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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記者會團體及立委發言稿】情人節不快樂— 有吉先生可以結婚了,我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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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 簡至潔發言稿
 

1. 台日案再獲勝訴,這一次判決勝訴理由,法院再次採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涉民法)第8條公序良俗條款,認為台日同性伴侶若因適用日本法而不准婚姻登記,其結果將違反我國憲法基本權及公序良俗,因此應排除適用日本法,判准登記。

 



2. 事實上這已經不是第一次法院以涉民法第八條判跨國同性伴侶勝訴,去年三月台馬案的判決也是認為該案適用公序良俗條款,排除馬來西亞法的適用。基本上這兩個法院判決都肯定同性婚姻為我國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並已透過立法成為我國法律秩序的一部分,因此當跨國當事人適用涉民法第46條後卻不能結婚,已經違反我國公序良俗,應該排除外國法的適用。若貫徹這個邏輯,其實所有來自同婚尚未法制化國家的跨國同性伴侶當事人都應該要同樣適用涉民法第八條並准予登記結婚!


 


3. 事實上司法院今年四月已經發函給內政部,表明跨國伴侶要求結婚登記時,是否能夠適用涉民法第8條公序良俗條款准予辦理結婚登記,屬於「戶政主管機關」的職權,也就是說,內政部根本不需要等待涉民法修法,即可依照跨國同性伴侶個案情形,判斷是否得以適用涉民法第8條為其辦理結婚登記。

 



4. 今日有眾多台日伴侶到場,呼籲內政部不要再用「判決僅個案效力」來推託,應看見伴侶們的苦熬等待,並承認法理明顯相同,至少應直接參照去年三月台馬及今年七月台日跨國同志伴侶請求結婚登記的勝訴判決,立即開放台日、台馬同性伴侶的結婚登記,並儘速研議全面允許跨國同婚的配套做法,不要再扣押人民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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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當事人 Amber & Tomo 發言稿


我跟我的女朋友在一起6年,前3年我們都是維持遠距離的狀態,我們一直很想生活在一起,所以在3年前我們決定用成立公司的方式讓女友拿到工作簽證,簽證是拿到了!但是政府有規定在續簽時,必須營業額到達多少才能再給予下次的簽證,也因為在這疫情下,生意上受到很大的影響,對於續簽我們感到很大的壓力,雖然連續拿簽證五年後是可以申請永久居留權的,但政府規定每年需待滿183天以上,否則將取消永居權,這對於我們未來充滿了未知,也感到很無助,3年了我的女朋友很想回家,但害怕因為疫情的關係,回去了就回不來了,我們希望我們可以結婚,不用擔心未知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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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當事人 Allison 發言稿

 

我用工作簽證在日本,與日籍伴侶在一起四年,我們有一個八個月大的小孩。因為肯定台灣包容多元性別的價值觀,我們計畫在小孩學齡前,一家人能搬到台灣定居生活。

但因為台日跨國同婚不被允許,讓我們一家人要到台灣生活變得困難重重。我的日籍伴侶與小孩如果要去台灣長住,伴侶就必須取得台灣的工作簽證,日本籍的小孩才能依親到台灣生活。

如同我在日本必須有工作簽證才能長住,對外國人來說工作不見得好找而且簽證有期限,誰都說不準工作會不會被調動甚至有失業的可能,這代表我們一家人隨時有可能被分開。

沒有辦法得到婚姻的法律保障,生活充滿不確定性,請政府正視跨國同性伴侶的需求儘速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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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伴侶當事人 Andrew 發言稿

 

我是安竹,台日伴侶當事人同時也是台日群組組長,我所代表的是21對台日跨國同性伴侶。首先,感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一次肯認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當外國法違反我國公序良俗條款必須排除適用,在阿樹與有吉的案件上給予勝訴判決。 

 

除了前面Allison、Amber與Tomo的當事人以外,其實現場還有許多台日伴侶當事人協助舉著標語,包括日本籍H先生目前以工作簽證居留,但卻隨時面臨失業風險被迫離境而與伴侶分離的不穩定感,也有像台灣籍Yu一樣原本與伴侶在海外生活,但因為疫情簽證等因素被迫分離無法相見,而我也因為疫情的關係距離上一次與伴侶相見已經長達900多個日子。

 

內政部從去年第一起判決開始就堅稱個案判決個案效力,然而高等行政法院已在阿樹與有吉的案件上明確指出日本法違反我國涉民法公序良俗條款必須排除適用。難道有吉先生的日本法就不是我們其他日本籍當事人們的日本法嗎? 有吉先生的日本法需要被排除適用,其他的伴侶就不用排除日本法? 很顯然的~不是喔! 明明都在同一個需要被排除的日本法及同一套的台灣涉民法的框架下,有吉先生與阿樹已經可以登記,若繼續堅稱個案效力讓其他的台日當事人依然無法登記,實在是很荒謬也不公平,站在我們當事人的角度,更是完全無法理解這樣的一個情況!

 

難道要逼迫21對台日伴侶都需要一個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嗎? 難道我們需要用21次勝訴來證明日本法應該被排除適用嗎? 難道這不是在浪費公帑嗎? 因此,我代表所有的台日跨國同性伴侶在此 鄭~重~呼~籲~立即讓所有台日伴侶在台依法登記,不要再浪費司法資源、人民納稅錢與當事人的青春,我們也不想要為難第一線戶政人員一直疲於奔命於法院成為被告。

 

請立刻讓所有的台日當事人都能在台獲得平等的結婚權益保障,讓所有的台日愛情都能在台落地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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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立法委員 王婉諭 發言稿

 

一、大法官解釋,只是平等的開始

2017年5月24日,是台灣性別平權重要的一天。因為那一天,大法官們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相同性別的兩個人,也和異性婚一樣,受到婚姻自由的保障。

但是,我們也知道,後續專法的立法,因為種種角力,很遺憾留下了跨國同性伴侶的缺憾。

對於同性婚姻的規定,因為七四八專法,並沒有處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的問題;因此,想要在台灣結婚的兩人,依現行的法規,雙方的母國「都必須承認其婚姻」。

 

二、法院判決勝訴四對跨國同性伴侶勝訴、其他國家不承認同婚的法律是違反台灣公序良俗

不過,自2019年同婚通過後,法院已經判決四對跨國同性伴侶勝訴,其中兩對當事人已順利結婚。

為什麼呢?這四起案件中,行政法院認為戶政機關要受理臺灣和沒有接受同婚國家國民的婚姻登記,理由其實是共通的,也就是認為同性的兩個人可以成立婚姻關係,這樣的價值和秩序,是臺灣法律制度的公共秩序。因此,適用不承認同性婚姻、讓台灣人沒辦法和那個國家國民結婚的外國法律,就會違反臺灣的公共秩序,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的規定,就不應該適用阻礙跨國同婚的外國法。

 

三、訴求

首先,最根本的作法是要修法。時代力量早已提出《涉外民事適用法》的修正,司法院也通過《涉民法》,並將草案送入立法院。因此,我們呼籲下個會期,應該盡速排審,完整保障跨國同婚伴侶的權利。

 

第二,即便在尚未排審、正式修法之前,既然現在已經有「台灣戶政機關應接受台灣人跟不承認同婚國家的外國人結婚」的判決先例,而戶政事務所也已經依據行政法院判決,受理同性伴侶結婚登記。因此,我認為內政部應該發布函釋,通令全國戶政機關,依照這幾個先例判決的解釋,將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外國法律,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的規定,解釋成違反臺灣的公共秩序,此時不應該適用阻礙跨國同婚的外國法,讓所有跨國伴侶都可以在台灣登記結婚。

 

第三,退一步言,即使內政部繼續怠惰,遲遲不發布函釋,各戶政機關依據平等原則和行政自我拘束原則,還是必須受到這樣的判決先例拘束,積極地將法院判決意旨落實到每一個跨國婚姻的案件上。


最後,退萬萬步言,如果無法通案到每一個跨國婚姻的案件,各戶政機關最少應該要通案受理已經有判決先例的國家之外,往後針對台灣跟日本、台灣跟馬來西亞的跨國同性伴侶,應該依據平等原則和行政自我拘束原則,通案受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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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法委員 范雲 聲援影片

近日勝訴的台日跨國同婚案已經是第四個判決勝訴,顯示這已經不是個案,而是許多人面臨的共同問題。范雲強調自己已經提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修正草案,但是在修法前,將敦促內政部以函釋來保障跨國同性伴侶的基本權利,希望未來不再有同志伴侶需要透過訴訟來得到本應該就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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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施逸翔 發言稿

 

西遊記有句經典名言「事不過三」,意指同樣的事情,尤其是錯誤的事情,不宜連續三次或多次,一錯再錯。但內政部的禁止跨國同婚之違法違憲違反兩公約的函釋,已經在司法審判再次遭遇四連敗了,比「事不過四」還要不知悔改,我們真的奉勸內政部不要再堅持勝訴的跨國同婚案只是個案了,讓一對一對只是想要基於愛情組織家庭的跨國伴侶,如此辛苦地繼續進行他們贏面很高的司法訴訟,真的夠了,內政部可以趕快撤銷違法的函釋了,浪費司法資源真的不是政府該做的事情。

 

不僅法官這麼說,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審查的國際人權專家也這麼說,當時國際人權法專家William Schabas知道台灣政府以法律禁止跨國同婚時就反問:「台灣政府管其他國家的法律幹嘛?」意思就是,婚姻平權在台灣應適用於每一個人,不管伴侶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都應受到保障,這是基本人權,跟其他國家的法律無關。

 

且就在今年五月剛通過的第89點結論性意見就明確的指出,禁止跨國同婚的規定就是歧視:「審查委員會關切的是,法律中存在歧視,將來自不允許同性婚姻國家的配偶排除在外。 如果這對伴侶選擇共同生活,他們在婚姻中的權利就得不到保護。委員會建議立即消除法律中的歧視。」


接下來行政院應該會展開一系列落實結論性意見的會議,我們呼籲政府各機關應儘早提出相關政策措施,具體回應審查委員已經明確指責的這項歧視性規定,莫再拖到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審查還沒解決,這樣就真的是如同西遊記在「事不過三」後面接的那句「下流無恥之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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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秘書長 黎璿萍 發言稿

 

團體們選在在情人節前夕召開記者會,便是要呼應跨國同婚法案應該儘速修正,讓有情人終成眷屬,然而,我們組織除了關注無法成婚的跨國伴侶相聚的權利外,同樣也關注在跨國同婚當中無法團圓的同志家庭。

 

如同稍早發言的同志家長所說的情況,跨國婚姻沒有充分保障的一天,在跨國同志婚姻的孩子,也沒有辦法享有充分的親子權利保障。

 

在我們國家的法治體系下,一個孩子是否能充分擁有法律的保障,往往取決於他與家長的親子關係是否被國家肯認。我們已經看到多組的同志家庭,僅僅是因為孩子的其中一位同志雙親,來自於沒有通過同婚的國家,讓孩子被迫處在單親的法律保障結構中,孩子從小就跟著兩個媽媽或爸爸共同生活,卻因為家長的國籍,我們就要讓孩子被迫與家人分離。

 

台灣在性別平權的保障上,一直是是亞洲第一的表率,不僅是許多亞洲國家紛紛效仿與學習的平權典範,如今因為跨國同婚的保障不足,我們卻要跟孩子說:因為你的家人來自不同的國家,台灣就不歡迎你們了,台灣就不給你媽媽或爸爸的法律保護了,這是何等殘忍的事。

 

在歡慶美好的愛情的同時,許多同志家長早已不想慶祝情人節,她們只想慶祝結婚紀念日,她們只想在每一個平凡的日子裡,跟他們最愛的伴侶與孩子生活。


對於許多被迫分離,或是被迫停留在他國無法回台灣生活的同志家庭來說,只有跨國同婚完全平權的那一天,才是他們可以快樂慶祝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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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倡議經理 潘儀 發言稿

 

我們歡迎日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起跨國同婚勝訴判決,代表台灣的司法體系維護了憲法裡平等與婚姻自由的原則,然而行政與立法部門的延宕讓至少400多對跨國同性伴侶面臨隨時都可能要分離的窘境,台灣政府不應再繼續漠視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與台權會秘書長所提及的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

同樣身為跨國同性伴侶當事人卻尚未能與伴侶結婚的潘儀則感到欣羨,和其馬來西亞籍的同性伴侶相戀7年,原以為2019年同婚通過後就能在所愛的這片土地上驕傲成婚並共組家庭,但3年過去了還是無法如願,這樣破碎的同婚制度將部份台灣人排除在外,剝奪部分同為台灣公民的人與其他台灣人一樣享有婚姻自由與家庭團聚的權利。既然情人不分國界,成家也應不分國籍,希望台灣政府選擇愛與平等的價值而不是繼續歧視。 


發佈日期: 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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