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mg 8000

2018/05/28

公投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應落實利害關係人參與、事實查核與禁止仇恨歧視言論

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2018/5/28

中選會107年5月11日預告修正「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草案(下稱本草案,參見 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8af45f4d-ed6e-4ba7-8c7f-466abfc91feb),伴侶盟詳閱本草案後,認為本草案若干條文有違正當法律程序、逾越公民投票法第17條授權目的與範圍,並認本草案應另增設事實查核機制、明文禁止仇恨性與歧視性言論,確保大眾得藉由發表會與辯論會接觸正確適當且多元的資訊,以利公共意見的理性討論,以免發表會或辯論會淪為不實謠言與恐懼的散播平台,誤導、扭曲公投意向。

 

一、本草案應增設「利害關係人」擔任代表陳述意見之規定

公投法第17條第2項稱「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而所謂正反方之認定與代表人選之產生,依本草案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人民領銜提出全國性公投提案時,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擔任正方,立法院或行政院擔任反方,同條第2項規定,由正方及反方各推薦1至5人參加發表會或辯論會。 又,本辦法原規定正、反方其中至少「應」有一人為有設立辦事處之支持或反對意見者,而本草案第3條第2項就此卻修正為「得」,換言之,反方代表將全數交由立法院及行政院決定推薦人選,伴侶盟認為將反方限制為立法院或行政院,乃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逾越母法授權範圍,而本草案全然未有「利害關係人」參與程序之規定,剝奪持反對意見人民的程序參與權,亦顯然不符公民投票法第17條「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授權目的。 按大法官解釋第491號、第709號及第739號等解釋意旨,政府限制、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為,均有正當法律程序之適用,須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並有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是依公投法第17條、第20條所定,反方代表已設置辦事處者,參照釋字第469號保護規範理論,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知人民若持反對意見且設置辦事處,應為利害關係人,本草案未保障其擔任反方代表陳述意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將導致受公民投票影響之人的程序參與權受嚴重侵害。為此,伴侶盟要求本草案除應增設條文允許「利害關係人」擔任代表陳述意見,並應將前開條項之「得」改回原辦法之「應」,以最低程度保障利害關係人(反方代表已設置辦事處者)之程序參與權。

 

二、本草案擬由立法院及行政院代表反方卻沒有利益迴避與審核機制

(一)本草案不區分創制、複決皆由立法院、行政院代表反方卻無設計迴避制度 公民投票法第17條之立法目的在於強調民主討論程序,使人民得充分認知公民投票提案之內容,詳實思考,以避免直接民權流於激情盲目之弊。 創制案通常是在行政、立法無法有共識形成法案或政策的情況下提出,而行政院、立法院本身常未有一致立場,致基本上恐無法確定其真能代表反方,尤其如行政院、立法院所推薦代表與人民提案者持相同意見之情形,本草案竟未規定此等人員應予「迴避」,此可能導致辯論會發生「真實反方缺席」之荒謬場景,使辯論會無法做到正反意見併呈與交鋒,抵觸程序公平性。

(二)本草案未設置代表審核機制辦法 有關上開疑慮,經伴侶盟致電中選會綜合規劃處詢問,其表示僅提供平台供辯論會執行,將不會審查代表之身分,至行政院與立法院之代表,則全權交由行政院與立法院內部協商產出。對此,伴侶盟認為本草案除應增設上述迴避機制,並應增設辯論會代表查核機制,以確保立法院與行政院所推薦「反方」代表能真正忠實呈現反對公投提案之意見。

 

三、本草案應明文禁止發表仇恨、歧視言論,並增設事實查核機制

(一)禁止發表歧視性、仇恨性言論 本草案第12條規定,代表人發表意見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主持人應立即制止,並不予播出。但所謂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在界定上與執行操作上均恐有爭議與困難。 參酌我國已簽署並生效之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20條第2項規定,伴侶盟認為本草案第12條應改為禁止發表歧視性、仇恨性言論,以避免全國性公投之電視辯論會,淪為鼓吹刻板印象、偏見、煽動人民對特定群體之仇恨、恐懼,或藉此不當手段動員以增加特定候選人或政黨選票之工具。

(二)建立現場事實查核及事後補救機制 1.建立現場事實查核機制 本草案於現場設置之人員,僅有主持人、提問人與計時員三種,並未於現場設置人員查核辯論雙方所提資料之真實性,伴侶盟建議應設置事實查核機制,以即時糾正錯誤,捍衛民主理性討論之基礎。 於辯論會現場,如有代表提出不實言論(錯誤數據、資料等),應設置事實查核機制(fact checking),以避免人民遭不實資料誤導,此亦可使正反雙方基於戒慎心理,事前做好資料篩選查核工作,避免出於僥倖心態,散佈誇大不實資訊企圖影響投票意向。 2.建立不實言論事後補救機制. 目前公民投票法並未規定於辯論會上提出不實言論應開罰之規範,伴侶盟建議未來可以考慮增列於辯論會上惡意散播不實言論者,應處以罰則之規定,此外,並應於本草案即建立起「事後更正資訊」之補救機制,以避免損害擴大。 本草案僅於第12條規定有主持人應立即制止不予播出之若干情形(但目前本草案尚不包括不實言論,建議應予納入),然由於除錄音錄影外,公民投票法第17條第4項亦規定現場應網路直播,故縱使能當場消音、發言者仍可能藉由肢體動作、標語、圖示表達言論,或直播時不及消音而仍然將不實言論資料散布於眾之情形。 建議本草案應增設事後補救機制,中選會應於每場辯論會後短時間內,將上述事實查核機制之結果,運用與辯論會發表不實言論管道效果相當之方式,更正辯論會上出現之不實資訊。

 

四、結論:對於反同三公投的具體建議 中選會4月17日公告通過三項反同組織所提公投案,包含婚姻定義一男一女、另立專法保障同性伴侶,以及禁止國中小施行同志教育,我們針對這三項公投案之辯論會具體建議如下:

(一)應確保反對意見之「利害關係人」擔任辯論會代表 這三項公投不但有高度違憲、違法爭議,且直接影響同志之婚姻自由、平等權及教師教學自主、表意自由、人民受國民教育權利等基本權利,應有正當法律程序之適用,應確保對此三公投案持反對意見之人民(包括但不限於依法設立辦事處者)得循一定程序辦法,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指派代表參與辯論,表示意見。

(二)立法院及行政院擔任反方代表並不適宜 民進黨政府於前次總統大選時表示支持婚姻平權,但上台執政後卻多所拖延,同志婚姻平權是由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48號所審理決定,與執政黨無關,且民進黨立院黨鞭柯建銘近來表示,在年底大選前,不再處理婚姻平權法案之意向,明顯推諉政治責任;而行政院至今未能推出婚姻平權法案,若對照勞動基準法之修法速度,於同志人權議題上,立法院及行政院意志之猶豫及怠惰,均已甚為明顯。 行政院與立法院的立場搖擺不定,投機拖沓,由其擔任以上三公投辯論會之反方發言人,恐欠缺正當性基礎,亦難讓人信服。

(三)辯論會應禁止歧視性言論,並有資訊事實查核與事後補救機制 許多反同人士慣常以不實的資訊、數據與帶有歧視性的偏頗意見,來煽動民眾對同志的恐懼與敵意,例如聲稱「由於同性伴侶不具自然生育可能,同婚不利臺灣家庭延續與人口發展」、「同性婚姻違反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使同志成為強勢收養家長」、「如同性婚姻合法化,健保將被同志拖垮」、「同婚通過後,全球愛滋人士將進來臺灣享受昂貴的愛滋藥物」、「同志教育是同性戀養成教育」等訊息。 是以,反同三公投提案人或其支持者,若於全國性公投辯論會提出類此言論,政府應設立機制禁止歧視性言論,並盡事實查核義務,避免弱勢之同志社群遭歧視性、仇恨性言論傷害,並確實維護公眾獲取正確資訊之權利。


發佈日期: 2018/05/28



General

Title

More 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