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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0

【婚姻平權的扭曲與退讓,無法兩面討好,只會進退失據】-針對立院即將併案審查的四個版本民法修正案的呼籲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聲明 2016/12/20

【婚姻平權的扭曲與退讓,無法兩面討好,只會進退失據】

  -針對立院即將併案審查的四個版本民法修正案的呼籲

 

昨日(12/19)民進黨蔡易餘立委為了折衷反方意見,公開推出一個民法同性婚姻專章版本,如無意外,此版本將在下周一(12/26)與其他三個版本併案審查。我們認為這是立法院難得一見的曙光,終於挺過同性婚姻是否應當合法,以及某程度擺脫了民法與「同性伴侶法」爭議,在性別平權里程碑上,是一個重要的關鍵時刻。我們呼籲反同立委勿再濫用程序杯葛,讓委員會進行實質審查,我們也期許司法法制委員會仔細討論四個版本的差異,而非依賴協商處理爭議條文。

以下針對四個版本提出我們的看法,並提出立法過程應當實質辯論的重點。

 

一、拒絕蔡易餘委員的專章版本

伴侶盟是台灣最早有意識地用「婚姻平權」取代過往常用的「同性婚姻」一詞的運動組織。對我們來說,「婚姻平權」指的是放寬現行民法婚姻的性別要件,讓婚姻可以平等開放給不分性別的兩個人。這是因為婚姻平權運動不只是回應同性伴侶對於具體權利的「需要」,更要爭取多元性別擁有平等結婚的「資格」,終極目標是要求國家將多元性別者視為正常的公民,而非次等的他者。

我們也認為考量性傾向、性別認同等因素,在概念上不該僅截然二分為異性與同性的結合。婚姻平權一詞,一方面可以含括跨性別,且他方面如日後我國開放男性、女性之外的其他(第三)性別選項(如澳洲、尼泊爾),亦不會有認定劃分上的爭議。

既然我國婚姻家庭制度主要規範於民法之中,若要實現婚姻平權,最合理直接的做法的就是修正民法。所謂的「專法」就是把同性伴侶區隔出來,不能直接適用既有的民法結婚規定,但另外立一套特別法或利用民法中區隔開來的規定給同性伴侶使用。依據這個標準來看,蔡版在民法增訂第八章規範「同性婚姻」就是一種隔離式專法,依照蔡版,民法的正統「婚姻」指涉的仍是「異性戀婚姻」,而「同性婚姻」則被另外標舉出來,成為一種特殊化的存在。我們認為這種作法正是為了鞏固異性戀公民的正統性,無法達成婚姻平權運動要求平等的終極目標。

 

二、稱謂修正有助於去除「異性戀預設」

許毓仁、時代力量黨團有修改民法中涉及主體之法律用語(但並非日常生活稱謂),尤美女版則是採用一概括條款(民法971-1條)使同性配偶適用夫妻、父母子女等相關權利義務,將民法中父母、夫妻等用語全數保留。

是否修改稱謂對於同性伴侶的法律適用結果並無差別,但「性別中立化」之用語修改具有象徵意義,有利於教育社會性別並非二元對立,也有助於去除法律「異性戀中心」的預設,讓民法成為「全體國民」都合用的根本大法,而不是繼續鞏固著通篇異性戀中心的法律用語,讓多元性別者只能另外「平等適用」。

有評論認為,若採許版、時力版一一修正民法「夫妻」、「父母」之稱謂用語有可能掛一漏萬,若採尤版971-1的概括修法,則可避免掛一漏萬。也有評論指出,蔡委員將平等適用條款放置於同性婚姻專章下(蔡版草案民法第1137-3條),而非民法親屬編的通則(尤版草案民法第971-1條),則蔡版的平等適用條款效力能否不限於民法,能否擴及到其他法規中對於親屬身分關係的認定,恐有疑慮。

針對上述法律見解,我們認為應屬多慮,目前民法以外現行有效的其他法規中,有用到「配偶」用語的大約六百項法規(指法規數量,非法條總數),提及「夫妻」用語的約二十八項法規,換言之,多數法規本就使用性別中立之「配偶」一詞。有關稱謂,無論採納四版本草案中任一版本之作法,只要民法婚姻平權(允許多元性別締結婚姻)通過,就算不修其他法規的稱謂用語(即:不把其他法規中的「夫妻」改為「配偶」),也都可以合理地運用「法規範目的」去解釋應否適用於同性配偶,基本上不至於有「掛一漏萬」之問題(註:人工生殖法及優生保健法需特別確認其適用範疇,其他同性配偶應該都可以用)。

 

三、排除婚生推定將對女同志孕育子女的一方造成風險

廣義的「婚生推定」(legal presumption of parentage)是指在婚姻關係中出生的孩子,推定配偶之他方為子女的雙親之一。若無婚生推定(或「視為婚生子女」之類的法律擬制規定),女同志配偶在婚姻關係中出生的孩子,他方必須透過收養,才能與子女建立親子關係,一旦非生母方反悔,將使生產方陷入風險,孩子也將面臨僅有一方扶養的法律風險。

許毓仁版有婚生推定相關規定(修改民法第1063條),蔡版似乎可以依據其第1137-2規定,讓女同志配偶之一方所生小孩「準用」民法第1063條婚生推定之規定。而尤美女版則明文排除女同志適用婚生推定、時代力量版則未修改現行規定。

為了確保女同志伴侶懷孕期間及所生小孩的保障,降低相關法律風險,我們認為這一波修法不能迴避討論婚生推定的相關條文。我們建議採取許版1063條的修正方式,讓女同志配偶直接適用婚生推定;或是在不更動第1063條婚生推定規定情形下(如時力版),增修第1063-1條,比照我國人工生殖法的立法方式,同性配偶在婚姻關係內出生的孩子,若為兩人合意計畫生育,則視為婚生子女。若要撤銷,須提出證明,證明合意是被詐欺、脅迫或其他非出於本意之情形。

伴侶盟建議增修民法第1063-1條,參考條文如下:

「同性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經配偶他方書面同意後,與他人捐贈之精子受胎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

前項情形,配偶他方能證明其同意係受詐欺或脅迫者,得於發見被詐欺或被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提起否認之訴。但受詐欺者,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滿三年,不得為之。

第一項情形所生子女雖未有書面同意,但經配偶他方撫育者,視為認領。」

 

四、 政治人物的承擔與責任


婚姻平權是多元性別者能否被國家肯認為正當公民的重要關鍵,無論是婦女、原住民族爭取平等地位,倚靠的絕對不是社會共識,而是當權者是否有魄力挑戰既定社會秩序,平反受壓迫者長期承受的不公平與汙名。我們期許蔡政府拿出魄力,帶領台灣走向真正的平權,讓每個生活在台灣的公民,得以擁有真正平等的人生。

 


發佈日期: 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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