可能已經是很久的事,又或重大事由一直在長期持續中(例如長期分居),如果一概不允許「唯一有責」這一方請求離婚可能過於苛刻,這部分是對於人民離(結)婚自由過度的限制,構成違憲,大法官就此違憲部分要求兩年內要修法。

 

此外大法官建議:

相關機關修法時應該要考慮到社會變遷與現代婚姻關係不同於以往,或可參考國外立法,將分居作為裁判離婚的條件。 可增設苛酷條款,若離婚對弱勢配偶與其子女造成極端困境,可限制不得離婚;或是明文提高剩餘財產分配之比例、給付較高的贍養費、負擔較高的未成年子女撫養費、加重損害賠償等配套。

 

🔶伴盟:

 

是否有達到放寬離婚自由的效果,有賴司法實務後續發展。

 

本件憲法判決結果將第1052條第2項但書的適用限縮於「唯一有責」的一方,修正了過往司法實務認為該條但書的適用也包括雙方有責的情形,也就是說此號解釋將完全不得訴請離婚的情形做了限縮,在某個意義上或許真的有放寬離婚自由的效果,但到底實務上會如何運作,仍然會需要觀察後續發展。最壞的情況是,過去法庭上雙方爭執「誰錯的比較多」,兩年後則改為爭執「我做的那些根本沒有錯」,若最終淪為作文比賽,也背離了此判決的初衷。

 

非常遺憾本次大法官未處理同/異性戀不同離婚標準的法律現狀。

 

另外,值得特別注意的是,我國現行同婚專法對同婚配偶離婚規範較寬,同婚配偶離婚並不像異性婚受到有責性要件限制,伴盟認為這樣的規定差異,並不是因為同婚較異性婚更不值得保障,而是婚姻制度朝向平等協商、好聚好散的方向改革,不以法令強求無意繼續關係之一方留在婚姻內。可惜此次判決理由與意見書竟都對於同婚專法與異性婚解消關係的上開差異是否有違平等原則隻字不論,就論理完整性而言,恐有重大欠缺之憾。

 

本判決遺留下的問題:

 

判決中提及,造成婚姻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發生在相當期間以前,或是已經持續相當期間,則不應該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這裡的「相當期間」指的是多久?一年、五年還是十年?如果立法最終沒有明定,最終又會回到法院由法官依據自己的情感和生活經驗乃至價值判斷來衡量。

 

限縮「唯一有責」一方的離婚自由,真的能夠保障婚姻弱勢的一方?

 

總體來說,如果本判決認為限制唯一有責之一方訴請離婚的自由,是因為擔心關係中弱勢的一方被強勢且唯一有責的一方「離掉」會陷入經濟或其他困境,所以只要無責一方不想離就「不准離」。我們懷疑飲鴆終究無法止渴,這個企圖保護「無辜弱勢一方」的想法恐怕終究解決不了弱勢一方真實的生命困境,我們認為若要真的保護弱勢一方,或許誠如大法官建議所說,應積極思考相關配套權益,而不是把「不能離婚」當作問題的解答。

 

就上述諸多問題,伴盟會持續進行後續修法倡議行動,也預計在今年6/2舉行不純粹法學講座,邀請政治大學法律系王曉丹教授、戴瑀如教授和伴盟律師一起來談本件有責離婚憲法訴訟案。

 

伴盟提出的有有責離婚憲法訴訟案法庭之友意見書: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10013

 


發佈日期: 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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