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25人工生殖法下一步座談會側記2 01

2024/07/10

人工生殖法下一步,我們這樣主張..

  • 525人工生殖法下一步座談會側記2 01

主持人 

簡至潔(伴盟秘書長)
顏詩怡(婦權基金會綜規組組長)

與談人員 

黎璿萍(同家會秘書長)
有靈(酷兒翻越)
許秀雯(伴盟律師團召集人/全律會多元性別委員會主委)
曾雅靖(人工生殖諮詢師)
吳嘉苓(台灣生育改革行動聯盟常務理事)
黃于玲(成大醫學系人文暨社會醫學科副教授) 

活動資訊

時   間 |  2024.5.25(六)14:00 -17:00
地   點 |  台北市地政講堂
主   辦 |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全國律師委員會多元性別委員會、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上半場:

下半場:

 

 

 

 

顏詩怡(婦權基金會綜規組組長)引言:

詩怡組長分享自己對衛福部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版本的感想,目前正是一個不可迴避且適合的時間點,談論這項重要且需要討論的事。從2007人工生殖法通過到現在,整個台灣社會的變化其實相當大,包括經歷了同婚748號施行法,社會對婚育與同志家庭的看法有所轉變,而政府的研究調查也表示我們的社會已經友善程度相當高。

針對今日座談會的人工生殖法議題,詩怡組長粗略分為三個部分,一是單身女性跟女同志的部分,是目前共識程度比較高的,人工生殖的適用對象應基於平等的考量要開放給更多的人;二是今天會談論到,但日常中比較少接觸的跨性別者生育需求;三是涉及代理孕母的議題,此議題社會爭議較高,不同團體甚至婦女和性別團體間的看法也不太一致。因其中牽涉到不同主體人群之間的權益需要,而這些可能是彼此衝突的。這些衝突是否能用法律來調和或者除法律規範外,社會文化層面怎麼去看待不同利益相關者的需求、權益,會需要更多的實證資料、討論溝通,來達到共識的狀態,可能會需要花更多時間。

 

 

 

 

 

黎璿萍(同家會秘書長):

同家會秘書長黎璿萍首先分享同家會從協助同志家庭的實踐生養計畫過程中,現況碰到的需求與挑戰來說明本次人工生殖法對同志家庭的可能影響與適用

璿萍秘書長提及從二十年前同家會就協助許多同志家庭進行生養計畫,同志家庭的樣態其實非常多元,所以要用各種的角度去思考人工生殖法案。會稱作生養計畫,是因為對同志家長來說,生養很難是一件意外,它前期通常是歷經許多準備與時間的規劃。

在人工生殖法中,同志家長有迫切的需求是,在原本的法律限制下,以一對女同志為例,只有分娩者是母親,另外一位媽媽即便陪伴分晚者經歷了所有人工生殖流程、孩子一出生就是看到這兩位母親,在法律上就只能先跟分娩母建立關係。爸爸們也只有提供精子的一方,在現行法律下,透過代孕也好,只能用認領的程序來成為法律上的父親。而另外一位家長,在同婚通過前,是沒有任何法律途徑能成為孩子另外一位的法定家長。

若參考現在的婚生子女推定,未來人工生殖法修法通過,將造成兩套親子權利制度,如使用我國進行人工生殖,兩位母親皆能成為生母,如同異性戀夫妻情況。可是在海外進行的家庭還是只能一位是生母,一位用繼親收養的程序成為養母。

璿萍秘書長接續分享同志選擇的生殖或收養方式,在女同志或法定性別女性來說,過往可能會嘗試用滴精,尋求捐精者提供精子,再自行或請伴侶協助滴入精子,但這也會有1.誰願意當捐贈者?2.若透過私下捐精的方式,在台灣法律下,這位捐精者有權利去認領這位孩子。

另外就是試管嬰兒或是代孕的部分。璿萍秘書長說明這部分並無區分性別,是因為其實同志的生育,比起性別認同及性傾向更多的是資源上的考量,包括身體、經濟、法律、文化資源等等,像如果尋求海外醫療,要思考的面向會更複雜。因涉及面臨到各國的法律限制,還有語言溝通等問題。

除了試管跟代孕的途徑,也有機構收養的選擇。不過我國共同收養的法案也是去年五月才通過。而且這個過程也是非常耗費心力與時間。每當討論人工生殖法的時候,總有人會提及「為什麼不去收養」。然而收出養所面臨的挑戰跟評估面向也是非常多元並非易事。

璿萍秘書長說明,孩子會出現在收出養機構,多數有複雜的原生家庭因素,或在身心需求上更需要協助與付出心力,為了更好的協助這些小朋友,對收養人的各方面評估相當嚴謹,歷程需花費數年的時間。

等於對一個同志來講,如果要規劃生養計畫的時候,要去思考每個選擇需花費的成本、自己可使用的資源是否相同。

璿萍秘書長也分享,除了法規、生理、經濟負擔等限制,對於多元性別者來講,還需要面對社會對同志親職的想像為何?假設一對女同志去美國試管,有可能孩子會帶有混血兒的臉孔,那當兩位女生推著嬰兒車的時候,通常人們不會認為「這是一對同志家庭」嗎?而是直觀帶入有另一位外國父親,我們需要思考,如何給孩子更清楚的身世認知?當面對社會上對同志家庭的不理解時,如何進行溝通?

最後璿萍秘書長提醒,在法律規範除了草案本身,旁邊的立法說明欄位也須重視。像是草案中提及針對單身者的加強評估,這些評估是否合理?加強評估內容為何?若單身者評估難度比其他主體顯著拉高,是否違反了平等性的問題?
若修法通過,機構人員是否有足夠的性別平等能力,可以理解同志家庭、單身者、或雙重身份者的生養需求及是否會有歧視性評估的出現?這也是要持續關注的。

 

 

 

 

 


有靈(酷兒翻越):

酷兒翻越的有靈分享,跨性別者生育能力的細節及與現行法規、修法的摩擦點。

首先有靈先為我們簡介跨性別者不同情況的生育力,第一項要確認跨性別當事人是否有使用青春期阻斷劑?
因青春期阻斷劑會使當事人不會進入原生性發育,若該當事人使用青春期阻斷劑後,直接接續使用賀爾蒙補充,其實不會有配子(精子、卵子)可使用。一定要經過原生青春期階段,才有配子可以使用。不過以目前的現狀,這個狀況比較罕見。

有靈表示:「對成年人來說,最重要的即是有沒有使用賀爾蒙補充。」並搭配案例講解。

沒有用藥/用藥前:自然懷孕
說明:Cassie(跨性別女性)在出櫃之前,先以男性身分與一位女性結婚並育有三子,到四十幾歲後才進行醫療轉換服用賀爾蒙。所以一個跨性別者在用藥前,若沒有其他身體因素(生理機能正常),是可以自然懷孕的。

沒有用藥/用藥前:凍精、凍卵、使用人工生殖
說明:Nora(跨性別女性),在進行賀爾蒙補充前,並未有生育的計畫,但或許之後會有,於是先進行凍精。直到十年後,跟一位順性別女性結婚,決定使用 Nora 數年前的凍精,用IVF的療程懷孕,最後成功。

用藥後:停藥,凍精、凍卵、使用人工生殖
說明:參考最近的研究,若跨女停止用藥(雌激素、抗雄)一段時間的話,跨女會恢復較弱的精子產出功能。若跨男停止使用睪固酮,也會恢復生理期,可以進行人工受孕、取/凍卵進行IVF。
有靈提及兩位案例,一位是跨女 Samantha,他使用十多年賀爾蒙,到四十幾歲才對成家有更多想法,想以自己的配子來生育;跨男也有一樣的狀況,如英國紀錄片《海馬爸爸要生娃》的 Freddy McConnell,後來也成功懷孕生下孩子。有靈也補充說道,這種情況,由於停藥導致的賀爾蒙巨大轉變,這過程同時對他們造成很大身心方面的負擔及痛苦。

用藥後:還是可以自然懷孕!
說明:許多跨性別者認為使用賀爾蒙之後,認為停經或精蟲數銳減,就不會有懷孕的可能,因此不用避孕。有靈強調賀爾蒙不是一個避孕的措施。即便使用賀爾蒙後,跨男、跨女還是有懷孕的可能,仍然要做好避孕措施。有靈分享了一對居住於紐約市跨男跨女伴侶的故事,他們在已用藥的情況下沒有做好避孕措施而意外懷孕生小孩。在驚嚇驚喜摻雜的情況下,那對父母最後決定以深愛養育孩子。

介紹完跨性別的生育力情況後,有靈轉回到政策上討論,實際上在台灣NGO進行的跨性別調查中,將近九成的跨性別者皆無進行性器官摘除手術。可是在目前許多修法的討論中,許多草案排除或忽略了這些有生育力的跨性別者情況,他們也可能有這些需求,可能會造成未來他們獲得服務上的困難。

 

 

 

 

 


許秀雯(伴盟律師團召集人/全律會多元性別委員會主委):

接續有靈,許秀雯律師為我們介紹人工生殖法的修法及風險控管議題。

秀雯律師破題指出人工生殖法跟性別平等跟生殖正義高度相關。現行的人工生殖法非常的異性戀婚家中心,排除單身、排除同性配偶,而今天談性別平等,就是希望能不分生理性別、社會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每個人如果有生育的渴望,我們的國家在合理的條件下,把制度跟資源開放來給大家使用。希望能用一個開闊的心胸來探討各個制度的可能性。如果擔心壓迫與不公平,更該要具體思考這個制度怎麼來設計,才會公平、消除壓迫的可能性。

秀雯律師先說明現行法律框架下親子關係建立的方式,接著從三個面向說明如何實現生殖正義:一、性與生殖健康意識的知能─如有靈提及跨性別的生育力,所以其實跨性別者本身也必須被賦能、了解自身性健康的資訊,同志也是。二、個人的身體自主權─要不要生小孩?想生的,在合理條件下,制度應該要協助。那如果不想生,假設意外懷孕等等,那這個生育自主權也絕對該被尊重。三、安全永續的環境─當負責任的家長,所以要讓孩子在一個安全永續的環境中養育孩子。那這個安全永續的環境,很重要的幾點包括在家庭法律的面向,如親子關係、國籍取得、家庭權的認可等等。

國籍取得在跨國同性伴侶運用人工生殖,不管男同志、女同志,都會碰到一些議題。假如一對女同志配偶,一位台灣人、一位西班牙人住在台灣,透過管道藉助人工生殖生下孩子,懷孕分娩的是西班牙人這一方,那在現行實務底下,這孩子不會獲得中華民國國籍。因為針對國籍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規定「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內政部對於這一款的解釋,截至目前為止還相當狹隘,認定由於同婚配偶生育子女沒有「婚生推定」的適用,所以這個小孩在台灣只有西班牙國籍,又例如一對台美男同志配偶在美國用代孕使用各自的精子,生兩個小孩,台灣人A的精子所生的孩子可以拿到美國與台灣雙重國籍、美國人B的精子所生的孩子,內政部認為只有美國國籍,秀雯律師表示有一些類似上述的個案目前在爭取擴大對於國籍取得的認定,以便更周全保障子女最佳利益,希望未來政策能有所改變。

秀雯律師認為要實現生殖正義,她基本的立場是認為要開放給單身、有子宮的人,包括順性別女性與跨男,都可以接受捐贈精子第二是開放女同志配偶、非婚的女同伴侶,也能接受捐贈精子,但目前衛福部版本「非婚女同志伴侶」只能用單身身分接受捐贈,非婚異性伴侶則可以以伴侶身份使用人工生殖。(編輯說明:差別在於異性戀非婚伴侶可以成為孩子的法定雙親;同性戀非婚伴侶則只有一方可與孩子建立親子關係。)

秀雯律師也認為衛福部目前在代孕的條文中,有許多機制需要進行更多的討論與擬定,她分享幾個立法原則提供大家作法條閱讀及分析時的參考,一、有沒有充分保障代孕者權益─包括醫療健康、生育自主/懷孕中止權、勞動權、不受歧視、合理報償;二、代孕子女最佳利益─涉及身份關係安定性、親子關係建立的方式;三、中介機構的公益或非營利性四、契約的公平性─例如定型化契約的規制(訂定範本、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委託者與代孕者要有獨立的程序代理人等等。

秀雯律師指出目前衛福部草案有關代孕的委託人及代孕者,有設計一些評估與諮詢的機制,然而草案提及這些機制的規定散落各處,整體流程、項目與執行內涵恐不夠清晰,須在立法技術上調整。秀雯律師也另外分享其他一些伴盟認為該在立法技術上調整的內容,包括草案條文用語刻意區隔異性婚跟同婚,彷彿同婚不是婚姻,另外建議代孕者宜明定要有活產經驗等。

最後秀雯律師強調代孕契約終止權的重要性,因為這涉及到代孕者的重要權益,然而目前衛福部的草案,對於契約雙方究竟如何行使終止權及其限制,欠缺完整規範。而代孕者的「探視權」伴盟建議委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協商討論,反悔權則要考量兒童的最佳利益與親子關係穩定性,建議由法院受理,在較短期間內進行處理和裁定。

 

 

 

 

 

簡至潔(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引言:

承接上半場以使用者需求面來討論人工生殖,下半場則討論實務場域經驗、孕產婦及兒童權利。

首先為我們分享的是擔任人工生殖諮詢師的雅靖,以實務經驗為我們分享如果要進行跨境生殖醫療,療程中可能會發生、必須評估及艱辛的現實情況,而諮詢師要如何協助當事者。

 

 

 

 

 


曾雅靖(人工生殖諮詢師):

諮詢師在整個人工生殖療程中,是個案與施術團隊間非常重要的溝通橋樑,負責衛教、引導、陪伴個案,並及時處理個案在療程中的突發狀況。在療程不順利時,也是給予支持與同理,協助解決問題的角色。

由於目前醫療進行取卵或是凍胚植入,皆是必須按著月經週期來走,若在國外進行取卵,就有可能碰上月經不準時、機票已經買好、忘記打排卵針、必須多待國外好幾天等各種突發狀況。

而雅靖諮詢師說明,身而一位諮詢師,在個案表示要進行療程前,就會先根據個案的身、心、社會支持及資源狀況和對療程的期待,進行整體評估,與個案溝通討論。這是為了讓個案能做好充分準備並對療程的狀況有實際了解。

雅靖諮詢師也分享去年一對女同志去泰國取卵的例子,當時個案對療程的想法是覺得自己當下做試管、就能懷孕、明年生個龍寶寶──但其實沒那麼容易。並提及看見泰國可以進行療程,成功率有80%,還可以挑胚胎,那諮詢師就必須得為這個80%說詳盡的介紹,因為這80%並不是實際懷孕順產的狀況。甚至包括取卵手術的風險,也理解的不夠詳盡。

碰到這種跨境試管療程,諮詢師通常會花很多時間來說明解釋會碰到的風險,不僅是時間金錢的問題,情緒成本也必須考量。當事者可能會想花個八十、一百萬就能有個小孩,但實際上不一定這麼容易。能夠第一次出國取卵就能植入懷孕,那是非常幸運的狀況。

雅靖諮詢師分享在一切療程開始前,他會先整理列表清單,包括從1.基本資料:醫療底點、交通、語言、緊急聯繫窗口;2.社會支持系統:是否有陪伴、照顧、討論的對象?;3.法規與醫療安全權益;4.療程選擇:包括自己的生育條件、凍卵試管的療程細節;5.費用評估;6.健康風險及懷孕率等,像取卵有可能會發生卵巢刺激症候群、多胞胎、反覆失敗的可能等一併包含。

所以在出國進行療程之前,對生殖療程的認識跟理解及在台灣能先做好相應的準備是重要的。

最後結語,雅靖諮詢師分享生殖健康的目的是帶給民眾健康成家的幸福,要做最好的準備,同時也要有最壞的打算。而身為第一線的專業人員,也希望未來生育健康的系統可以更加整合跨領域的串聯,因為生育本身就是一個牽涉到多領域的支持與資源,給個案更完善的支持。

 

 

 

 

吳嘉苓(台灣生育改革行動聯盟常務理事):

台灣生育改革行動聯盟常務理事吳嘉苓老師為我們分享,在人工生殖與多元親職中的孕產照護議題。

嘉苓老師表示目前的人工生殖法,造成了台灣單身、同志者為了生殖而被迫出走國外,增加了孕產過程的風險。包括法令不容、更加耗費時力與金錢,因此延遲生育。或是不得不選擇侵入性較高的醫療介入如IVF/co-IVF,而非 IUI。有些時候,為了提高成功率,會選擇一次植入多個胚胎,造成多胞胎的風險。因為多胞胎會增加過度刺激排卵症候群、子癲前症的發生率,大幅度提升減胎、早產的風險。為了減少這些風險,因此在修法訴求上,要能保障國民平等近用人工生殖技術的權利,就近在台灣使用在地的醫療服務。並增列「不歧視」條款,友善對待各種族群。

回到多胚胎的問題,嘉苓老師也認為這次修法,需要規範胚胎植入的數目。因為台灣原本法規的規範,台灣多胚胎植入的比例非常高,試管多胞胎的比例甚至是世界之首。近期台灣生殖醫學會提出了最新指引建議,表示植入一次只要一個就可以了,尤其當該胚胎品質狀態良好的時候。因此關於胚胎植入數量,要以單一胚胎植入為原則的精神,並依胚胎品質、年齡等因素,彈性調整,且要生殖醫學會訂定清楚準則,依循世界趨勢。

嘉苓老師接著提出第三訴求是關於是否要進行人工生殖,需要提供豐富的決策資源,給予正確資訊。稍早在雅靖諮詢師的分享時也有提及到,成功率究竟指的是什麼,分子分母為何,代表何種意義,應清楚跟公民說明。若以每次治療週期的活產率來說,台灣在110年為16.6%,與有些醫療診所的網頁強調達到六七成,相去甚遠。包括活產成功率也可以追隨國際做法,以「單胞胎、足月、正常體重」來計算;減胎數量政府有要求申報登記,但是並沒有公開報告。英國、澳洲、美國都有建立公開相關資訊、可讀性高的生殖資訊網站。而像凍卵的使用狀況,由於政府未納入申報項目,長年以來都沒有統計資料讓消費者參考,直到近期台大醫院分析二十年來的資料,發現只有3%的凍卵有生出小孩。

總括對於所需資訊的部分,嘉苓老師提出四點建議,一、通報資料庫的項目明文加入併發症;二、訂立資料庫細節,改革成功率的計算,建立民眾容易理解的資訊:三、要求專業團體建立醫療院所廣告資訊呈現的規範;四、凍卵納入資料庫通報。

在保障孕產照護品質部分,尤其代孕環節中有許多重要的規範,如契約及專業諮詢、定型化契約、費用、服務機構等,衛服部都只是以中央定之帶過,無法準確評估孕產福祉。因此建議將代孕與人工生殖法分開,先把所有「中央定之」完成,才能評估如何在台灣落實保障代孕者、委託人與兒童福祉的孕產照護。

最後,嘉苓老師也提及法條中性別平權的重要性,得涵容所有的資源使用者,及要求人工生殖技術諮詢會加入性別平權專家與團體。

 

 

 

 

 


黃于玲(成大醫學系人文暨社會醫學科副教授):

成大醫學系人文暨社會醫學科副教授的黃于玲副教授為我們分享關於子女保障權利及身世告知的議題。

接續孕產母嬰健康主題,此次人工生殖法修改草案對於人工生殖及代孕子女權益相關議題,相較於2007年版本,增加相當篇幅與主題,包括子女最佳利益評估(第1,6條),子女法律地位定義(第33, 42,43,44,45條),以及血緣認知權(第50, 51條)。

修法草案總說明特別提到,人工生殖子女權益應該受到更多重視。「基於人工生殖技術將創設生命,故應有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之適用,增訂受術對象於施術前應經人工生殖子女利益之評估,並修正人工生殖子女之法律地位規定」。本次草案首度引進代孕制度,其保障也包括「對於代孕生殖子女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指導原則,妥適規定代孕生殖子女地位,以維護其權益」。因此,在修正條文第一章總則的第一條,就明示權益保障優先順序:「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人工生殖子女,子女、代理孕母、受術配偶、受術未婚女性及捐贈人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健康及經營家庭生活之權利,特制定本法」。此條文重點有二,第一,人工生殖子女權利優先於其他利害關係,至於權利樣態為何,由該法定之;第二,相較於2007年版本保障當事人及國民之倫理與健康,人工生殖法也將其功能擴張至維護「經營家庭生活之權利」。

一、       子女最佳利益評估

草案第六條提及接受人工生殖前,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專業機構依人工生殖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況為下列評估:1.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2.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3.家庭支持系統及未來所生子女之照顧計畫;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一項評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專業機構製作紀錄;其紀錄方式與保存、評估者資格、評估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針對異性戀夫妻、748結婚登記的同性夫妻,不需要進行家庭支持系統及未來所生子女之照顧計畫,此項只針對未婚女性、異性伴侶。差別規定是因為是否具有法定婚姻關係。在第二項,將評估者資格、評估方式及程序等規定,另外交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如何才能具體評估新納入的使用者(同性夫妻、未婚女性、異性伴侶)相對應的子女最佳利益評估,目前草案的說明並不足。

又,異性伴侶目前並非存在於台灣法律中的親密關係類型,僅在人工生殖法特別規定其定義,對於人工生殖父母及子女的相關權益保障是否充分可行,也需要評估與解釋。

二、       子女法律地位定義

相較於2007年版的人工生殖法,新法草案認為人工生殖子女之利益應優先於受術配偶之利益,因此排除配偶之他方可因意思表示受到瑕疵(詐欺、脅迫)為由,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若與受術配偶之一失去親子關係,又無法與捐贈者透過強制認領而建立親子關係,將嚴重侵害子女權益。也就是說,如果配偶以詐欺、脅迫等方式使用人工生殖產下子女,另一方配偶即使知情及不滿,也會因為新法強調子女利益優先於受術配偶之利益,必須無條件維持此親子關係。我們了解草案強調子女法律地位之穩定性,但如此是否最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唯一管道,或許仍有討論空間,而應留待給專業機關做評估。

此子女權益優先原則立法精神適用於新法的第42條(異性配偶使用第三方捐精)、第43條(異性配偶使用第三方捐卵)、第44條(女同性配偶使用第三方捐精)、第45條(異性伴侶使用第三方精卵),將排除另一方配偶(伴侶)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無血緣關係之父母,僅能向配偶與伴侶請求損害賠償。適用範圍及於所有使用第三方捐贈而形成的親子關係,需要慎重評估。 

三、       血緣認知權

(一)代理孕母及子女:第25條第三款規定代理孕母生產後二年內得探視代孕子女。其立法原因為:「考量代理孕母在交付子女後可能所生之分離焦慮,為維護代理孕母心理健康,於不影響代孕子女及其父母(委託配偶)之親和性,故於生產後至少二年內,讓代理孕母得以探視代孕子女。」基於此規定,草案應包括代孕子女的身世告知設計,但目前並無此項內容。

(二)精卵捐贈者及子女:

1.      使用第三方精卵捐贈之人工生殖父母,使用捐贈精卵時即有可得知捐贈者基本資訊的權利:種族、膚色、血型。目前立法也開放人工生殖子女及其法定代理人得申請查詢(1)子女結婚對象與其血緣關係,避免近親結婚,及(2)子女收養或出養者與其血緣關係。主要理由為避免近親結婚造成亂倫。但查詢前提是,使用人工生殖之父母獲得足夠資源與支持,學習在子女成長過程告知子代這類訊息。而這也正是台灣目前人工生殖主管機關與生殖機構最欠缺動機執行的部分。

2.      修法草案第50條以「血緣認知權」為主,訂定單向聯繫捐贈者條件,是跟前法中大不同之處。其中規定:重大遺傳性疾病、器官移植等醫療需求,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主管機關查詢捐贈者之可辨識資訊。雖然草案說明中表示,辨識資訊內容與聯繫需要平衡匿名制、捐贈者隱私權和子女最佳利益;且對捐贈者匿名制的衝擊,故採不溯及既往制度;並由人工生殖機構聯繫過往捐贈者,取得其同意者。但目前對於查詢之適用範圍、查詢程序、內容及遵循事項,仍不清楚,還有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在此訂定過程,必須納入捐贈者及團體之意見。因為目前生殖機構在精卵捐贈時對於身世告知針對受贈者、捐贈者的諮詢說明,都欠缺為未來的身世告知作準備,極需要凝聚共識加以改進。

3.      2007年版的人工生殖法,針對防止亂倫禁忌而研發的特定血緣認知權(結婚或收養對象之間是否有血緣相關),設有「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但其功能成效如何,並未有討論。建議國健署應先評估該辦法使用狀況,發表報告,以作為下一階段血緣認知權設計的基礎。

四、       外國人工生殖子女權益保護參考做法

鑑於我國人工生殖法對於子女權益保護,特別是身世知悉權仍屬起步階段,建議參考國外由匿名制轉向身份揭示制度的設計,以逐步達到相關利害關係人權益之保護。例如英國2005年開始著手準備18年後的身份揭示制度的流程與設計,就很值得借鏡(可以參考黃于玲,2024)。此外,英國與人工生殖相關的主管機關 Human Fertility and Embryology Authorities (HFEA)以及相關 NGO如Donor Conception Network(DCN)或是Donor Sibling Link(DSL)都針對第三方捐贈的利害關係人提供多種諮詢與協助,讓他們可以逐步接受身份揭示制度及其衝擊。台灣新草案強調子女權益,此精神值得肯定,但是如何在顧及多方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之下,打破文化禁忌,協商達成此目的,還有賴於制度設計與主管機關人員的相關訓練、民間社群的投入與建議。

五、       結語

觀諸本次修法草案,關於子女權益部分,應是為了回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國內設定的國際審查機制與建議。修法條文調整過往對於血緣主義地強調,改為維持子女法律地位穩定,此與子女最佳利益間是否具有正相關?需要主管機關進行⻑期追蹤與分析。此外,子女血緣認知權在台灣目前的精神,仍是基於避免近親結婚、重大醫療需求等理由,並未真正重視子女自我認同等議題。建議國健署、生殖機構與公民社會可以更開放性地討論身世告知的範圍與做法,包括受贈家庭的心理健康、親子關係挑戰、包含捐贈者(及其家庭)關係等議題,提供資源與範例,切實回應「經營家庭生活之權利」的立法目的。

參考資料

HFEA: UK fertility regulator

Donor Conception Network

第三方精卵捐贈生殖及匿名制的變遷:以英國規範發展為例(醫法新論)

 

 

Q&A摘要:

現有的諮詢委員會它的功能與運作?
吳嘉苓:過去擔任諮詢委員的時候,國健署主要是在出現糾紛時,會希望委員會提出處理的方法。每次會議也會請委員提案,這要看參與委員是否積極。例如,由於外國人來台使用人工生殖的比例漸高,曾有委員提出要獨立呈現資料庫,衛福部就會提出相關資料供參考。目前委員會的生態,有醫界代表、相關倫理專家,以及民間團體代表。可能較缺乏諮商相關領域的代表,民間團體的代表性也不夠多元,有所不足,是值得改變之處。

 

現在人工生殖就蠻需要非醫療中心的服務機構?
吳嘉苓:我認為很需要。現在修法增加了請專業機構各種的評估,但是要如何評估,需要涉及許多社會、心理等面向,並非醫療專業所能擔任。目前衛福部版本強調以子女為利益為評估基礎,這很重要,但是使用人工生殖科技的當事者也很重要,要重視他們所需要考量的諮詢與討論。會希望公民團體的大家可以一起參與、考量成立提供人工生殖諮詢與評估的社會企業服務。
 

代理孕母多來自於貧窮階級,不得已才當代母,開放代孕會導致更多剝削,不知道大家的想法?
黎璿萍:我覺得可以草案中提到的評估要點來評估當事者的代孕動機到底是甚麼,確保他的自主性,確認他的真實意願。同時評估的專業機構也不能是利益團體,而是能中立的去評估動機。我們現在討論的都是以非商業或助人型代孕,那它過程中必要的開銷,例如是否實支實付?會不會因為進行代孕而有額外報償?在誘因跟實際經濟狀況部分,還有因為代孕而造成的實際開銷,這都會影響到它是否真的是因為經濟貧窮而產生的行為。這些都是一連串要擬定設計處理的問題。
 

開放異性伴侶的生殖,會不會有假伴侶真代孕的情況?伴侶關係子女的扶養與權益是否跟婚姻關係下的子女權益一樣?
許秀雯:我們假設要代孕就好好的討論跟開放,那如果都有代孕制度可以用,那為什麼要當假伴侶呢?現在衛福部草案版本有關異性非婚伴侶的人工生殖,雙方會是法律直接推定的家長,子女和家長的關係和婚生子女一樣。我想重點還是回到制度本身,一個基本原則就是「濫用不能阻止正當使用」,不能因為可能有人濫用,就說制度不該開放、大家都不能正當使用,畢竟即使在現狀底下,也是有人假結婚進行人工生殖。所以還是要回到制度本身,建立一套紮實制度與配套措施,來降低和防止濫用的可能性。
 

人工生殖法案到實際通過要多少時間?

簡至潔:實際上很難估計。因為草案出來後會發現要討論的部分非常多,政府收集意見的時間是到七月,收完意見後更正再提到立法院的時候,會是什麼樣的內容也不確定。有可能會是今年年底或明年初送到立法院。可是立法院審議時間要多久也不確定,明年又碰到選舉。時間上很難抓。不過我覺得真的公民要加入討論,才能機會得到我們真正關心、符合性別平等正義的草案。

 


發佈日期: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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