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呂欣潔案宣判

2018/01/04

釋憲後第三起同婚訴訟 法院仍不准登記結婚

[聯合報/記者賴佩璇]

婚姻平權大平台總召集人呂欣潔和伴侶陳凌,為了戶政機關不讓登記結婚提告;義務律師團伴侶盟請求法院依據釋字748解釋,撤銷原處分並直接命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宣判,撤銷中正區戶政事務所不准同婚登記的處分,但駁回兩人請求法院命戶所直接登記同婚的訴求,可上訴。

全案緣於2014年8月1日號召30對同性伴侶至戶政機關登記結婚被拒後,伴侶盟義務協助其中3對同性伴侶進行訴訟,另外兩對女同志的行政訴訟,一件原告是方敏、糖糖,法院已判決撤銷中正區戶政事務所不准同婚登記的處分,但駁回兩人請求法院命戶所直接登記同婚的訴求,上訴中;另一件原告是梁宗慧、朱姵諠,上月27日法院駁回原告之訴。

義務律師團伴侶盟主張,當初戶政機關拒絕同性伴侶登記結婚理由在於,依據民法及相關函釋,現行民法僅保障一男一女的異性婚,不保障同性二人結婚。如今行政機關的拒絕處分所依據法規已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而無效,自不能再作為禁止(拒絕)相同性別二人結婚登記的依據。

律師團認為,釋字748號以宣示現行民法婚姻章保障同婚,所以原處分違法,應予撤銷;而所謂「兩年日出條款」是拘束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直接適用並無缺乏法律依據或窒礙難行的問題,請法院直接命北市府作成結婚登記。

中正戶政事務所行政人員表示,依據內政部的今年6月7日的函文,法制化尚未完成,戶政機關兩年內沒有法律依據可以為其登記,可先辦理同性伴侶註記。

律師團認為戶政機關這種說法很矛盾,因釋字748號可作為行政機關受理登記理由,並無所謂法規真空狀態,2年期限並沒有暫緩現行民法適用,相關法律依據存在,但同性伴侶結婚登記權益是被延宕、架空。

律師團指出,兩年修法期間拘束的是立法機關,並非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去矯正行政機關違憲的錯誤,「准許登記結婚」是最簡單矯正錯誤的方法。大法官解釋並無規定兩年期間內同性不能登記結婚,而是兩年之後若尚未修法,同性伴侶可以辦理登記,這兩年期間立法和司法機關仍有必要捍衛人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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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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