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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同婚釋憲後 第一起同婚行政訴訟10月12日宣判

[聯合新聞/記者賴佩璇]

女同志方敏、林于立(糖糖)為了戶政機關不讓其登記結婚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上午開庭,伴侶盟律師團庭呈Court of Appeal for Ontario(加拿大安大略省上訴法院)在2003年針對七對同性伴侶結婚登記的勝訴定讞判決,請求司法發揮彌補立法瑕疵及行政怠惰的角色,判命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這是釋憲出爐後,第一個開庭的同性結婚登記個案,律師團請求法院依據釋字748解釋,撤銷原處分並直接命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本案攸關兩年內同性伴侶可否直接依據釋字748號解釋登記結婚。倘若勝訴,也就代表同性伴侶將不需等待立院修法或兩年期間就可登記結婚。

伴侶盟律師團許秀雯、潘天慶、莊喬汝主張,當初戶政機關拒絕同性伴侶登記結婚理由在於,依據民法及相關函釋,現行民法僅保障一男一女的異性婚,不保障同性二人結婚。如今行政機關的拒絕處分所依據法規已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而無效,自不能再作為禁止(拒絕)相同性別二人結婚登記的依據。

律師團認為,釋字748號以宣示現行民法婚姻章保障同婚,所以原處分違法,應予撤銷;而所謂「兩年日出條款」是拘束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直接適用並無缺乏法律依據或窒礙難行的問題,請法院直接命北市府作成結婚登記。

律師團指出,目前行政院「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陷入停滯,立法院新會期的優先法案也無同婚修法,建請本件合議庭可進行民法合憲性解釋,利用判決馬上讓同志基本人權受到保障。

律師團今日庭呈Court of Appeal for Ontario(加拿大安大略省上訴法院)在2003年針對七對同性伴侶結婚登記的勝訴定讞判決,指出此判決早於加拿大制定全國性的《Civil Marriage Act in 2005(民事婚姻法)》,法院先於立法完成前,直接判命同性結婚立即生效,「彌補憲法的違反」。

中正戶政事務所則說明,依據內政部的函,目前若法制化尚未完成,戶政機關就沒有法律依據可以為其登記,可先作同性伴侶註記。法官諭知今日言詞辯論終結,訂下月12日上午10點30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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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登記將宣判 律師:盼法官成為憲法守護者

[自由時報/記者吳政峰]

同志方敏、林于立(糖糖)2014年赴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被承辦人員拒絕,轉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期間大法官已就禁止同婚解釋為違憲,委任律師許秀雯認為,此案具劃時代意義,希望北高行法官在此基礎上,命同婚登記立即生效,成為憲法守護者。本案預定10月12日上午10點半宣判,為3起同婚登記訴訟案中的首件判決,具指標意義。

許秀雯28日表示,大法官釋字第748解釋除宣告民法未保障同婚違憲,還要求「相關機關」2年內完成立法,這邊指的相關機關是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就違憲部分,作出如何恢復人民基本權利的裁判。

許說,加拿大安大略省(Ontario)的一件同婚判決可供我國借鏡,該案始於2000年,7對同志爭取登記結婚遭拒,向安大略高等法院提告,法官判禁止同婚違憲,同時要求相關機關要在2年內立法,案經上訴,安大略上訴法院2003年6月10日維持原判,還命同婚登記應立即生效,無須等兩年。

她指出,加拿大2005年才正式立法通過同婚合法,但該案的7對同志早於2003年就透過司法判決取得婚姻身分,足證司法保障人權無空窗期。

另兩名委任律師潘天慶、莊喬汝表示,大法官解釋為人權保障開了扇門,在這兩年的立法空窗期間,本案的承審法官的角色非常重要,攸關是否能彌補法律上的闕漏,讓民眾立即得到保障。

中正戶政事務所則回應,大法官解釋出爐後,內政部曾就此事發函,指在立法尚未通過前,同婚登記並無法源依據。

據了解,在禁同婚已被宣告違憲的情況下,撤銷原處分較無爭議,但是否同時要命同婚登記立即生效,法官仍須審酌相關卷宗才能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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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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