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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7

【內幕】釋憲後關鍵判決將出爐 同志能否立即結婚就看這一役

[上報/記者黃驛淵]

大法官釋憲宣告《民法》禁止同婚違憲,要求立法院在2年內完成修法。然而,修法進度至今停滯,方敏、糖糖(林于立)等3對台灣同志伴侶為此與戶政機關打訴訟,主張應立刻允許同志登記結婚才符合釋憲精神。這場攸關同志權益的關鍵判決,預計在下周四(12日)出爐。據了解,法官在言詞辯論庭已公開心證,可望宣告戶政機關拒絕同志結婚登記的處分違法,並要求撤銷原處分

 

不過,對於撤銷原處分之後,戶政機關該怎麼做,據了解,法官在審理過程中並未透露心證及判決方向。

 

判決的2個可能

法界人士推估,可能的判決有兩種,一是要求戶政機關「另做適法性的處分」,換言之,可能把球丟回戶政機關。此結果讓同志團體憂心,戶政機關可能持續以「《民法》尚未修法」為由以拖待變,不但讓同志伴侶的配偶權益持續受侵害,也可能引發同志伴侶繼續耗費資源打訴訟。

 

第二種則是法官直接當庭宣判,戶政機關除了應撤銷拒絕同婚登記的原處分,同時也應讓同志立即可依釋憲精神,直接適用《民法》辦理結婚登記

 

方敏、糖糖一案,是由「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義務協助訴訟。早在2014年8月1日,伴侶盟便號召全台30對同性伴侶到戶政機關登記結婚但遭拒,包含方敏、糖糖共3對伴侶於是決定與戶政機關打司法訴訟、爭權益。

 

12日判決具指標意義

其中,方敏、糖糖的官司已在今年8月9日上午開庭,並在9月28日完成言詞辯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預計12日上午10時30分宣判。這將是今年5月24日同婚釋憲後,首宗宣判的同婚行政訴訟案;不但可能影響後續其他兩案的判決方向,若法官最後宣告方敏、糖糖「免等《民法》修法就可直接登記結婚」,無疑讓台灣婚姻平權運動再邁進一步。

據了解,在9月28日的言詞辯論庭上,此案審判長當庭透露心證認為,戶政機關當初拒絕同志結婚登記的作法已明顯違憲,可望在判決時要求戶政機關必須撤銷原處分;但對於後續作法,究竟是要給戶政機關裁量空間、僅要求「重做處分」?或是直接在判決「明示」戶政機關不應拒絕同志登記結婚?法官當庭並未透露方向。

此案律師、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在言詞辯論時主張,因大法官已宣告違憲,戶政機關當初拒絕同志結婚登記的處分應屬無效,她並舉加拿大「Halpern v Canada」的案件為例,試圖說服法官,應直接讓同性伴侶可立即適用《民法》辦理結婚登記。

 

看看加拿大實際案例

她指出,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同志在2000年登記結婚遭拒,提起訴訟後,安大略高等法院先是在2002年7月宣告同性也可享有婚姻權,並給了立法機關2年的期限修法;但因安大略省政府不服提起上訴,最後安大略的上訴法院在2003年的6月10日宣判,不讓同志結婚已違反加拿大憲章,因此要求應立即允許登記結婚,不必等2年,最後,有7對同性伴侶順利在修法前完成結婚登記。

 

後續,在加拿大2005年通過全國性的婚姻平權法案之前,其他省份也陸續跟進,提前允許同性婚姻。

 

至於當初拒絕同志結婚登記的台北市中正戶政事務所則重申,根據內政部發的函,同性婚姻法制化之前,戶政機關並無法律依據辦理結婚登記,建議同志可先作同性伴侶註記。

 

對此,律師團反駁,大法官在釋字第748號已明白指出,「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換言之,即便不修法,同性伴侶也可依照現行《民法》直接登記結婚,顯見並非沒有法律依據。

 

許秀雯接受《上報》採訪說,法官若最後只要求戶政機關「另做出適法性處分」,那等於是「無限惡性迴圈」;一方面戶政機關可能採拖延戰術,遲不核准同志結婚登記,另可能仍搬出「民法尚未修法」來拒絕同志結婚登記,這時,同性伴侶為了爭取自己權益,又必須再提起訴訟,同性配偶的權益則繼續不受法律保障。

 

擔任此案專家鑑定人的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則在給法官的「同性婚姻登記之法律意見書」,以「為何法院不該再等?」為題指出,釋字第748號的違憲宣告方式,並不是「定期失效」,而是「限期立法」加上「合憲性適用」模式

 

法院不該等的理由

換言之,針對現行未保障同婚的法律狀態,並非2年後「才失效」,而是「改正期間最多只有2年」。因此,在釋憲之後的2年內,若同性要求結婚登記,因為合乎釋憲意旨,「行政機關僅能准予登記,並無裁量空間可言」。

 

劉靜怡主張,「限期立法」頂多可解釋成是身為「憲法守護者」的大法官,基於溫和立場而「恩賜」給立法者的「改過機會」,但並不是要對希望結婚的相同性別者,「外加2年的權利不受保護(侵害)期間」,也不是要強迫有收養、繼承或醫療等衍生自婚姻地位相關急切需求的同志,因行政機關不作為,而繼續處於悲慘無援的境地中,長達2年之久。

 

「司法權不該放任保護不足的狀態繼續延長!」她並對法官喊話,行政法院此時的介入,是糾正行政機關原處分在釋憲後的「違法違憲」狀態,這正是法院的基本任務,「法院應該積極發揮其填補法律秩序真空與矯正違憲狀態的實質救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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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7/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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