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盟籲修法 婚姻限一男一女 伴侶盟:違反大法官釋憲
新頭殼/新頭殼編輯部
下一代幸福聯盟(幸福盟)今(19)日稍早召開記者會,表示將委請國民黨立委黃昭順提出《民法第972條條文修正草案》,希望於《民法》中新增「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之結合」,且獲得朝野立委支持。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則回應,特定團體之提案已然違反大法官748字號釋憲。
幸福盟今日委請藍委黃昭順提出《民法第972條條文修正草案》,表示為落實去年公投第十案之結果,希望於《民法》中新增「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之結合」,並獲得跨黨派連署,已有20位立委表態支持。
幸福盟理事長曾獻瑩表示,提出的草案內容與公投主文一致,且於民法中增訂條文,符合公投意旨應較無爭議,依公投法第30條中規定「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立法委員不應依個人喜惡而反對依公投結果修法的提案。
伴侶盟則回應,司法法制委員會的委員們應認清該《民法第972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婚姻應限定為一男一女之結合」已明顯違反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也完全不是公投結果可以有的效力,立院不應讓此種違憲法律通過。
伴侶盟重申,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我國婚姻僅限一男一女已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權」與「婚姻自由」,釋憲後我國「婚姻」已不限於一男一女。去年公投雖屬於立法原則創制,但未來立法院依此公投結果所通過的法律亦均不得牴觸憲法。換言之,公投第10案、第12案的效力及依其結果所立的法律,都不能牴觸釋字748。
伴侶盟直指,反同運團體明知要求違憲,但仍持續扭曲公投主文與釋字748。最初第10、12案的公投提案主文都被中選會要求補正,加上「民法」二字,原因就在於釋字748具憲法效力,公投不能牴觸憲法保障同志結婚的權利,因此這兩個公投只能在不牴觸大法官解釋的範圍內,針對同性婚姻的立法形式進行投票,最後結果就是「不修民法」改採「另立專法」保障同婚。
行政院不修民法另立專法,提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就是為了同時符合釋字748及回應公投結果。
伴侶盟指出,日前反同運團體委請立委提《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是將同性伴侶稱為「家屬」,並未落實同志婚姻自由保障,如今再請立委黃昭順提案,都是剝奪同志平等結婚的權益也違大法官748釋字。如果在民法修訂中刻意違反大法官釋憲,將造成民法牴觸憲法的狀況,是破壞台灣憲政體制。
伴侶盟呼籲朝野立委應堅決反對上述兩部違憲草案,並儘速完成合憲的同婚法案立法。
幸福盟今日委請藍委黃昭順提出《民法第972條條文修正草案》,表示為落實去年公投第十案之結果,希望於《民法》中新增「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之結合」,並獲得跨黨派連署,已有20位立委表態支持。
幸福盟理事長曾獻瑩表示,提出的草案內容與公投主文一致,且於民法中增訂條文,符合公投意旨應較無爭議,依公投法第30條中規定「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立法委員不應依個人喜惡而反對依公投結果修法的提案。
伴侶盟則回應,司法法制委員會的委員們應認清該《民法第972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婚姻應限定為一男一女之結合」已明顯違反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也完全不是公投結果可以有的效力,立院不應讓此種違憲法律通過。
伴侶盟重申,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我國婚姻僅限一男一女已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權」與「婚姻自由」,釋憲後我國「婚姻」已不限於一男一女。去年公投雖屬於立法原則創制,但未來立法院依此公投結果所通過的法律亦均不得牴觸憲法。換言之,公投第10案、第12案的效力及依其結果所立的法律,都不能牴觸釋字748。
伴侶盟直指,反同運團體明知要求違憲,但仍持續扭曲公投主文與釋字748。最初第10、12案的公投提案主文都被中選會要求補正,加上「民法」二字,原因就在於釋字748具憲法效力,公投不能牴觸憲法保障同志結婚的權利,因此這兩個公投只能在不牴觸大法官解釋的範圍內,針對同性婚姻的立法形式進行投票,最後結果就是「不修民法」改採「另立專法」保障同婚。
行政院不修民法另立專法,提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就是為了同時符合釋字748及回應公投結果。
伴侶盟指出,日前反同運團體委請立委提《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是將同性伴侶稱為「家屬」,並未落實同志婚姻自由保障,如今再請立委黃昭順提案,都是剝奪同志平等結婚的權益也違大法官748釋字。如果在民法修訂中刻意違反大法官釋憲,將造成民法牴觸憲法的狀況,是破壞台灣憲政體制。
伴侶盟呼籲朝野立委應堅決反對上述兩部違憲草案,並儘速完成合憲的同婚法案立法。
發佈日期: 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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