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聲明 2019/4/18
由反同團體主導,交由國民黨立委黃昭順提案的民法第972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於明(4/19)在立法院院會一讀,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呼籲立法院將此草案退回程序委員會,因為該「民法第972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婚姻,應限定為一男一女之結合」的規定已違反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立法院絕不能通過此種違憲法律。理由如下:
1.首先,憲法保障同性間平等享有結婚之自由權利,已經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肯認,這不因去年公投結果而有任何改變。釋字748雖然沒有宣告民法特定條文違憲或立即失效,但依照其解釋意涵,過去婚姻僅限一男一女的規範狀態已被認定違憲,自此,我國「婚姻」已不限於一男一女。
2.至於同性婚姻如何實現?大法官釋字第748號允許立法者享有立法形式的選擇自由(可以修民法或另立專法),但無論如何,修法都必須能平等保護同性二人之婚姻自由,並訂下立法期限,倘若逾兩年期限未完成修法,則同性二人可以直接依現行民法婚姻章登記結婚。
3.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所創制之立法原則,以及立法院依此公投結果所審議通過的法律,屬於法律位階,均不得牴觸憲法,亦不得牴觸具有憲法位階效力的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換言之,公投第10案、第12案的效力及依其結果所修立的法律,不能牴觸釋字748。因此,行政院為符合釋字748及公投結果,不修民法而是另立專法,提出同婚法案(《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這個做法已經同時符合公投第10案與第12案通過的要求。
4.反同組織聲稱此修正草案是在落實公投第10案的結果,但公投第10案通過的效力不能逸脫我國大法官已作成釋字748的憲政法制脈絡,亦不能牴觸釋字748的意旨,因此該公投案通過,頂多只能要求針對民法婚姻,採取立法「不作為」(也就是不採取修民法的方式規範同婚)。但若反同組織要進一步在民法中,把「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的結合,就會實質違反了釋字748 所揭示「婚姻不應限一男一女」的意旨與效力,構成違憲。
5.我國法律體系中「婚姻」一語,在釋字748 後已不限一男一女,民法婚姻是婚姻,其他法律包括政院版同婚專法草案所稱婚姻也是婚姻,如果在民法中刻意做出與大法官釋憲相反的規定,會創造出一個牴觸憲法且法律矛盾的狀態,不但破壞台灣的憲政體制,也會徒增法律體系解釋適用的紊亂,這是立法者絕對應該避免的。
6.最後,大法官於釋字748中明白表示,若逾期未完成修法,同性二人可以直接依現行民法登記結婚,更證明若將民法所稱婚姻限定為一男一女之結合,當然是違憲之舉!
台灣即將在今年5月24日實現同性二人之婚姻自由,我們殷切期盼所有立委都能體認自己的憲政義務與時代責任:同志人權就是人權,婚姻自由是大法官所肯認無分性傾向都應該平等共享的基本權利,希望明日立院能明快退回這個明顯違憲的法案,別再讓反同組織得寸進尺,請拿出智慧與勇氣,用行動守護釋字748!
發佈日期: 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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