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兒童權利公約審查

2017/11/20

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審查

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審查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理事長 許秀雯(Victoria Hsu)律師 今早向委員提出三點報告。
 
一、 我們對於國家報告隻字未提LGBT兒童權利深感遺憾,事實上,台灣迄今對於禁止歧視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兒童仍嚴重欠缺有效的具體措施。
 
在教育場域雖有性別平等教育法,但目前性別平等教育仍多聚焦於異性戀關係,而未能適切地延伸、認可性傾向的多樣性與其合法性。
整體而言,各級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並未落實,尤其近年來在保守反同勢力(包括若干家長、宗教團體及政治人物)的壓力下,已對於進行同志教育的學校與老師,產生若干「寒蟬效應」。
 
我們建議專家提醒台灣政府:
(一) 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4號及第14號一般性意見,所謂兒童最佳利益,應考慮兒童之性傾向等不同之特點,且無論家長或監護人是否同意,均應確保青少年能獲得適當的有關性健康(包含非異性戀關係)的資訊。
(二) 兒童才是教育的主體,有關性別平等教育的實施,應建立機制強化兒童在各級學校與各縣市政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意見參與,學校及政府不應僅因有部分家長反對,致影響兒童接受性別平等教育(含同志教育與性教育)之受教權。
 
二、 許多證據顯示LGBT兒童在校園遭受霸凌或因此自傷、自殺,但政府對此甚至沒有建立起兒童遭受霸凌與自傷、自殺相關原因的統計資料。
 
我們建議專家提醒台灣政府:應儘速建立起兒童遭受霸凌與自傷、自殺的原因的統計資料與分析研究,以利發展對策並預防悲劇。
 
三、 目前已有許多在同志家庭中成長的兒童,他們的權益因為同性雙親尚無法結婚而無法同時與雙親建立親子關係,此將嚴重侵害兒童最佳利益。
 
我們建議:政府應盡速落實婚姻平權,在完成婚姻平權修法之前,政府至少應儘速提出過渡期間的具體補救政策,讓同志家庭的兒童及雙親都能夠得到平等完整的保障(例如同性家長均比照異性戀配偶享有育嬰留職停薪、陪產假與育嬰津貼等)。

 


發佈日期: 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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