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別變更性別登記Vivi案】再戰性別變更——伴盟訴求依法國模式「不提供」醫療診斷證明
跨性別女性Vivi自小就隱約感覺自己歸屬於女性,大學確認性別認同後開始以女性身份生活,至今已經超過六年;去年4月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盟)開始協助Vivi爭取免術換證,今天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進行言詞辯論,預計8月15日宣判。
跨性別者若要變更性別登記,依照內政部民國97年函釋,需提供兩張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以及摘除性器官的手術證明;該函中要求跨性別者摘除性器官才能變更性別的強制規定,近年已遭國際人權專家與各級法院強烈批判。今年5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才做出一起准許跨性別男性尼莫變更性別的判決,這是繼2021年跨性別女性小E變更性別案之後,第二個全面勝訴的案例。
不同於小E與尼莫,兩位在法庭中均有提出精神科專科醫師出具的鑑定報告或診斷證明書,伴盟律師團本次代理的跨性別女性Vivi並沒有提供任何醫療診斷證明,取而代之的是提供日常生活照片,以及母親與友人提供給法院的書信。Vivi解釋自己從來沒有因為性別認同困擾而就醫,也不曾尋求手術或藥物的介入,Vivi對自己目前的性別狀態非常自在,只差一張符合性別認同的身分證,就能夠免去出示證件時的焦慮與困擾。
➥Vivi母親提供給法院的書信
Vivi母親向法院表示:「我有三個孩子,Vivi是老二。Vivi從小就跟她的哥哥、弟弟不太一樣。……後來我才知道我其實是生了兩個兒子,一個女兒。」對於Vivi要把性別變更為女性,母親說:「我覺得這是Vivi的人生,她最知道自己是誰,是什麼性別,也應該可以決定自己的事情,這件事不是我要不要支持與否的問題,我覺得其他人也不應該否定她或干預她。」「作為一個母親,我懇切希望法官允許Vivi變更性別登記的請求,這樣子,我心上的一顆石頭也能放下來,相信這樣Vivi的未來能減少一些不必要的煩惱,只需要把精力專注放在她想追求的人生目標、幫助他人並貢獻社會。」
和Vivi一起跳舞多年的朋友陳同學則說:「我每次看到她的時候,她也完全是女裝打扮,每次跳舞活動都是以女生身份出席。換場時,V如果需要直接在後台換衣服的場合,其他男生也會自動轉過頭不看她,就是完全認為V是女生,以女生的方式對待她。」「我們跳舞的朋友圈也都很自然接受這件事,沒有人覺得這有什麼問題。請法官准許Vivi的性別變更登記聲請,把她登記為女生,我覺得才是名符其實。」
事實上Vivi 開始出現「我不是男生」的念頭並非一時半刻,自小學開始,Vivi就隱約感受到自己應該歸屬於女生,直到大學看到《丹麥女孩》這部電影,才正式確認自己的狀態。Vivi 在一般社會生活互動中,只要不需要出示身分證,人們就會很自然地將她視為女性,身分證上的錯誤註記,已經成為生活困擾來源,這也是她站出來爭取變更性別的主因。
Vivi去年(2023年)開始和伴盟討論變更性別的可能性,並於4月正式向台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提出聲請,遭戶所與訴願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歷經今年1月至6月準備程序三次開庭,法庭於今天(7/11)進行言詞辯論,預計8/15宣判。
伴盟律師許秀雯解釋,Vivi的案子和之前勝訴的小E案與尼莫案有顯著差別,前面兩個案子的當事人均有因性別認同就醫的紀錄,也都有尋求醫療面的「性別肯認照護」(gender-affirming care),但是Vivi只有在徬徨時尋求過心理諮商,在肯認自己的性別認同後,就非常堅定的以女性身份生活,至今已經維持六、七年,也以跨性別女性身份活躍於舞蹈界與社群媒體。
許律師解釋,在這種情況下要求Vivi出具醫療診斷證明並不合理,本次訴訟律師團有提出精神科醫師之相關專業意見,闡明精神醫學已將跨性別去病化,且並非所有跨性別者均有所謂「性別不安」的情形,醫師提醒法院:「性別表現並非二元,且有生理、心理、社會等各種層次變化,因此要再次強調的是:性別不安的診斷準則無法涵蓋所有跨性別者」。
許律師也提出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HCHR) 發布的建議作為證據,該文件指出國家有義務承認跨性別公民的性別認同,若國家對性別認同的法律承認條件過於嚴苛,將會侵害跨性別公民的健康權、居住權、行動自由等權利,也會助長社會歧視,因此建議國家對於性別認同之法律要件奠基於申請人自主決定,並應盡可能簡化行政流程、易於申請而且不要求過度的醫療或法律要件。
至於什麼是「過度的醫療要件」?許律師以法國模式解釋,法國採取「證據自由主義」,法國民法規定如當事人能提出充分的事實證明其表現和認知的性別與出生證明上的性別不同者,即得向法院聲請變更其性別。此等事實的主要內容,可以任何方式提出證明,包括:公開表現出其歸屬於其要求之性別、在家庭、朋友或職場中被視為其要求之性別,或已變更名字以便符合其要求之性別等證明方式。此外,依照法國民法第61-6條,法院不可以因為申請人沒有提出藥物治療、外科手術等醫療證據就拒絕變更性別的申請,也就是說,申請人若自認有幫助,當然可以提出醫療相關證據;但若申請人沒有醫療相關證據,法院也不能因此拒絕當事人的申請。
Vivi案是目前第一個挑戰「變更性別必須提出醫療證明」的影響性訴訟個案,本件在「沒有提出醫療證明」的狀況下向法院聲請變更性別,伴盟秘書長簡至潔強調,既然跨性別並非疾病,那麼在變更性別程序上就該朝向「去醫療化」的方向走,「我身為同志,不需要透過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明我的性傾向,就可以登記結婚;那麼同樣的道理,跨性別者也不需要透過精神醫師的診斷來證明自己的性別認同。」
簡至潔強調,去醫療化的訴求並非獨步全球,世界上目前已經有二十個以上的國家及法域不僅不要求手術證明,而且已採取「無需提出任何證明、也不需要經過司法程序的「自由換證模式」,包括:瑞士、美國加州、紐西蘭、西班牙等國,德國及瑞典亦在今年修法,加入上述二十個國家自由換證的行列,Vivi已經走上法院,也提出相關佐證,和「自由換證」仍有相當差異,期盼法院能採行法國法制的精神,在審酌相關證據後,如認為Vivi的性別認同足堪認定,應准予Vivi變更性別為女性,不應強求無就醫需求的當事人提出醫療證據。
今日開庭後Vivi表達緊張與期待,雖然她知道依照小E案和尼莫案的判決結果,自己只要提出醫療診斷證明就有極高機會獲得勝訴,但她還是堅持以生活證據來說服法院,她說:「希望我的例子可以讓社會看見跨性別的多樣性,這些都是生命的真實狀態。」無論八月是否能勝訴,Vivi都抱持樂觀,她說:「任何安排都是最好安排。」
今日開庭有十多位關切此案的朋友前來聆聽,庭後大家均面露喜悅。每一次都來旁聽的孜穎,對於承審法官認真釐清爭點非常讚賞,也感動於法官能理解跨性別社群對於「去醫療化」的訴求。酷兒翻越代表有靈有多年經營跨性別社群的經驗,依據他的觀察,許多跨性別者探求性別認同的過程並沒有取得任何醫療證明書,反而多倚靠社群朋友的經驗分享,Vivi案可以讓更多人了解:並非所有跨性別者都需要醫療介入。
酷兒翻越成員Trif 對於Vivi案的前景表達樂觀,她認為無論輸贏如何,Vivi都已經向社會展現「大家都是正常人」這件事,即便法官最後仍因為「證據不足」判Vivi敗訴,大家也已經準備好陪著Vivi走向憲法法庭,到時候憲法法庭的判決將更具有拘束力。
帶你了解性別變更登記制度下的模式
Vivi案於2024/7/11 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完言詞辯論庭後,我們看到網路上一些討論,均將Vivi案誤認等同於「自由換證」,提出以下澄清,供各界參考:
一、變更性別應廢除強制摘除性腺器官的要件,基本上已是國際普遍共識,對伴盟來說,「免術換證」就如同「相同性別二人」的結婚權利作為基本權利,不應停留在「要不要」的討論,而應該要往「如何實現」,也就是「廢除手術要件後,應該採取何種模式變更性別?」來進一步具體討論。
二、觀察世界各國性別變更登記制度,可以觀察到四種不同模式,從人民的性別自主性排列,從最低到最高可區分為:
(一)強制要求摘除性腺器官的「強醫療模式」;
(二)要求人民出具醫療專業人員的意見書、診斷書、或鑑定書等文件的「弱醫療模式」;
(三)當事人仍須提出相當證據,但國家並不要求當事人必須出示醫療證據;但若當事人願意,可以依照自身意願提出任何醫療或非醫療的證據者,我們稱之為「非醫療模式」;
(四) 當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向行政機關提交自我宣示聲明書,不須提出任何醫療證明、也不須經過法院審理程序,即可變更性別,稱之為「自由換證模式」。
各國目前逐步從「強醫療模式」轉向「弱醫療模式」、「非醫療模式」與「自由換證模式」,且國際上相關法制之變遷速度有逐漸加快的趨勢。
三、由於台灣政府遲遲不願意廢除手術要件,因此人民只能透過訴訟來爭取變更性別,而每一起訴訟當事人都有不同的狀態與條件,而法院也是審酌了每一個來到法院當事人的個別狀態後,判斷當事人能否換證,Vivi有提呈照片、親友書信、當庭陳述…等等證據,因此Vivi「並非」自由換證模式!
四、最後,依照國際醫學科學、性別研究的持續累積與發展,2022年起世界衛生組織 ICD-11手冊正式施行,已將跨性別(稱之為「性別不一致」)從疾病章節移除改置於健康章節,跨性別並非疾病已是科學上國際普遍見解,因此我們主張變更性別的法制也必須作出相應調整,既然有越來越多跨性別者並沒有就醫需求與紀錄,就不應該強迫當事人提出「醫療鑑定報告」或「診斷證明」,強迫醫療的要求非但欠缺必要性,也不當浪費醫療資源和當事人的勞費時間;反之,可參考國外做法,允許沒有醫療需求的當事人提出社會證明即足(照片、親友書信、更名、心理諮商紀錄等),讓變更性別法制達到「非醫療化」的目標。
發佈日期: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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