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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7

律師界支持修民法,實現婚姻平權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新聞稿 2016/11/27]


律師界支持修民法,實現婚姻平權

針對法務部、國民黨團廖國棟、與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持續拋出「立專法」的風向球,律師界決定站出來呼籲萬萬不可。我們認為用特別法將非異性戀者隔離於民法婚姻之外,不但不當地誇大了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的差異,在實際的社會脈絡與象徵意義上,也意味著宣示非異性戀者是次等的「他者」,這種另立專法隔離的企圖,將是歧視與不平等的延續。

律師界連署自11月25日(五)發出後,兩天內就有600位律師連署,且人數還在持續增加中。律師界連署主要有三項重要聲明:一、支持目前在立法院審議的所有婚姻平權民法修正草案,包括尤美女版、許毓仁版與時代力量版;二、反對單點修法;三、 反對另立專法隔離同性伴侶。

連署律師名單參見:
https://goo.gl/gF145A 

陸詩薇律師開宗明義說明何以支持修改民法是最能實現平等的做法,她也特別強調反對專法之立法方式(無論是另立一個「同性伴侶法」或「同性婚姻法」)。陸律師認為想要立專法的人或許以為這種做法可以兩面討好,但實際上支持平權的公民不可能接受隔離立法,反同的人也還是會繼續跳腳,找藉口反對!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陳雨凡律師表示身為律師,基於平等權的角度,只有盡快通過民法修正案,而非另立專法,才能真正消除歧視,落實平等。而民間司改會也已在上周三發出正式聲明,支持婚姻平權的修法。

出席的其他律師也分享自己處理過的同性伴侶法律案件,具體說明修民法的必要性與急迫性。

德臻法律事務所李晏榕律師以曾經協助過的同志伴侶為例,說明欠缺婚姻配偶身份,同志需要比一般異性戀的已婚伴侶花費更多的成本,才能夠在現行不平等法律制度下,讓自己的伴侶在財產上享有部份的權利。即使預立遺囑,仍必須受限於民法特留份規定,還要慎選遺囑執行人,否則當遺囑執行人不照死者遺願履行,受遺贈的同志伴侶權利還是會受侵害。如此顯而易見的不平等與風險,修民法實現婚姻平權,才能貫徹法律人所信奉的實質平等與人性尊嚴。

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律師也指出,依據伴侶盟實際協助過的許多同性伴侶個案,其中有許多跨國同性伴侶,即使已經在外國合法結婚,但台灣仍然拒絕承認其婚姻效力,更拒絕外籍同性配偶依親居留的申請,使得許多台灣同志公民即使想留在台灣,卻被迫流放離開自己生長的土地。

許律師也針對三個版本的民法修正草案表示,律師連署支持三個版本的理念,但三個版本在以下幾個面向有若干差異:一、主體之法律用語(稱謂),二、擬制親子關係的設計(女同志配偶於婚姻關係所生小孩是否可以婚生推定/視為婚生子女),三、收養反歧視條款。許律師呼籲要打倒專法,才能撐出實質討論草案版本差異的空間,這樣婚姻平權才能有民主思辨與對話,也才可能早日擺脫反方的烏賊戰術,大步向前。

伴侶盟律師團的潘天慶律師回應昨晚段宜康委員的臉書發文,批評許版、時力版修法修改稱謂,將徒增修法的負擔。事實上,這個擔憂是假議題,無論三個版本中哪一個民法修正草案通過,修法成本都差不多,因為其他法規中已經使用「配偶」一詞的部分,同性配偶當然也能適用,至於使用「夫妻」一詞的,原則上即使不修法,除極少數法規外,絕大部份透過「整體法規範目的解釋」,也能合理去推論認定同性配偶的適用。

潘天慶律師認為,尤版與許版、時力黨團版雖然有所不同,但各有優點,尤版草案以概括條文方式宣示婚姻平權精神,足以作為法院及行政機關解釋其他法律時的參考;許版、時力版的草案則修改法條稱謂,「性別中立化」的做法有破除性別二元對立框架、可以同時含括性少數與異性戀,加強宣示性別平權的力道與教育意義。三個版本都是為了婚姻平權努力,建請段宜康委員能選擇用更開放的態度與其他黨派合作,並思考如何與民進黨內反對修民法的聲音對話。

長年辦理家事案件的陳倚箴律師感性地說:「我是同志 。這陣子我聽到許多反對修改民法,反對讓我依據民法結婚的呼聲 。我想告訴各位,民法,從來就不該是異性戀專用的法律,同志和異性戀相同,都是民法規定的權利主體,本來就應該有權和異性戀一起適用同一部法律,組織屬於自己的家。在這個議題上,修民法是法律上唯一可以終局實現平權的方式!」

最後,張喬婷律師表示「身為一個律師,同時也是一位孩子的同志家長,我對於現行法律制度下,對於同志家庭的不公平對待,有著特別深刻的感覺。」她以自己的家庭生活為例指出,同志家庭爭取的也不過就是跟現在異性戀者一樣的婚姻家庭權利,不多也不少,又何來另立特別法的需求呢?


發佈日期: 2016/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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