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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

2017.10.12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聲明

今日(2017/10/12) 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大法官作成釋字748號解釋後,首次針對同性伴侶要求登記結婚一案進行宣判。判決結果認定,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原本據以拒絕同性伴侶登記結婚的理由,在釋字748號做成後已被宣告違憲,判決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敗訴。但我們的第二項訴求,要求命被告機關准予當事人敏敏與糖糖結婚登記,法官則以目前尚未修法,兩年期限也未到期為由,駁回訴求。

 

對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遵循釋字748號意旨撤銷原處分,我們給予肯定;但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未直接命行政機關准許當事人結婚登記,我們深表遺憾。

 

自祁家威先生1986年開始要求同性伴侶登記結婚至今,臺灣同性伴侶對婚姻平權的渴望與呼聲已經超過30年,多少同性伴侶因遲遲等不到法律的平等保護而遭受不必要的磨難,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平反了同性戀者長久以來所遭受的誤解與汙名,正面肯定同性戀者也具備完整的人格與尊嚴,臺灣現行法未保障同性戀者的結婚自由,顯然違背憲法精神。釋字748號解釋文鏗鏘有力的駁斥阻撓同性伴侶結婚的各項理由,字字肯定同性戀者本應在憲法的精神下享有平等地位與婚姻自由,此解釋文激勵了各國的平權組織更有信心投入婚姻平權的倡導工作,此釋憲文讓台灣成為全世界的驕傲。

 

然而,守護憲法精神不只是大法官的責任,立法、行政、司法和所有人民都必須擔負各自的角色與任務。釋字748號解釋給予立法機關兩年的修法期限,此期限是大法官考量到權力分立原則而自制的結果,但兩年的寬限期並不影響未保障同性伴侶結婚權利已屬違憲的認定,因此,我們認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實應恪守憲法義務矯正違憲狀態,而最簡單明確矯正方式就是命行政機關准許同性伴侶當事人結婚登記。

 

雖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同性別之婚姻制度法律尚未立法訂定或修訂」為由駁回我們的申請,但我們必須再次重申,在法律尚未修正以前,民法婚姻章就是法律依據,否則何以釋字748號闡釋兩年後若立法機關未完成修法,行政機關可逕行登記?如果兩年後立法機關未修法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依民法婚姻章為同性伴侶辦理結婚登記,何以現在存在「無法源依據」這種理由?

 

今日高等行政法院的決定,等於是允許台灣繼續處於違憲狀態,使台灣的同志人權出現空窗期,一方面認為行政機關不可以現行民法為理由拒絕同性伴侶做結婚登記,當人民真的要求登記,竟又接受行政機關沒有法源依據的託詞,認為此時司法權不能直接命行政機關辦理本件同志公民的結婚登記,這是對人民基本權利的無意義推遲。我們原本期望高等行政法院今日可做出更勇敢的決定,守護憲法價值,避免人民的基本權利被架空兩年,但我們非常遺憾今日的判決結果某程度合理化了這個應該被改正的違憲狀態。

 

對的事情需要堅持。大法官已經完成了他們的任務,我們期許行政院、立法院盡快完成修法,也期許台北市政府拿出魄力准予同性伴侶結婚登記,切勿再因怠惰與猶疑,還給本屬於同性戀者的平等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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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時間: 2017年10月12日 早上10:30開庭結束之後(須視實際開庭時間長短)

地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大門口(台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主持人: 簡至潔(伴侶盟秘書長)

發言人:

許秀雯律師 (伴侶盟理事長、祁家威婚姻平權釋憲案律師)

潘天慶律師 (伴侶盟理事、祁家威婚姻平權釋憲案律師)

陳明彥律師 (伴侶盟監事、伴侶盟義務律師團成員)

 

三對伴侶的相關故事請參照伴侶盟官方網站: https://tapcpr.org/marriage-equality/story


發佈日期: 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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