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過荊棘,一起邁向一個更平等、更美好的台灣--伴侶盟對行政院《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的回應 2019/2/21
21日上午,行政院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共以27條條文保障同性別二人締結婚姻關係及相關權益,以下是伴侶盟初步分析與聲明:
首先,我們肯定這部法案秉持釋字748的精神並沿用大法官對於「婚姻」的定義,明定以本法平等保障「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這部法案名稱相當不同於過去的立法慣例,但我們理解,這應是行政院團隊基於政治折衝,企圖降低爭議所做的努力。
依照行政院所提出來的版本初步分析,同性婚姻關係當事人的繼承權及財產權利都直接準用民法婚姻的規定,並且除本草案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外,採取概括準用民法總則、債編以及民法以外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依據這個概括準用條款,在保障的涵蓋率上已包括我國法規範中大部分與配偶相關的專屬權利義務(例如醫療、社福、租稅、訴訟地位等事項)。而下列幾點則是我們認為美中不足,希望未來能予以釐清或補足改善的部份:
1.依據草案的設計,同性婚姻關係之一方並未與他方之血親成立姻親關係(草案未準用民法親屬編有關姻親的規定),這是與異性婚姻的一個重大差異,因此衍生以下疑慮: 我國法體制中諸多與利益迴避義務相關的一定親等內之姻親限制,以及與姻親相關的所有其他規定,在同性婚姻之情形,究應如何處理? 恐須進一步調整或釐清。
2.草案允許同性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繼親收養他方『親生子女』(第20條),但不允許同性婚姻當事人共同收養,雖堪認已回應許多已生育子女的同志家庭的需求,但限制共同收養以及繼親收養僅限他方親生子女,保障未臻完足。
3.該草案第26條明定對於「宗教自由」的保障,將來是否會影響工作及教育等領域的反歧視條款的適用?例如一個宗教團體所設立的教育機構、醫療機構,能否基於本條所稱宗教自由而拒絕僱用或解雇同婚者?須請行政院釐清。
4.跨國同性伴侶們也殷切的期待能來台登記結婚,與所愛成家,但若外國一方同性伴侶之本國法尚未允許同婚,則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則台灣公民與該外國同性伴侶恐仍無法在我國成立同性婚姻關係。由於該草案並未納入相關配套規定,因此伴侶盟希望未來政府能衡酌修改《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或提出配套措施。
5.最後,該草案未準用但也未明文排除同性伴侶適用人工生殖法,草案說明此部份將交由其主管機關進一步研議,伴侶盟期盼主管機關衛福部後續應考慮相關配套。
整體而言,在反同團體挾持公投結果的龐大政治壓力下,我們很欣慰行政院並未向反同團體屈膝,也肯定執政團隊堅定守護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的精神,確保同性別二人得準用民法婚姻相關規定結婚。接下來,伴侶盟會持續和各政黨中的進步立委合作,力求法案能更完整保護同性配偶與家庭的權利。
對所有的人來說,愛都是一個艱難的任務,相愛需要制度支持,才能想像未來、規劃未來。想要平等、有尊嚴地相愛、生活於世,是同志公民最卑微的渴望,我們深深期盼朝野立委在接下來法案送入立院後,可以在支持同志人權的基礎上,不分黨派理性討論法案,以釋字748所稱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作為未來三讀通過法案的底線,還給同志該有的婚姻自由、平等的權利,我們相信人權超越黨派,我們將共同寫下亞洲第一的光榮歷史!
行政院《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內容
發佈日期: 201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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