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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7

回應國家人權報告:不能誠實面對歧視的國家,無法成為真正的人權國家

今年,總統府及法務部投入了許多人力資源,完成了我國簽訂兩公約後的第一份國家人權報告(初稿)。雖然我國因特殊國際處境,無法透過公約正常程序,定期將國家報告送交人權委員會審查,但透過自主撰寫國家報告,仍可檢視並整合現行法制與公約規範,並邀請人權委員會委員及專家來台進行在地審查,實質上促成人權保障的國際接軌,並將台灣的經驗與困境分享於國際舞台,原值得欣喜與高度肯定。但檢視國家人權報告初稿後,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深感失望與遺憾。這份報告不但沒有回應我們的期待、積極提出促進非婚伴侶(包括異性戀與同性戀)及多元家庭權益的作為,甚至連據實呈現上述群體在我國現行體制下的困境都做不到。如果國家人權報告連呈現該國公民現實處境這種基本要求都無法達到,甚至自欺欺人宣稱,這些群體聲稱的歧視與壓迫並不存在,那麼國家報告只能可悲地淪為擦脂抹粉的裝飾品,不可能有任何提升人權保障的效果。伴侶盟針對法務部2011/10/24提出的國家人權報告初稿,提出以下三點意見(),期許我國執政當局能從善如流,勇於改正:


一、政府應誠實面對並呈現非婚伴侶及多元家庭的人權困境,不應粉飾太平:

目前初稿中對於非婚伴侶及多元家庭面臨的困境隻字未提,甚至還大言不慚謂「目前中華民國在福利提供上並未排除同性伴侶家庭」。實則同性伴侶家庭成員所面對的歧視與挑戰無所不在,大至領取伴侶的退休撫恤金或遺產,小至掛號信的簽收,凡是以「婚姻」或「親屬」為適用前提要件的所有法律與政策,都無法適用。因此我們必須鄭重指出,坦然面對人權保障的缺口並正確地理解缺口之所由來,是改善人權的第一步。如果連最基本的這一步都無法做到,那麼,這份報告根本不應動用公共資源、浪費納稅人的錢來撰寫。


二、目前我國就非婚伴侶及多元家庭的保障處於法律真空,已與公約規定相違:

公政公約第23條第1項及第2項明白肯認締約國應保障每個人的家庭權與結婚權,公政公約第16號、第19號一般性意見更明白肯認家庭的保障應納入各種非婚伴侶與多元家庭,相關案例更一致指出,不論是否承認同性婚姻,基於性傾向而為的任何差別待遇,均有違反公政公約第26條平等原則之虞。除了公政公約以外,兒童權利公約、消除一切形式對婦女歧視公約等人權機制,均認為締約國有義務盡一切努力消除基於性傾向與性別認同而來的歧視;聯合國人權理事會2007年公佈的日惹原則,更明確指出任何家庭都不應受到基於其任何成員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歧視。因此,我國目前就非婚伴侶與多元家庭的法律真空狀態,實已嚴重違反包括公政公約在內的國際人權法實踐,亟待改善。


三、政府應積極提出具體的改善措施,並明確提出立法或修法的方向與時程:

承上,我國目前的法律真空狀態,使所有非婚伴侶與多元家庭成員長年來面對極大的困境,政府除了應誠實認知這些公民的處境外,更有義務積極提出消弭歧視、促進權益的改善措施。但目前報告初稿中僅輕描淡寫提到「對於上開伴侶關係權益應如何保障,有研究評估之價值,法務部刻正針對此等伴侶制度議題進行研議」,我們在此嚴厲譴責這種敷衍塞責的態度,並要求政府應就非婚伴侶與多元家庭的困境,承認有立法保障之必要並積極提出具體改善措施,明確提出修法或立法的方向與時程。


伴侶盟認為,簽署兩公約後提出的國家人權初次報告,對我國而言具有重大意義,本於公民監督的立場,就國家人權報告提出詳細意見書如附件,我們深切期許這份具有歷史意義的人權文件,能真正有助於提升內國人權保障,甚至將台灣人權經驗分享於國際舞台,以符合其應有的價值與高度。


:伴侶盟國家人權報告意見書全文已發布於伴侶盟部落格 https://tapcpr.wordpress.com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國家人權報告意見書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初稿


發佈日期: 201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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