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母豬教徒到撲殺同性戀 台灣尚未到來的「反歧視法」
今日新聞 / 記者許維寧報導
聯合國於1979年公布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並開放非聯合國成員締約。台灣政府為了銜接國際人權觀念,於2011年三讀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將公約中各項性別平等權利納入法律,台灣於七月底迎來CEDAW第三次國家報告專家審查會議,共邀請五位前聯合國委員來台審查,並於會後給予73點結論性意見。
針對近十年來新移民、外籍勞工漸增,碰上島內本有的原住民族群、本省與外省掛,台灣族群結構逐漸改變,加上性別意識抬頭衝擊傳統觀念,族群與性別逐漸交織出一幅更為複雜的言論圖像。
從過去公眾人物脫口說出「高級外省人」、「坐在車站大廳像外勞」、「越南新娘有遺毒」等爭議言論,再到近年網路平台上因性別觀念進行論戰,「母豬教徒」從中崛起,高喊「台女救世劍」(諧音:就是賤)。
仇恨言論逐漸轉化為網路文化的一部分,為此,於今年七月底的CEDAW會議上,審查委員特別詢問台灣政府,如何因應國內逐漸擴散的仇恨言論,以及是否有意願推動一套全面的「反歧視法」,用以處理族群、性別、階級間的問題。
網路上總說:「跟鄉民認真就輸了!」卻忽略網路可透過其匿名、非正式性包裝與偷渡歧視。
律師許秀雯接受專訪時表示,台灣的仇恨言論其實行之有年且多半顯而易見,小至曾遭臉書下架的社團「靠北囂張外勞」、再到社群平台ptt上曾散播「台灣要立法集體撲殺男同志」、「支那賤畜」等言論,但在台灣現行法律架構下,除非言論針對個人觸犯到公然侮辱或誹謗罪,對於群體性的歧視言論國內目前尚無法源依據。
仇恨言論主要透過網路平台散播,也因網路特性仇恨言論相較於以往擴散得更為迅速。
美國總統川普曾於2015年巴黎遭受恐攻時公開表示,「需要全面且完整的規範禁止穆斯林入境美國。」此話已觸犯臉書對仇恨言論的規範,但考慮到川普作為美國總統候選人,任意刪除其言論恐引發更多政治爭議,臉書執行長祖克伯表示會尊重川普意見,不予以刪除。
社群平台對仇恨言論管制屢屢傳出爭議,德國則於今年初大刀闊斧通過網路言論法(NetzDG),要求登陸德國的社群網站,必須於24小時內刪除遭檢舉的仇恨言論。相較於國外對網路平台言論制定明確法規,許秀雯表示,若於廣電平台上出現仇恨言論,民眾可向NCC檢舉,NCC有權對該節目進行裁罰甚至勒令停播。
但NCC只負責廣電媒體,ptt、臉書、推特不屬於管轄範圍,若網路上出現論壇或專頁,專門針對新移民、外配、同志等群體進行辱罵或散佈仇恨言論,當事人即便覺得受辱也求助無門,「作為個人即便去報案也不會受理,因為不知道依據什麼法條來管。」因欠缺明確的規範依據,目前完全取決於社群平台自律,或該論壇版主能否正視仇恨言論擴散問題。
許秀雯提到,近期較為有感的進程,在於今年七月初中選會修正通過「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修正草案」,民間團體成功要求中選會修改公投電視辯論會實施辦法,明訂辯論會中禁止出現仇恨歧視性言論,不可藉由公共平台散佈仇恨言論引導閱聽人。
她指出,憲法第七條明定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與黨派於法律上一律平等,是台灣目前較能體現反歧視的總領,至於如何落實反歧視則取決於各領域下如何保障個人。
目前,台灣在若干領域中已有反歧視規定,「重點在於我國反歧視條文規定,都散見在不同的法律與領域中。」除了憲法明定平等原則外,台灣另外訂立「性平三法」、就業服務法、住宅法、長期照顧服務法等防治相關歧視問題。
從工作到教育再到醫療、長照台灣目前都有法律明定,不可因當事人身份而有差別待遇或歧視行為,但許秀雯表示,目前法條分散、規範受侷限,並非在任何情境下都適用,以租賃為例,今年初曾有房東表明不將房屋出租給原住民,針對特定種族、性別的排他問題依舊存在,但在租賃情境下產生的歧視行為目前仍無法可管。
本次CEDAW審查會議中,審查委員特別提到台灣非聯合國成員,國民若遭遇歧視問題無法循管道直接向聯合國申訴,呼籲台灣政府應該成立相關機構妥善處理。於去年初,總統蔡英文已宣布啟動「國家人權委員會」籌備程序,據傳該單位可能設於監察院之下,未來將有預算研擬一套全面的反歧視法。
「平權運動最終要關懷的就是實質平等,需要有一套完整的反歧視法。」許秀雯表示,政府有意願推動反歧視法,但今年才發包一個研究案至中研院,預計明年會有結論,至於仇恨言論會不會納入立法目前還不得而知。
台灣尚無一套完整立法,但國際間諸國為了因應二戰後遺留的種族、移民問題或特殊族群結構,已有國家為當地國情制訂一套完整的平等法與反歧視法。以英國為例,英國政府曾於2010年制定「平等法」,用以統合族群、性別、階級、健康狀況各方面平等立法,並設立專屬機構執行使調查權或提供當事人法律諮詢。
若未來反歧視法明確納入仇恨言論,主要核心議題則在於言論自由與仇恨言論該如何取得平衡?許秀雯表示,如何斷定何謂仇恨言論,是後續立法上需要關注的議題。
目前聯合國兩公約已載明需對煽動仇恨言論予以管制,兩公約保障人人擁有言論自由,但也給予相關規範,如同台灣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但不可隨意誹謗與污衊他人、侵害他人人格與權益,「基本權利都有衝突狀況,國家法令就是要去平衡,並適切保障該保障的人。 」
發佈日期: 2018/07/30
轉
推
+1
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