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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5

婚姻平權未竟之事 新聞稿 2019/5/25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新聞稿 2019.05.25

 

1.完整的收養權利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允許同性婚姻當事人可以繼親收養他方『親生子女』(第20條),但不允許同性婚姻當事人共同收養,雖堪認已回應許多已生育子女的同志家庭的需求,但限制共同收養以及繼親收養僅限他方親生子女,保障未臻完足。

 

2.跨國的同性婚姻相關的法令、行政措施

跨國同性伴侶們也殷切的期待能來台登記結婚,與所愛成家,但若外國一方同性伴侶之本國法尚未允許同婚,則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則台灣公民與該外國同性伴侶恐仍無法在我國成立同性婚姻關係。由於該草案並未納入相關配套規定,因此伴侶盟希望未來政府能衡酌修改《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或提出配套措施。

 

3.希望專法可以回歸到民法符合憲法精神

我們認為此專法是一個階段性的成果。但顯然地,隔離仍然不是一種真正的平等,我們還是希望我們的民法像我們的憲法精神一樣,把每個人都擁抱在懷裡,所以我們還是希望有一天這個同婚專法還是回歸到民法,既然都是婚姻,那就是用民法來規範就好了。不管你的性傾向、性別認同是什麼。

 

4.希望保留同性伴侶註記制度(Civil Partnership Registration),並擴大適用到異性與非婚伴侶。

伴侶盟希望這個制度能夠保留,原因是在於,仍然有一些同性伴侶,他們可能是沒有辦法結婚的。同時也有一些異性伴侶,其實也是不結族,這個伴侶註記制度能夠作為一種身分關係的證明,所以我們會希望接下來政府能夠保留這個制度,繼續開放給同性伴侶登記,甚至也希望能開放給異性、非婚的伴侶。

 

畢竟不是每個人都適合婚姻,或者在這個當下選擇進入婚姻,而且台灣同居不婚、不分性傾向的人口非常多,所以伴侶盟希望能看見多元家庭的存在,讓是我們的初衷,也是我們會繼續在下一個十年努力的方向。

 

發佈日期: 201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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