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歧視公聽會

2016/02/25

反歧視立法公聽會聲明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於今日(2/25)上午出席立委高潞.以用.巴魕剌主辦之公聽會,針對反歧視立法議題表達以下幾點意見,拋磚引玉邀請大家與我們一起思考反歧視立法的可能方向與內容,以期深化台灣民主與平權的實踐。

第一、 伴侶盟認為一部系統性的「反歧視法」有立法必要性

雖然台灣在若干法領域已有個別的反歧視規定(例如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住宅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等),但仍然存在許多歧視事件,因欠缺反歧視法源依據或措施而難以糾正與處理。以性傾向歧視為例,我們在網路上、媒體上可以看到許多恐同言論,這些恐同言論貶抑並傷害同志群體的尊嚴,甚或鼓吹人們對於同性戀抱持偏見與敵意,卻往往無法可管。甚而我們也曾在數年前發現有對同性戀抱持明顯敵意的網路社交社團散播諸如要用暴力解決「同性戀問題」等仇恨言論。

除此之外,即使是在商業消費領域也常出現對同志施加歧視對待的實例,譬如:同性伴侶在餐廳或計程車上展現親密行為,因此被拒絕提供服務的案例。

而即便我們已經擁有性別教育平等法,對於若干型態之教育體系中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歧視,不論是學習環境或教師教育活動,皆沒有明確罰則,這使得反同團體可以以服務志工的身份,利用早自習或課後時間進到校園,以說故事或課業輔導的方式向學生傳遞「同性戀不正常」、「同性戀是罪」等歧視觀念。

因此,為面對與處理上述案例,我們認為一部系統性的「反歧視法」有其立法必要性。

第二、 反歧視法內容初步建議

(一)得列出歷史性、系統性受剝奪與惡待的群體與因素(即歧視因素),加以例示,如:種族、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語言、宗教、政治主張、階級、財產、容貌、健康狀態(身心障礙、疾病)、婚姻狀態或其他身分等。
(二)除了通則的規定(如:歧視的定義)外,建議可以思考是否依特定的社會領域進行相應的較細緻規範,以領域而言,例如依照勞動、商業、住居、會籍、教育等領域訂立反歧視規定與處理措施,此處應特別注意避免與若干既有法領域的反歧視規定疊床架屋,並思考如何妥適地進行法規的整合。
(三)基於特定歧視因素而來的仇恨犯罪,例如基於種族歧視、性傾向歧視而犯下的傷害罪、妨害自由罪、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等,得研議是否修訂「刑法」,凡屬仇恨犯罪者,按相關刑事犯罪處罰規定,加重其刑。

第三、反歧視不僅需要立法與個案救濟,更需要有積極推動平權的資源、教育與措施。為此,我們建議設置「反歧視與促進平權」之專責、獨立機關。

我們知道在某些領域例如勞動,其實已經有了相對完備的反性別歧視的規定,然而受性別歧視的被害人往往面臨舉證困難,導致雖然外觀上有法可管,卻無法實際遏止歧視或處罰歧視。

因此,伴侶盟認為反歧視措施必須與積極推動平權同時進行(甚至這部法的名稱可以是「反歧視與促進平權法」),舉例而言,除了應消極禁止僱傭歧視,更積極鼓勵企業優先雇用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多元性別群體等,在制度上給予誘因或獎勵,以便使傳統上受歧視的弱勢群體能夠從「社會排除」(social exclusion)走向「社會融入」(social inclusion)。

最後,基於專業與效率的考慮,我們建議考慮設置常態性之「反歧視與推動平權」的專責機關,該機關應擁有充分資源(預算)、並具有相當高的層級,能主動檢查監督政府的法律(含草案)、政策,並受理各場域的歧視申訴案件,也負責規劃進行平權教育之推廣,並研議能有效促進平等的政策與措施。


發佈日期: 2016/02/25



General

Title

More 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