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8

伴盟兩公約影子報告

就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提交影子報告——涉及公政公約(ICCPR)第 2 條、第 7 條、第 23 條、第 26 條
提交單位: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TAPCPR)
日期:2020/10/14
本報告由伴盟許秀雯律師及謝孟釗律師主筆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盟),成立於 2009 年,是專業的性別與人權倡議團體,也是台灣通過婚姻平權的關鍵推手。我們長期關注性別人權議題與相關法治教育,目前致力推動的議題包括:跨國同婚、反歧視、跨性別自由換證與非婚家庭的保障。伴盟律師團除了於 2017 年代理祁家威先生取得大法官釋字 748 號解釋(婚姻平權案)的勝利,也持續透過立法、司法、社會倡議與政策監督等途徑,努力落實台灣的婚姻平權、多元成家與 LGBTI 反歧視工作。專業律師團也提供同志(LGBTIQ)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並義務代理具有指標性之性別人權公益訴訟。

 

一、未完成的婚姻平權:跨國同婚


(一) 台灣雖於 2019 年 5 月 24 日施行「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允許同性二人為結婚登記,但依司法院及內政部對於現行法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解釋,只要同性伴侶一方來自同婚尚未合法之國家(包含已有同性伴侶民事結合制度,只是無婚姻之名的國家,如瑞士、匈牙利等),該對同性伴侶即無法於台灣登記成立同性婚姻,也就無法得到因婚姻而生之相關權利保護如居留申請、收養配偶子女等,對跨國同性伴侶之法律上保護顯然不足,且顯然構成國籍及性傾向歧視。

 

(二) 此外,於跨國同性伴侶分別來自中國、台灣兩岸之情形,理論上現行法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可讓渠等逕行依台灣法令於台灣登記成立同性婚姻,但囿於目前行政規範(要求兩岸婚姻須先在中國登記結婚,而後實施來台的機場面談等規定),中國人民無法逕以締結同性婚姻為由而申請進入臺灣,在事實上阻絕兩岸同性伴侶於台灣合法結婚之可能性。

 

(三) 就上述跨國同性伴侶於法律上婚姻自由與平等權遭侵害之問題,行政院與司法院(司法院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主管機關)迄今仍相互推諉,司法院雖委外發包研議此事,但迄今仍未提出具體方案,伴盟建請國際人權專家委員請行政院及司法院具體回覆其對跨國同婚議題之意見與處理進度。

 

二、跨性別權益

 

(一)政府機關迄今仍未提案制定《性別承認法》,欠缺性別認定與性別變更之法源依據,長期僅以行政命令強制跨性別者若欲變更法定性別須提出兩張精神科醫師證明,並進行摘除性腺器官之外科手術,嚴重侵害跨性別者之身體健康完整自主。

 

1. 前揭行政命令等同讓有意變更性別者須強制進行絕育手術,嚴重侵害跨性別者之身體完整及自主決定權,構成公政公約 (ICCPR) 第七條所稱「酷刑」,不符合 2017 年兩公約第二次報告,專家所做成的第 72 點建議「在跨性別者方面,委員會建議政府以法律明文承認跨性別者自由選擇的性別認同,不受非必要的限制」,亦違反 2014 年CEDAW 公約第二次國際審查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性別認同是基本人權,且無必要強迫或要求摘除生殖器官」。

 

2. 此外,現行戶政實務仍強制人民必須登記男、女二性之一,欠缺其他(性別不明、雙性或第三性別)選項,現行身分證卡面甚且強制揭露性別。雖內政部近年擬推動新式晶片身分證,有意規劃於新式晶片身分證卡面取消性別欄位(改將性別資訊儲存於晶片內,必須讀卡才能得知),惟姑不論新式晶片身分證本身涉及之隱私權爭議,單就前揭規劃方向而言,縱於新式晶片身分證卡面取消性別欄位,如繼續維持現行身分證編號首碼數字1 代表男性,2 代表女性之編碼方式,其他人仍可透過身分證編號辨識他人性別,實際上仍無法達成性別之隱私保護目的,宜一併檢討之。

 

(二)就跨性別議題而言,校園性別友善空間規劃仍有相當大進步空間:
 

1. 統計至 2019 年,我國共有 152 所大專院校,則以 2018 年有 96 所大專院校設有性別友善廁所推算,目前設有性別友善廁所之大專院校約僅有63.16%左右,其數量仍有不足。且教育部應具體說明前揭所謂「96 所大專院校設有性別友善廁所」之統計,其校內性別友善廁所之數量及設置地點為何(例如是否每棟大樓、每個樓層均設有性別友善廁所?其數量是否確實足夠?)

 

2. 再者,除大專院校外,一般中小學特別是國民教育階段,學校是否設有足夠性別友善廁所供跨性別學生使用?亦應請教育部具體說明回覆。

 

3. 除性別友善廁所外,跨性別學生住宿問題亦值探討。目前各大專院校宿舍均仍維持男、女二元區分,部分所謂男女混宿或性別友善宿舍,亦往往僅是男女宿舍同棟分層;此種規劃導致尚未變更登記性別之跨性別學生,往往被迫入住「自身不認同之登記性別」宿舍,造成嚴重身心壓力,或是被迫花費較高金錢時間等成本搬離學校宿舍,另尋住處。就跨性別學生住宿問題,教育部應作成具體指引,並挹注必要資源協助,以利各校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三、雙性人權益

政府機關迄今仍未充分立法保障未成年雙性人之性別認同自主權:

 

1. 台灣現今仍實施戶籍制度管理人民身分,並強制登記男、女二元性別,並無其他(如未指定性別、第三性別或雙性人類別)性別可資選擇,導致未成年雙性人往往在還未能表達與決定自身性別認同前,即由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代其決定登記性別,影響未成年雙性人之權益。

 

2. 我們認為對雙性人兒童進行非必要的性別手術是侵害人權的行為。現行衛福部於2018 年所發布「未成年雙性人之醫療矯正手術共同性建議原則」雖規範未滿12 歲之雙性人原則上不宜執行醫療矯正手術,12 歲以上之雙性人應經專業團隊評估決定是否執行手術,惟欠缺強制力,其所稱之病人最適健康利益內涵不明,亦未見衛福部設有該建議原則之追蹤、查核等機制。為確保該原則落實,建請衛生福利部具體說明前揭原則於醫療實務上之實行情形,並公布前揭原則發布前、發布後之未成年雙行人接受醫療矯正手術比例、手術內容等相關統計資料。

 

四、待制定的反歧視法(平等法)

政府迄今仍未完成綜合性反歧視法立法,相關反歧視條款仍散見於不同法律內,導致下列問題:
 

1. 反歧視法散見於各法律,導致規範範圍往往僅限於特定領域,掛一漏萬,如性別歧視之禁止規範主要局限於勞動場域與教育領域,另透過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一般性騷擾行為等,但對於租賃、商業、服務等領域內因性別(sex/gender)所產生之差別對待,仍欠缺有約束力之積極規範。
 

2. 就仇恨言論(hate speech),除涉及性騷擾者可透過性騷擾防治法加以規範,或涉及對「個人」的侮辱、恐嚇得以刑法制裁外,現行法欠缺針對「群體」的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國籍、種族、宗教發表挑起歧視、仇恨及暴力的歧視言論之相應管制機制。
 

3. 仇恨犯罪(hate crime)迄今欠缺立法(實務上僅被當作一般性犯罪處理),也完全欠缺正式統計,因此無從掌握具體社會狀況與謀求改善,在此提請政府應正視此一問題並提出具體對策。


發佈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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