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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7

馬總統,請還給我們成家的權利

成家立業,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剝奪某些人民成家的權利,是民主自由的對立,更是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理想的無情反諷與打擊。但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了,「婚姻」仍然是專屬於異性戀的特權,且被視為人民唯一合法的成家方式,非婚同居的伴侶們(無分性傾向)仍然不被國家認可,從而沒有「依法」成家的權利。這種「無法成家」的困境,毫無疑義地,是重大的不平等與性別人權問題,為此,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特地選擇國際婦女節前夕,發出這份聲明,我們要求:


第一、

政府應在肯認多元性別與基本人權的前提下,秉持平等保障精神,盡速制定相關法律與政策,從身分法、財產權、經濟安全、社會福利、勞動權益、醫療代理等各個面向,承認並回應多元家庭的存在與需求,架構出多元家庭成員對內、對外的各種權利與義務,以保障其權益。


第二、

政府應在上述認知前提下,立即全面檢討將通過的《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以回應台灣社會早已日趨多元的家庭型態與實踐。否則該《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就只是紙上談兵,所謂遵循聯合國「性別主流化」思維以及民主自由國家等說法,亦全是自欺欺人的空話!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以下簡稱伴侶盟)肯定現行版本的《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在我們先前的批評與建議下,已從善如流地在「人口、婚姻與家庭」篇中,局部提到非婚同居者與不同性傾向者的成家權利。但伴侶盟亦必須在此嚴正指出:一份自我期許符合國際「性別主流化」思潮的政策綱領,不應停留在認知到多元家庭的存在,更不應對於同居伴侶所被剝奪的公民權益,無關痛癢般的「促請社會各界共同討論」。對此,我們堅決主張,建立家庭是基本人權,而基本人權的實現不應被以任何藉口打折扣,尤其應該避免以「社會未有共識」或其他多數暴力方式決定少數人的法律地位與權益,這是民主憲政的第一課,更是主政者不能迴避的政治責任。


由於同居關係不受法律承認,台灣的同居族群無法與進入婚姻體制的同胞們享有平等的公民權保障,同居伴侶們所創造的社會關係不但不被認可,更經年累月承受歧視性的對待,其理在於─無法作為一種合法的社會關係,也就無法與其他已存的各種社會關係平等互動,伴侶盟因而必須沉痛指出,台灣政府對於同居伴侶的忽視已嚴重侵害此一群體的生存權。最簡明的事證之一,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根本未包含同居此一選項。伴侶盟試問,如果連主體的存在都看不到,如何夸言維護其生存權?


伴侶盟要求,台灣政府必須盡速制定伴侶權益的相關法律與政策,而非對於多元家庭被剝奪的公民權益無動於衷或一再延宕。台灣民間社會的行動早已開展,台灣同志族群訴求成家權利早已超過十年。國際間民主國家也已陸續以具體行動架構多元家庭的法律內涵,目前全球有十個國家認可同性伴侶結婚權利,二十幾個國家存在著各種不同的民事伴侶或同居伴侶登記制度。台灣的司法體系也漸漸認知到同居伴侶的事實,大法官647號解釋,便提示應該重視具有「共同生活事實之異性伴侶」相互贈與財產的免稅權利。但同居伴侶族群需要台灣政府更為積極主動的作為來落實「反歧視」與「真平等」。


沒有法律,沒有資源,就沒有真正的人權。在建國一百年的今天,在宣示性別平等的此時,台灣的伴侶群體要求馬總統明確承諾提供國家法律層次的正式化保障以落實「真正的人權」!


讓我們再說一次:

馬總統:

性別平等需要行動而非口號

民主體制必須體現多元差異而非單一價值!


發佈日期: 201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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