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伴盟兩公約平行報告
就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提交平行報告
--涉及公政公約(ICCPR)第2、 3、 16、17、 23、 24、 26條,經社文公約(IC ESCR)第2、 3、10、12、13條
提呈報告團體:
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日期:2025/10/27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盟),成立於2009年,是專業的性別與人權倡議團體,也是台灣通過婚姻平權的關鍵推手。我們長期關注性別人權議題與相關法治教育,目前致力推動的議題包括:台灣人與中國人間締結同性婚姻、反歧視、跨性別與雙性人變更性別登記及在職場、教育、社會場域中不受不合理的差別對待、非婚家庭的保障。伴盟律師團於2017年代理祁家威先生贏得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婚姻平權釋憲案)的勝利,於2019年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公布施行後,陸續代理數對跨國同性伴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贏得結婚登記之訴訟,促使台灣政府於2023年初開放跨國同婚,另自2021年起代理跨性別當事人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贏得全台第一起「未提供手術證明之變更性別登記」訴訟,其後又累積多起類似案件勝訴。伴盟持續透過立法、司法、社會倡議與政策監督等途徑,努力落實台灣的婚姻平權、多元成家與LGBTI+反歧視工作。專業律師團也提供LGBTI+族群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為關心多元性別權益的律師進行培訓,更於2025年創辦專門為LGBTI+所設計之資源循環計畫,整合倡議者、律師、社工、心理諮商等相關服務,透過經由當事人同意之回饋方案,使計畫永續經營而得以幫助更多的LGBTI+當事人,於具備指標性之性別人權策略性訴訟,則採取義務代理模式,期許除幫助到案件的當事人外,更能藉由司法訴訟持續推動台灣性別人權的進展與相關制度改革。
*本報告由伴盟許秀雯律師、潘天慶律師、沈雅蕙(辦公室主任)、游大鈞(社工)共同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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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1:未完成的婚姻平權:兩岸同婚及兩個外國人的同婚
我國於2019年5月24日開放同婚登記,但當時台灣政府僅承認台灣公民與來自同婚合法的國家人民結婚,因此伴盟律師團代理了許多對的跨國同性伴侶(包括兩岸同性伴侶)打訴訟,在贏得一系列判決之後,最終促成內政部於2023年1月以行政函釋改變見解,放寬了台灣人民與其他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之同性伴侶在台灣可登記結婚(但不包括兩岸同婚),另外於2024年9月,則是以行政函釋開放兩岸同性伴侶去第三地取得結婚證明後,來台登記結婚之管道,但仍然不允許已經合法入境在臺居留的中國人直接在臺進行婚姻面談與登記結婚,換言之,仍然要求這樣的兩岸同志伴侶必須從台灣飛往第三地先結婚,作為申請來台團聚與登記結婚的前提。我們認為這樣的要求欠缺必要性與合理性,蓋第三國政府並不會幫我國政府進行國安審查或婚姻真實性審查,要求去第三國結婚這個要件唯一作用是提高兩岸同性伴侶結婚的成本及阻礙,構成公政公約第23條結婚權及家庭權之不合理限制,並構成國籍及性傾向之歧視。
此外,兩個居住在台灣的外國籍同志伴侶,只要其中一人的本國法不允許同婚,台灣政府迄今仍認為此種情形不能在台成立同婚,亦即不承認其同婚配偶身份,其等之婚姻、家庭權亦受不當限制,並影響其他相關權益(例如依親居留資格等等)。
【伴盟建議】
伴盟建請國際人權專家委員,督促內政部、陸委會應盡速平等且實質保障兩岸同性伴侶以及在臺居住之兩個外國同性伴侶之結婚與家庭權,不應設定不合理、無關聯或不符比例原則之限制。
議題2:同婚親子關係之建立、收養及國籍取得的不平等
囿於我國針對同婚配偶合意於婚姻關係中以人工生殖方式所生子女,並未採取「婚生推定」或「視為婚生子女」之法律擬制規定,因此跨國同志配偶運用人工生殖所生育的孩子,按照內政部的見解,如果是外國籍的一方懷胎分娩,這個孩子因不具備中華民國國籍所以不能報戶口,僅能依法辦理繼親收養始能建立與非分娩之另一位家長之親子關係,辦理完收養之後,被收養人為外國人,仍然不具備中華民國國籍,未來被收養人必須放棄外國國籍始得依國籍法申請歸化為我國人。然假設該「非分娩之女同志配偶」為男性(亦即假設在異性戀的跨國婚姻狀況),則這個孩子顯然將依民法「婚生推定」之規定或人工生殖法之擬制規定,在法律上被認定為「婚生子女」,依國籍法第二條之規定「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為中華民國人,亦必然可以取得我國國籍,且毋庸透過繼親收養以建立親子關係。當孩子無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時,許多的權利和福利均會受到剝奪與影響,包括育兒津貼補助以及未來在台灣受教育及公共參與的機會。
承上,同婚建立親子關係法律上的不平等(未能將同婚關係中出生的子女視為婚生子女,而需另外辦理繼親收養),衍生而來的是收養聲請中的不平等,即使跨國同婚原則上目前已開放,但在跨國同婚的繼親收養案件 中,實務上仍然有個案,因被收養者之本國法(外國法)尚未承認同婚及同志伴侶收養,而遭到法院拒絕裁准繼親收養,此肇因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涉民法)第54條規定「收養之成立,應依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因此家事事件法第115條第4項第4款規定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聲請收養宜附具「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在司法實務上,法院均會要求聲請人提出此收養符合該外國法之證明。我們認為此際應該參酌過去行政法院判決應允許跨國同婚成立之法理,依據我國涉民法第8條公序良俗條款所定,排除適用外國法,僅依我國法(收養者之本國法)作為準據法審認收養聲請即為已足。
因為兒童的家長的同性性傾向而在親子關係的建立(認定為「非婚生子女」因此需要另外辦理繼親收養)與國籍取得等制度上給予差別對待,並因此衍生其他後續包括受教權、社會福利等面向之差別對待,除違反公政公約與經社文公約所保障之權利(涉及公政公約ICCPR第2、16、23、24、26條,經社文公約(ICESCR)第2、10、13條,也另外構成對兒童權益的侵害、違反兒童權益保障公約(CRC)第2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
【伴盟建議】
一、伴盟建請國際人權專家委員,督促台灣政府讓同婚專法回歸民法,不再區隔異性婚姻與同性婚姻的法規形式。
二、應讓同婚關係中利用人工生殖技術出生的小孩視為婚生子女,直接與其雙親建立法律上親子關係,不再需要與非血緣聯繫或非分娩之一方另外尋求成立繼親收養。
三、在前項改革未能完成前,在跨國同婚的繼親收養案件中,法院不得僅因被收養者之本國法(外國法)尚未承認同婚及同志伴侶收養,而拒絕裁准繼親收養。
議題3-1:跨性別人權│性別變更登記
我國迄今未能依照前次兩公約國家報告審查之結論性建議第86點廢除強制手術要件,2022年行政院委託學者所完成之「性別變更要件法制化及立法建議」其研究結論亦明白建議我國政府應廢除強制手術要件、並開放男與女之外之其他性別選項,惟三年過去了,政府雖形式上有召開若干內部會議,但並無實質進展。
國家報告中稱目前我國行政法院實務上以最高行政法院2023年9月21日110年度上字第558號行政判決之見解,就性別變更登記訴訟案件進行裁判。惟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所參考之外國立法例及見解亦已屬過時,並非國際間最新的發展趨勢,且該判決見解仍限制國人申請變更性別登記須提供不只1份鑑定報告或診斷證明書,此標準仍屬採取「病理化」方式對待跨性別者,與最新精神醫學見解不符(跨性別並非疾病),亦非妥適(說明:該判決所援引參考之西班牙及德國制度目前均已改採「自由換證」制度,亦即不需提供任何證明,亦不需經法院裁判)
【伴盟建議】
一、台灣政府應立即修改行政命令,廢除以強制手術要件作為性別變更登記之條件。
二、台灣政府應提出國家報告所稱「性別變更認定要件法制化政策方向」相關會議後續之具體政策方向及時程表,不應無限期延宕。
三、台灣政府應開始研議,對於依照違憲、違法之行政命令而進行性器官摘除手術以符合性別變更登記之要件,因此受有心理、身體健康權之損害之跨性別公民,給予國家層級之道歉及相關國家賠償(或財務補償)方案。
議題3-2:跨性別人權│跨性別醫療權益
醫療環境普遍仍存在著性別二元化的設計,如掛號系統、住院分房等;跨性別者在就醫時,常因證件性別與外觀不符,被醫療人員錯稱或當眾詢問隱私,不僅帶來焦慮與羞辱,也容易遭遇不友善對待。這些經驗使得跨性別者就醫意願下降,甚至延誤必要的健康照護。
跨性別者若要尋求醫療協助,如賀爾蒙補充,通常需要經過精神科評估, 再由內分泌/新陳代謝科開立賀爾蒙藥物,但是能接案的醫師數量有限, 資源多集中在特定醫院及少數醫師;且在醫療資源稀缺的狀態下,依據伴盟所知部分醫師已「停止收新案」,導致跨性別者求助無門,目前僅剩下台大體系,及零星幾位醫師可提供服務,故造成掛號、就診都極為困難的現象。
即使能取得賀爾蒙藥物,部分醫師未能進行定期追蹤跨性別者的身體數值 (包含監測血液、骨質密度、心血管風險及相關指數),讓跨性別者的健康暴露於潛在風險中,影響跨性別者的健康權。
整體而言,跨性別的醫療資源稀缺,大部分的醫療系統對於跨性別的醫療需求不熟悉,導致跨性別遇到醫療需求時求助無門(拒診);而跨性別的醫療資源多集中在台北、台中、高雄等的大城市的少數醫院中,地區落差大,使得跨性別常需長途奔波就醫。
跨性別者的醫療多未納入健保(性別重置手術被健保法明文排除給付,因此必須自費),成年跨性別者若有補充賀爾蒙者,每個月需自費賀爾蒙藥費約新台幣1000-2000元不等、極少數的跨性別青少年如有機會被允許使用青春期阻斷劑,每月藥費更高達約1萬元不等,對經濟弱勢者是一大負擔,影響其醫療可近性。
跨性別者若有手術需求,國內有能力執行且友善跨性別的醫師很少,需要高額的手術費,有些人因此被迫出國手術,這對跨性別者而言不僅是重大經濟壓力,也排除了弱勢群體獲得必要醫療的機會。
【伴盟建議】
台灣現狀下,變更性別之強制手術要件尚未廢除,跨性別者醫療資源不足且分佈不均,醫療環境性別二元化的設計亦對跨性別者造成普遍的不友善,均嚴重影響跨性別者之性健康和生育健康權利,違反經社文公約第12 條及經社文委員會發布之第22號一般性意見。台灣政府應提出具體政策及時程改善以上人權缺失。
議題3-3:跨性別人權│跨性別受教權
台灣的校園仍有嚴苛的性別二分制度,且在缺乏系統性師資培訓、行政指導的狀況下,導致跨性別學生在校園中常難以適應,甚至失去完整受教權,具體情況包括:
(一) 現行制度仍有多項可能導致性別隱私外洩與性別認同不被尊重的情形,包括學號編碼含可辨識性別資訊之號碼、座號依照性別順序安排、制服樣式及顏色以性別區分等,不僅不尊重學生的性別認同,更使其面臨強迫出櫃之風險。
(二) 儘管主管機關有發布相關指引,例如性別友善廁所與宿舍設置指引、跨性別學生運動員試辦實施計畫等,但這些指引屬非強制性、單點式,缺乏系統性推動與培訓,且尚無涵蓋全面性、具體的友善跨性別校園指引。
(三) 在此情況下,許多學校仍難以充分理解跨性別學生處境,不僅未能提供積極協助,反而進一步造成學生面臨不利處境, 包括有跨性別學生遭受以下對待:
1. 入學前被要求簽署同意書,內容包括其需以「生理性別」配合服裝規範、運動競賽、健康檢查、廁所使用等規定,否則無法入學。
2. 規定學生僅能使用校內的「性別友善廁所」,但全校僅有一間,且並非位於學生班級之大樓內。該廁所更存在友善性不足之問題,例如未設隔間的小便斗、環境不潔等,導致學生常整日不敢如廁,甚至只好選擇提早返家。
3. 因學號包含性別碼,校方同意修改制服上與Email帳號中的學號,但不願意直接修改學生學號,導致學生在任何需要出示證件之場合都感到非常不安。後續雖提出個案性協助,如於圖書館借書時由老師代為借書,但無法從根本解決學生需求,反而加深其焦慮感。
【伴盟建議】
一、目前各級教育人員普遍缺乏對跨性別的理解與性別人權敏感度,不但無法支持學生、甚至加深其在校的不安全感,如老師在課堂中公開學生過往姓名與就讀學校,導致學生性別歷程被揭露,增加出櫃壓力與心理創傷。台灣政府應在系統性的師資培訓及在職進修課程中,納入「跨性別知能課程」,提升教育人員對跨性別的理解與認識。
二、建議教育部應研議一份全面性且具體的友善跨性別學生校園指引(包括校園服裝、教學、課程設計、空間設置到稱謂…等一切校園生活相關之指引),以利各級學校學習和有所參照遵循。
發佈日期: 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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