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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2

2013/11/19台灣人權之路與同(跨)性婚姻入法公聽會/許秀雯發言

鄭麗君委員、尤美女委員,還有在場的各位先進朋友大家好,我是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許秀雯律師。

 

今天來參加婚姻平權的公聽會,我想我們討論的其實就是兩件事,一件事就是什麼是婚姻;一件事就是什麼是平權。

 

我們知道現行的民法只允許異性戀有結婚的自由和權利,依此來定義所謂的家庭。但婚姻究竟是什麼呢?如果我們參考世界上許多的人權公約,包含世界人權宣言16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一款、CEDAW的第16條,所謂的婚姻或家庭,這些公約是沒有給予正面定義的。

 

按照現行主流的國際人權法學說和實務,所謂婚姻跟家庭的定義,事實上是委諸各締約國,依據該國的法律和文化來界定的。而且此界定,依據通說的見解,是與時俱進的。也就是說,國際人權公約,只是人權的低標,而不是高標。看到很多反對同性婚姻的朋友,拿國際人權公約裡面,提到了所謂的「Men and Women」,接著說婚姻定義只限於一男一女,這是錯誤的,這不是主流的國際人權學說所認可的見解。

 

第二個,有很多朋友說,我國的大法官,在好幾號的會議解釋裡面,已經把婚姻界定為一男一女,這個說法也是錯誤的。事實上祁家威先生曾經申請大法官解釋:「我國的民法拒絕同性婚姻,是不是違反平等權?」,此釋憲申請被用程序的理由駁回,至今,大法官尚未就「同性婚姻的禁止,是否違反憲法的平等權」做出過見解。所有其他號的解釋文或是理由,觸及關於婚姻的「一男一女」,通常是在談通姦或重婚之類的脈絡底下,所以不該用去脈絡化的方式來理解我國婚姻制度的意義。

 

再者,我們要瞭解「什麼是平等?」,平等指的是在面對「差異」的時候,例如:性別、種族、宗教、性傾向、性別認同等差異,我們給予這些有差異特徵的人平起平坐的權利,這個叫做平等。有人為了要捍衛「一夫一妻」的家庭價值,所以拒絕同性婚姻。我們想問,不承認同性伴侶婚姻的合法性、不願意給予社會承認、不願意給予平等的法律權利與福利,這算是一種應該予以維護的價值嗎?不是的。我們認為平權才是新的、正確的家庭價值。

 

還有人為了反對多元成家草案的連署,用了非常多不當的手段,譬如說,這一張圖造謠將民法第972條修正通過通姦就除罪了;這一張Line的截圖說,修正民法972條以後兒女可以宣告中斷父子、母女的關係,除了直系雙親以外都可以結婚;還有這一封伴侶盟接到的學生來信,告訴我們老師在課堂上說,如果我們的草案過了以後,將來以後爸爸、媽媽都可以外遇。這些訊息都是不當抹黑,對方用這樣的方式煽動連署,煽動人們反對我們的同性婚姻草案和多元成家的草案。

 

種種不當連署的方式,讓我們感到非常的心痛,這完全扼殺了用和平理性的方式討論公共議題的機會。我也看到11/30有一個972救妻兒的活動,文宣上面寫說:「草案的背後是有一個同志運動的團體在操作,假借為弱勢發聲,綁架同性戀者,他們的佈局不只是同性婚姻的合法,而是在於性解放。」我想請問各位,為什麼同性婚姻合法本身不可以是一個目的?為什麼你們反對同性婚姻合法不能拿出更實質、具體,能說服人的理由,而要運用對性的恐懼、對性道德秩序崩毀的威脅,以催化社會對立的手段來進行反動的這種連署。

 

我們也要問,如果同性婚姻合法終極的目的是性解放,難道現行的異性戀的婚姻制度,終極目的也是異性戀的性解放嗎?這很顯然是邏輯不通的。所以,請各位深思,婚姻與平權的價值都是與時俱進的,這是伴侶盟努力了三年多來的事情,也希望大家給予我們的社會,一個公平、合理的討論機會。不要再用對立、惡意抹黑的資訊來扼殺討論的空間,謝謝大家。

 

2013.11.19 台灣人權之路與同(跨)性婚姻入法公聽會--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

發佈日期: 201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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