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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7

台灣同性婚姻時機未到?羅瑩雪部長,你下台的時機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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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昨日伴侶盟與多個公民團體在法務部門口舉行的「羅瑩雪部長,說好的婚姻平權對案呢?」記者會,對比於因應兩公約及CEDAW國際人權委員結論性建議的毫無進度,法務部以罕見的驚人「效率」,在昨日當天迅速發布「法務部從未承諾近期將提出同性婚姻法案」新聞稿(參見法務部官網)。

 

對法務部新聞稿內容諸多避重就輕及偏頗之處, 為了不讓我們的訴求與論辯失焦,在此就不一一駁斥, 謹敬告法務部三件事:

第一,我們之所以訴求法務部應推動、支持婚姻平權,不是因為世界上已經有多少國家通過了。 而且, 用「世界上有多少個國家通過」來論證「婚姻平權是不是人權」議題,法務部的邏輯與對人權的認知水準可比護家盟,實在讓人痛心且唾棄。

簡單說,我們之所以到法務部前抗議,是因為我們國家簽署了兩公約和CEDAW國際公約,而我國政府前後請來的15位國際人權委員口徑一致建議要求修改民法(參附錄)以彌補人權缺失,正是因為現在的法律是歧視性的! 還請法務部的腦子可以被恢復一下,不要一邊簽署人權公約,一邊用如此可笑的理由理解人權、搪塞國際人權委員的要求。

羅瑩雪部長: 我國同志伴侶因為被剝奪結婚的權利與自由,在法律上與社會生活上,連帶地被剝奪了成千上百種的權利、福利與資格,這不是歧視,什麼才是歧視? 國際人權委員來臺審慎研究了我國法制包括你們自己提的國家報告及伴侶盟所提的影子報告,也進行了官方與民間的相關提問、口頭答辯,國際專家們最後作成現行民法僅保障異性戀婚姻是歧視,應修改民法保障同志伴侶與同居伴侶的結論,這樣還不夠清楚嗎?

羅瑩雪部長:我國主動簽署兩公約及CEDAW,不該是為了用「人權」妝點政府門面,而應該是為了實際提升與保障人民的自由與權利,你主管的法務部一再刻意曲解、甚至明目張膽對於兩公約及CEDAW國際委員作成的白紙黑字結論性意見視若無睹,妳已經徹底背棄了國家應積極保障所有公民(包括同志)人權的義務與承諾,沒有什麼好說了,請妳自動下台!

 

第二,尤美女立委在上個月公聽會要求法務部兩個月內提對案,已經是對你們非常寬容。在台灣尚未簽署聯合國兩公約之時,為了在我國境內實質落實兩公約(內國法化),早在 2001年法務部就曾經研擬提出「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法務部 2001年4月24日陳報行政院版本的草案第24條就是「國家應尊重同性戀者之權益。同性男女得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 也就是打算明文保障同性伴侶組織家庭與收養子女的權利,13年過去了,你們到底是憑哪一點可以抱怨尤委員給的時間太短?

否認自己曾經承諾過要提婚姻平權對案? 沒關係, 接下來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將開始審議民間版本的兩個婚姻平權法案,屆時法務部無論提不提對案、提甚麼對案, 現在的狀況已很清楚顯示, 法務部或任何立委都沒有理由再以「需要時間讓行政部門研擬對案」,來繼續拖延搪塞婚姻平權的改革時間表。

 

第三、昨日下午,由行政機關及民間團體共同參與的CEDAW國家報告總結意見與建議初步回應會議,法務部派出毫無決策權限的科長來開會,會議上法務部代表說,法務部對於CEDAW結論性建議第33點一向的立場就是「積極研議」,然後「今天來開會主要還是希望多聽聽大家的意見」!!!

這種看似「積極」、「謙遜」的說法,明眼人一望即知根本就是法務部一貫以來的推諉卸責,因此在場多位性平委員及民間團體代表均嚴正指出下述幾點意見:

 

(一) 兩公約及CEDAW的專家審查結論是有拘束力的,法務部需要在這個基礎上提出具體作為與工作期程。換言之,專家意見已明確指出應修改現行民法,因此法務部應該拿出具體的改革時程表,而不是繼續開座談會、作民調或把更多其他機關找來做討論,而應該針對自己主管範圍的民法做出改革回應。

(二)行政院性平處處長亦直接建議, 過去也有立院審法案時,行政機關未能及時提出對案的前例,而這種時候,行政機關應該扮演的角色,就是與立法部門協力合作來進行法案的審議。我們認為,性平處處長的這個見解方向上是正確、明智的,人權如逆水行舟,希望法務部不要再繼續推諉卸責、讓人權倒退嚕。

 

法務部官員們,醒醒吧!民間團體伴侶盟沒有錢、沒有資源都自己研議超過十個國家立法例,寫出民間版的法案,你們一再用人民納稅錢發包委外研究案、一再開正反方無交集的座談會,這樣叫作「積極研議」?

法務部官員們,醒醒吧!眼睜睜地讓人民毫無意義地因為制度歧視而繼續受苦,不但野蠻,而且暴力!

 

附錄1:2013年,兩公約國際人權委員的結論性意見

對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初次報告之審查
國際獨立專家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2013 年 3 月 1 日於臺北
102年4月9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通過中文版翻譯
102年12月17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修正通過中文版翻譯

78.

專家擔心我國缺乏法律上對婚姻家庭多元性的認可,且只有異性婚姻受認可而不包括同性婚姻或同居關係。這是帶歧視性的,且否定了同性伴侶或同居伴侶的許多福利。專家對於政府在修法認可家庭多元性之前先進行民意調查的計畫表示擔心。政府對全體人民的人權有履行義務且不應以公眾之意見做為履行的條件。

79.

專家建議應修訂民法以便在法律上認可我國家庭的多元性。專家還建議應一般性的對社會大眾及特別在學校中毫不拖延地進行性別平等和性別多元性的認知和教育。

 

附錄2:2014年,CEDAW國際人權委員的結論性意見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中華民國(臺灣)第 2 次國家報告
審查委員會總結意見與建議 2014/6/26

33.

審查委員會關切政府缺乏對多元家庭的法律承認,僅承認異性婚姻,但不承認同性結合或同居關係。審查委員會也關切缺乏未經登記的結合之統計數據。

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修訂民法,賦予法律承認多元家庭,同時建議採取措施以收集和整理未經登記的結合之統計數據,並在下一次的國家報告中提供資訊。

 

 

台灣同性婚姻時機未到?羅瑩雪部長,你下台的時機已到!–回應法務部昨日(11/26)新聞稿

文/簡至潔(伴侶盟秘書長)、許秀雯律師(伴侶盟執行長)


發佈日期: 201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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