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告撤銷禁止同志教育公投案 伴侶盟仍卡在程序
聯合報/記者賴佩璇報導
中選會初審通過由下一代幸福聯盟等團體提出的反同婚三項公投案,引起挺同團體強烈不滿。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提告請求撤銷中選會公投案的審議結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針對同志教育案開庭,雙方仍對於程序問題見解不同,受命法官吳俊螢庭末諭知候核辦,將擇期再開庭。
中選會去年4月17日初審通過三項公投提案,第一案是民法婚姻章限制一男一女結合(婚姻定義)、第二案是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形式保障同志(專法案)、第三案是《性別平等教育法》不應教國中及小學生同性戀課程(禁止同志教育)。
婚姻定義公投案是由幸福盟公投行動總召游信義提案、同婚用專法案、禁止同志教育則是幸福盟理事長曾獻瑩提案。婚姻平權支持者認為,提案主文已經違反釋字第748號解釋,由伴侶盟義務律師團代理釋字748聲請人祁家威等人,提告要求撤銷中選會審議結論。
法院今上午針對同志教育案進行第二次準備程序。伴侶盟認為中選會去年4月17日審議結論及10月9日的成案公告,已侵害原告(同志族群)的權利,因此有資格提告。
由於伴侶盟去年8月間,僅針對4月17日的審議結論提訴願並提行政訴訟,而10月9日公告後,伴侶盟另針對此行政處分提行政爭訟,兩部分均被行政院訴願委員會駁回,前者指審議結論非行政處分,且原告不是利害關係人,不能提告; 後者則說不需要訴願先行程序,可直接提告。
所以伴侶盟在原本的訴訟中,追加起訴並聲明要撤銷10月9日的公告,主張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3項2、3款,基礎事實同一及情事變更,另若法院認為適當,請依第1項准許追加。
中選會委任律師蔡進良則表示不同意追加,本件公投案有兩階段程序,且有不同提案及連署人數,其他機關應為行為也不同,非請求事實基礎不變。他也指出,4月17日的公告非行政處分,不能成為訴訟標的,且雖10月9日的公告是行政處分,但本件屬公共政策之複決,僅有提案人及領銜人可以爭訟,原告沒資格。
伴侶盟的先位聲明是撤銷訴訟,而備位則是確認違法訴訟,強調本件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因為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中,但公投又通過這種主文,教育現場無所適從,不曉得教學範圍。
蔡進良則反駁,指沒有即時非用確認判決予以除去侵害的情形,顯然違法。他認為,該法律上的利益應是權利在法律上有受危害或將受危害之虞,故對已造成的權利損害或將來可能發生的權利損害,均不可提起確認訴訟。
受命法官表示本件要先處理程序問題,並詢問雙方有無證據要請求調查。伴侶盟請中選會提出去年5月4日通知領銜人曾獻瑩的函。庭末,法官諭知候核辦。
發佈日期: 201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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