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癱瘓292天,性別人權不能再等,呼籲憲法法庭自主應對!
憲法法庭已停擺第292天,代理兒少性侵追訴期憲法訴訟的台灣光寰協會、代理長髮警察葉繼元憲法訴訟的郭德田律師、代理同婚未溯及既往違憲疑義憲法訴訟的許秀雯律師,以及長期代理跨性別者爭取廢除強制手術的伴盟義務律師團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憲法法庭應盡速基於「憲法位階優先於法律」之法理,以及懍於憲法法庭仍肩負最終維護基本人權保障之職責,不應出現受限於法律之狀況而產生拋下人民基本權利不顧之惡果,憲法法庭應盡速恢復運作,更呼籲人民挺身站出來支持憲法法庭,避免因憲法法庭長期停擺而影響人民權益,並請求總統及國會應嚴正看待憲法法庭未能正常運作、國家已然面臨嚴重憲政危機之狀況,盡速協調並補足大法官,讓我國恢復憲政法治國家常軌。
37位兒少倖存者用一生追求正義 憲法法庭應盡速回應
依民國95年前之刑法第80條規定,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性犯罪追訴期為20年。然依國際研究,包含兒少在內的性侵倖存者需20至30年才敢於求助;法務部並統計,20年來已有千餘位被害人因時效問題無法提告,使得許多加害者至今仍逍遙法外。
2024年3月憲法法庭公告受理「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案件,審理「民國95年以前性暴力犯罪追訴期規定」是否違憲。至今已有37位倖存者加入釋憲行列,讓正義不再被時間限制。
釋憲案受理迄今已有1年8個月,台灣光寰協會與多位倖存者出席,呼籲朝野與大法官應重視性暴力犯罪追訴期限制,導致兒少性侵倖存者失去司法救濟權利的問題,盡速解決憲法法庭失能僵局。
長髮警察葉繼元 等待憲法法庭看見不同性別氣質
葉繼元曾是保二總隊員警,因性別認同選擇蓄留長髮,卻於2014年遭上級以違反服儀規定為由,連續記36支申誡,考績丙等。葉繼元認為內政部警政署規定僅有女警得留長髮,男警則不得留長髮,以登記性別區分服儀規定並不合理,走上法院主張上述警察服儀規定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卻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以「警察職權之特殊性」而駁回起訴。葉繼元聲請釋憲,於2019年6月經受理,但迄今仍在等待憲法法庭開庭。
葉繼元提起訴訟迄今已10年,這10年來,台灣社會持續往前邁進,社會越來越能接受跨性別者、性少數、不同性別氣質者,但葉繼元僅因蓄留長髮遭記36支申誡的違法決定卻還未經撤銷,還在等待憲法法庭重啟的那天。
前仆後繼的同婚專法未溯及既往之違憲爭議 有待憲法法庭正視受理
2017年伴盟律師團代理祁家威先生聲請釋憲,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未允許同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及第22條結婚自由的保障,並給予相關機關兩年時間立法或修法,逾期未完成立法或修法,則同性二人可以直接依據民法婚姻章之規定登記結婚。
最終立院在兩年期限的最後一刻,也就是2019年5月17日才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新法同年5月24日施行,然而在這一天到來之前,有一些同志伴侶因為疾病或意外而身亡,即使他們在這之前已經共同生活了十幾、二十年之久,毫無疑問建立起法條所稱「親密、排他的永久結合關係」,直到死亡使他們分離。他們之中有的在儀式婚的年代就舉辦過眾人見證的公開結婚儀式,有的則遠赴他國進行同性伴侶合法登記,最後僅因我國行政與立法的動作太慢此等不可歸責於他們的事由,以致於再也來不及依據新法登記結婚。
這樣的案例,因為同婚專法並未針對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作成違憲宣告後新法上路前的兩年過渡期間(以及更早之前的伴侶/婚姻關係)為任何規定,致使他們作為配偶的身分與權益被徹底地否定和剝奪。
兩年前許秀雯律師即曾代理過一件訴求同婚溯及既往的憲法訴訟聲請案,當時案件遭裁定駁回不受理,但多位大法官分別出具了兩份不同意見書,認為應該受理,以兩票之差而未能受理。今年,許律師又再度受另一位類似案情的當事人之託,再一次提起訴求同婚溯及既往的憲法訴訟,本案的當事人目前人在國外無法來到記者會現場,但當事人請許律師代為轉達以下心情:
「我的配偶死亡的時間點正好在那兩年同婚法還沒有施行的空窗期,我不能明白國家如何能用同婚專法施行的日期來機械式切割與否定我們的身分關係。我一路打官司來到憲法法庭提出聲請,花了許多心力、時間與金錢,無非是希望在這個同志權益發展的歷史當中,我們不是白白被犧牲掉。我希望我們的官司,能為同志權益的進程盡一份心力,個人痛苦的生命經驗映照出這個法律保障的空缺,而如果這個空缺能獲得憲法法庭的正視討論,即便我個人最終沒有得到任何補償,至少我希望我們的關係可以被看見和承認,我可以對自己和我的另一半說,所有可以努力的,我都努力過了。」
我們衷心期盼憲法法庭可以早日正常運作,針對同婚專法未能溯及既往校正違憲侵害此一涉及多元性別轉型正義議題做出決定和指引。
廢除強制手術 跨性別者望在憲法法庭發聲
隨著跨性別認同除病化,目前世界各國立法趨勢已走向廢除強制手術,不強迫跨性別者切除性器官,但台灣迄今仍維持過時之內政部函釋見解,規定性別變更應出具摘除性器官手術證明,嚴重傷害跨性別者之身體完整與人性尊嚴。
行政法院雖已有至少11起判決認定內政部強制手術函釋違憲而拒絕適用,其中9起判決跨性別者全面勝訴得以直接換證(另外兩起其中一個係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另一個則牽涉非醫療證據之適用,亦均認定強制手術要件違憲),但內政部始終拒絕變更見解,放任違法違憲之強制手術函釋持續存在。跨性別者如不能或不願進行手術,只能透過曠日廢時的訴願、行政訴訟程序主張變更性別毋庸進行手術,在法庭上爭取自己權益。
面對內政部此等違憲作為,能夠制衡的機關只有憲法法庭。但在憲法法庭持續停擺的當今,跨性別者是否還有機會到憲法法庭發聲?
兒少性犯罪被害人與性少數族群,都在等待憲法法庭重啟,本記者會邀請到兒少性侵追訴權釋憲案當事人幽妠、C小姐以及長髮警察葉繼元釋憲案當事人葉繼元出席,親述自己等待釋憲的心路歷程。
本次記者會參與之當事人、憲法訴訟代理人等,聯合訴求:
一、懇切呼籲憲法法庭應盡速恢復運作:
從過去的大法官會議,乃至於現在的憲法法庭,就多元性別人權的重要議題,大法官們經常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諸如從過去宣告民法男女不平等差別待遇之規定違憲,到堪稱多元性別人權里程碑的釋字第748號解釋肯定同性性傾向者可以結婚係基本人權,大法官一而再、再而三地自勉超脫於階級、黨派、政治角力之外,藉由憲法賦予違憲審查制度之手段,推動且促進我國多元性別人權的開展。
況且,基本人權所涉也不僅止於性別,有更多不同人權面向的人民聲請案,正等待憲法法庭審理,憲法法庭每停擺一天,基本權利的維護就被拖延或甚至侵害一天,這絕非憲政法治國家應該有的狀況。
因此,雖然憲法法庭內部,對於憲法法庭能否擺脫不合理憲訴法的限制,存在不同的意見。但我們認為程序合法性的重點不是為了「程序而程序」,所有的法律程序,均存在一個最終保障人權、維護自由民主憲政價值之目的,當遵守所謂形式上的程序法卻反而導致憲法法庭最基本且最重要的功能「維護人民基本權利」被迫停擺時,這樣的程序法能否繼續被視為有法律效力,而產生拘束憲法法庭的效果,即值商榷。
是以,我們懇切呼籲且支持憲法法庭必須在最短的時間內,透過違憲審查機制,解決憲訴法所帶來不合理且癱瘓憲法法庭之問題,縱有可能因此遭受來自國會或者部份人民之質疑,憲法法庭仍能在裁判理由中盡完整說理、說服之義務,為此等過去我國從未發生過的憲政危機,樹立起處理之機制與楷模。
二、邀請廣大人民支持憲法法庭恢復運作:
我們知道,憲法法庭對於社會、人民來說,或許有的時候感到非常遙遠與疏離。然而,兒少性侵倖存者實現司法救濟權利的正義已遲來許久,不應該繼續拖延;警察服儀不應該繼續複製、強化性別刻板印象及否定不同的性別認同與性別氣質者;同婚未能溯及既往,侵害了那些來不及等到同性婚姻法制化的同志伴侶的權利,不改正此點就會任由過去的不正義持續;跨性別者為了變更性別登記,還在被迫適用違法違憲的行政命令,必須完成摘除性器官的手術而破壞自己的身體健康...,凡此種種,無論是還給性侵事件倖存者訴訟權、破除職場上的性別刻板印象、結婚自由並組織家庭、身體健康的完整性不受國家任意剝奪,這些議題每一個都與我們切身相關且時時刻刻發生在我們日常周遭。更何況人權議題不只性別,還有更多由人民提起、關乎其他基本人權面向的憲法訴訟案正在等待憲法法庭給予指示及方向,憲法法庭並不是與我們無關的化外之地,而是我們每一個人的基本人權的守護者,我們真切地希望更多人民站出來,支持憲法法庭盡速恢復運作。
三、總統與國會應盡一切努力補足大法官:
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是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明確賦予總統及國會的提名權與同意權,我們認為這不僅是權力,更是義務,簡言之,憲政機關彼此間有義務維持憲政法治國家的正常運作,此當然包含使憲法法庭回復到可以受理案件並實質審理,做成合憲、違憲裁判之狀態,而此有賴總統及國會相互協調、溝通、讓步以履行提名、同意之憲法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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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時間:2025年11月13日(四)10:00
📍記者會地點: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1號3樓A會議廳(台大校友會館3樓A會議廳)
📍統籌單位: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共同主辦:台灣光寰協會、長髮警察葉繼元憲法訴訟代理人郭德田律師
📍主持人
潘天慶|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執業律師
📍出席者與發言順序
林韋任|台灣光寰協會秘書長
幽妠|兒少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憲法訴訟當事人
C小姐|兒少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憲法訴訟當事人
郭德田|長髮警察葉繼元憲法訴訟代理律師
葉繼元|長髮警察葉繼元憲法訴訟當事人
許秀雯|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律師團總召集人,同婚溯及既往憲法訴訟代理律師
謝孟釗|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法務主任,多起性別變更登記廢除強制手術案件代理律師
📍新聞聯絡人
簡至潔|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0939-617-638
謝孟釗|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法務主任,0910-021-733
發佈日期: 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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