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8日「人工生殖法修法議題公聽會第2場次」 ——伴盟觀點
2024年3月28日「人工生殖法修法議題公聽會第2場次」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簡至潔發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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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數月的討論,我想大家都能同意,在結婚率降低、同婚開放、女性地位提升的社會變遷下,過往只有「異性戀婚姻」才配育兒的觀念早已改變,加上生殖醫學技術的發展,單身者、同志配偶、子宮缺損者,都能在科技輔助下孕育下一代,因此這確實是一個重要的時刻重新檢討與修正人工生殖法,因且這個時刻已經「遲到了」,因為「年齡」是生育能力的最大關鍵因子,多耽擱一年,就會讓更多有意願生育的人,離希望更遠一點。
為了彌補這個「遲到」,我們主張,既然台灣現行的人工生殖法,已開放「捐贈精子 或 捐增卵子」的情形,只需要在性傾向平等原則與婚育脫鉤原則下,就能開放不同身份別的人近用人工生殖技術,例如:女同志配偶、單身女性、跨性別男性,我們主張這部分應該分階段、優先立法。
第二,我們要特別提醒立法者注意跨性別者的情況。由於人工生殖法規內容高度涉及性別指稱,尤其法規內容也涵蓋生殖細胞、子宮等具有性別意涵的生物特徵,因此我們需要高度關切,是否有可能因為「順性別預設」而未充分考慮跨性別者與雙性人,因而將之排除在適用範圍。
例如:一位跨性別女性,在變更性別前存有精子,當她和一位出生指定性別為女性的人結婚,她們在法律上會是「女女同性配偶」,在這種情形下我們認為應當允許這對配偶使用變更性別前、被保存下來的精子進行人工生殖。
但如根據現行條文不能指定捐贈生殖細胞,那麼就會排除這位跨性別女性使用自己的生殖細胞生育下一代的可能。
更進一步說,現在已經有法院確定判決,允許跨性別者在未進行絕育手術的情況下變更性別,世界上也已經有近50個國家、無需強制摘除性器官就能變更性別,因此台灣已經有跨性別社群「酷兒翻越」要求正視跨性別的生育權。
例如:當一位保有子宮的跨性別男性,以及一位出生指定性別為男性,但精子不活躍的男性結婚,他們在法律上是「男同志配偶」,只需透過ICSI(單一精蟲顯微注射)技術,就有機會懷孕。在此情況下,若法條文字或說明限制在「女同志配偶」,則這對「男男配偶」就被排除在外。
因此我們主張法條用語力求性別中立,並且加入反歧視條款,確保立法時若有思考及用語未盡周全的情況,行政及醫療實務仍可透過平等原則的解釋適用來提供服務給需要的當事人。
最後,我們雖然主張可以分階段立法,但不認為代孕制度應該無限延宕,現在不開放代孕的情況下,國人只能赴海外尋求代孕,在某些案例中,即便是去代孕合法的國家,甚至拿到親權判決,回台後的親子關係,都還是有「是否承認外國裁判」的裁量空間與風險;而如果是並未拿到親權判決的情況下,則會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1條須適用該外國法的問題,不同國家法律有不同規範,最終結果也存在一定法律風險,在國人語言不通、不熟悉相關外國法制、中介機構又不夠專業的情況下,赴海外代孕的風險存在已久;另外,若真的考慮到代孕可能帶來的剝削,那麼在全球化底下,也只是把這個成本轉嫁到國外女性身上,因此我們認為是時候務實討論代孕制度。
針對代孕制度,伴盟一年前已啟動內部研修小組,歷經超過十次會議,我們主張保障代孕者健康權、自主性及兒童最佳利益的前提下,建構代孕制度,以下提出幾項原則:
➊中介機構應在確保「兒童最佳利益」與「代孕者自主性」的前提下提供服務。
➋代孕者必須在充分知情同意下進行代孕,且在議約過程獲得律師或程序監理人的協助。
➌當代孕者決定在懷孕24週內終止懷孕,必須絕對尊重。
➍將代孕者視為一般產婦,其孕育的孩子也是台灣公民,因此應享有之健康保險、醫療、勞動與相關權利均須同等享有。
➎不要陷入「利他」就是「無償」思維,應給予代孕者合理報償(國語字典:答謝與補償)才是對其真實之保障。
➏代孕制度之親子關係建立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依歸,確保身份關係的安定性,及早建立委託者和代孕子女的親子關係才是對子女最大的保障,因此我們主張著床即擬制親子關係。但仍保留代孕者反悔權,代孕子女出生後,代孕者有權在2個月內向法院聲請停止委託者親權,並聲請收養代孕子女。此聲請將由法院綜合一切條件,依據兒童最佳利益做成決定。為避免影響子女身分安定性,法院應優先審理,於1個月內審結。
➐最後中介機構必須是政府特許的非營利機構,相關規範不應空白授權,衛福部若要同時提出代孕草案,必須同時提出中介機構的管理原則。
發佈日期: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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