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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7

兩岸同性配偶第三地結婚 Ryan&Righ 團聚案 言詞辯論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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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時間:2024 年 6 月 27 日 9:40 ( 9:20 集合 )

▋地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門口(台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開庭時間與地點:10:25 第四法庭
▋統籌單位: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共同主辦: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兩岸同婚權益促進會

▋聲援團體:東南亞跨國同婚交流會

▋主持人:簡至潔|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

▋發言者:

Ryan|本次兩岸同婚團聚訴訟案當事人(台灣方)

許秀雯|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律師團總召集人,本案律師

洪羽伶|兩岸同婚權益促進會專案協處


實務上兩岸人民若要在台辦理結婚登記,需在境外(中國或第三地)先結婚後申請入台團聚,一對台灣與中國同性配偶Ryan和Righ於2019年在美國內華達州合法締結同性婚姻,並於2020年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入台團聚,其提交文件與異性配偶均相同,不料卻遭移民署拒絕受理。當事人不服,在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盟)律師團的協助下,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今日該案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進行言詞辯論。

事實上該案在2022年4月已在北高行獲判部分勝訴(110年度訴字第1007號判決),法院肯認當事人在美國的結婚證書已具備形式證據力,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判決並命移民署需在此基礎上續行綜合判斷兩人婚姻真實性與國家安全等因素後,而後針對Righ的團聚入境申請准否做成適法之處分。孰料移民署並未依照先前判決意旨依程序審查兩人的婚姻真實性與國安風險,而是以「不確定兩人婚姻關係該適用何種法規」為託辭,再次拒絕當事人團聚簽證的申請。
 

  • 第三地申請入台團聚:同異性戀比較


伴盟控訴移民署三大缺失:歧視同性伴侶、藐視司法判決、行政怠惰侵犯人權

伴盟秘書長簡至潔解釋,依照現行規定,中台異性戀若在第三地結婚,僅需要提出以下文件: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駐外機構驗證之結婚證書、雙方的身分證明、保證書、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即可申請來台團聚。

2019年同婚專法通過後,許多另一半是中國籍的同性伴侶苦於無法在台登記結婚,改道至第三地(例如:美國)登記結婚,並依此申請來台團聚,Ryan和Righ就是其中一對。沒想到他們在2020年提出完整文件後,移民署卻要求兩人另外提出「中國的結婚證書」,在中國未開放同婚的情況下,移民署的要求根本強人所難,且和異性配偶有差別待遇。

簡至潔批評,由於中台配偶若要在台生活,需要先申請團聚,經移民署面談與相關審查後才能入台結婚,之後也才能依法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與定居;移民署若違法拒絕同性配偶的團聚申請,將直接導致中台同性伴侶無法入台結婚,直接的影響就是剝奪中台同性伴侶的婚姻權與家庭團聚權。

該案代表律師許秀雯說明,由於移民署並未遵循前次判決開啟Righ的團聚審查程序,因此只能再次進行訴訟。這一次訴訟比起上一次訴訟有了更充足的證據,因為Righ在去年已經通過陸委會與移民署的同性伴侶專案入台審查,也就是說,移民署已經肯認Ryan和Righ的同性伴侶關係,且依照「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2條第1項,羅列多達24款不得許可的事由,這些事由遍及國安、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疑慮,Righ既然能夠順利通過專案來台,表示移民署已確保Righ不存在國安、犯罪等疑慮。許律師認為,既然移民署已經審查認定Righ和Ryan確實存在同性伴侶關係,且也實質審查Righ並無國安疑慮,那麼實在沒有理由不讓Righ入台團聚。
 

Ryan&Righ 團聚案(Ryan&Righ v. 內政部移民署)大事記

2019.11.01

Ryan(台灣籍)與 Righ(中國籍)在美國內華達州締結同性婚姻,並取得我國駐舊金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之驗證

2020.11.02

Righ 提出美國結婚證明,以 Ryan 同性配偶的身分,申請來台團聚

2021.01.28

內政部移民署以 Righ 未提交「中國結婚證明」為由,駁回 Righ 的團聚申請(註:異性配偶在此情況,不需要提出中國結婚證明)

2021.07.09

第一次訴願,行政院駁回我方訴願,我方向北高行起訴

2022.04.14

北高行判 Righ 部分勝訴,認定兩人已提出符合申請團聚所需文件,內政部移民署不可強求提出大陸地區結婚證明,並要求移民署應該在承認 Ryan&Righ 婚姻有效之前提下,受理申請並依程序進行審查

2022.08.24

內政部移民署無視北高行判決理由,稱美國結婚不適用兩岸條例,第二次駁回 Righ 的團聚申請

2023.05.08

第二次訴願,行政院訴願會撤銷內政部移民署 2022 年 8 月之駁回處分,命內政部移民署於 2 個月內另為適法處分

2023.06.14

未待內政部移民署做成決定,本會律師代理當事人依法逕行提起訴訟,後續內政部移民署與陸委會互相踢皮球,甚至表示兩人在美國結婚無準據法可適用。

2023.11.14

第二次訴訟,第一次準備程序,苦等 5 個月終於開庭,法院同意裁定陸委會輔助參加訴訟

2024.04.03

第二次訴訟,第二次準備程序,陸委會輔助被告機關即移民署參加訴訟

2024.06.27

第二次訴訟,第一次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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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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