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跨國同性伴侶無法來台依親 政院鬆口研議辦法
[上報/黃驛淵]
推動同性婚姻法制化,行政院跨部會成立「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不過,宣稱「周周開會」的專案小組,目前仍未碰觸同婚修法的「深水區」。陳美伶接受《上報》採訪透露,在修法前,各部會將著手研議行政措施,「可以放的就先放」,包括已在國外合法登記同性婚姻的「跨國同性伴侶」,近日將要求行政部門研議是否先以行政措施保障他們權益。
同婚修法前〉可以放的先放
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上周五(6月30日)在同婚釋憲後首次召開大會,包括行政院長林全、祕書長兼專案小組召集人陳美伶等機關代表及性平委員都列席。
身兼性平委員的釋憲案律師、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許秀雯在會中主動拋建議,認為台灣不少同志都已在國外合法登記結婚,但這些跨國同性伴侶,至今卻無法依規定來台辦理依親長期居留;釋憲既已承認同婚,行政部門應立即著手研議相關措施,承認這些同性伴侶的婚姻。
陳美伶受訪表示,性平委員在性平會上提出後,已做成紀錄交代相關單位研議,只要不超過大法官解釋的內容,將評估是否先從行政措施開始做。
她也坦言,「大法官給我們2年的時間其實滿短的」,因此目前政院同婚制研議專案小組的立場是,既然大法官解釋已確立方向,除了婚姻的部分仍要透過修法,其他行政措施、行政命令,只要行政機關「可以放的就先放了!」相關措施包括,內政部已打算開放同性伴侶在戶籍上登記為「家屬」。
仍用舊函釋〉還在一男一女
釋憲前,台灣不承認同性婚姻,因此過去與外國人相戀的台灣同志,有些都會選擇在允許同性婚姻的國家結婚。然而,當他們的外國籍「配偶」想要來台灣依親、組成家庭時,當時卻礙於台灣法令不承認同婚,所以無法像異性戀婚姻一樣,享有合法的外籍配偶權益。
伴侶盟就接獲不少類似案件;台灣呂姓女同志與南非藉的太太已在南非合法結婚,兩人相戀10多年,並在南非取得永久居留權,但去年她的太太拿著我國駐外館處驗證的結婚證明文件,想要申請來台依親長期居留卻遭拒絕。
戶政機關當時給的理由是,我國與外國人結婚「必須各自符合其本國法律」,且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若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可以不適用國外法;然而,根據當初文件資料,戶政機關所稱的「有背於公序良俗」,指的正是過去法務部函釋所認定「婚姻須一男一女」的定義。由於戶政機關的拒絕,兩人至今仍無法在台灣團聚。
不滿遭「有背於公序良俗」為由拒絕,呂姓女同志去年8月18日更進一步寫信向蔡英文總統陳情,信中她感性說道:
「我們的同性伴侶關係在歷經重重的困難後,也持續了超過10年之久而且歷久彌堅。我們這對伴侶是跨宗教(佛教與基督教)、跨種族(亞洲人與高加索人)以及跨國籍(南非人與台灣人)的組合,我們的婚姻也跟其他人的沒有什麼不同。但是為何我們的愛無法被祝福?難道是我們的愛不夠好?為何政治只考慮我們的性別而非我們的相愛?」
如今,大法官釋憲已承認同性婚姻,許秀雯認為,行政機關已沒有理由再拒絕承認這些跨國同性伴侶,並應即刻討論相關措施,保障這些伴侶的權益。
外配非一樣〉因國籍有差別
現行異性戀婚姻,針對不同國籍的外籍配偶,有不同的「差別待遇」。例如中國、泰國、越南、柬埔寨等東南亞、南亞、西亞、非洲共21國的外籍配偶,若想來台辦理結婚、依親,必須先取得母國的結婚證明,然後再經過「境外面談」。但像是美國、英國、法國、日本等國家的外籍配偶,來台辦理結婚只要取得經外館驗證的單身證明即可,並不需要經過境外面談。
然而,有別於異性戀婚姻,目前承認同婚的國家僅有20多個;換言之,若未來這些與台灣同志結婚的外籍配偶,一旦他的母國不承認同婚,這對伴侶恐無法取得在地的結婚證明,而沒了母國的結婚證明,也就無法順利進行境外面談,那就更別說要申請來台辦理結婚登記、依親。
「難道要限定同志只能跟特定國家的人戀愛嗎?」許秀雯主張,跨國同性伴侶若要來登記、依親,較合理的作法是要求出示「單身證明」,若害怕假結婚,必要時可在台灣進行簡易的面談,但也不該區分國籍或有差別待遇。
她表示,一來同性婚姻不是每個國家都承認,若要他們出示母國結婚證明,等於在第一關就設了障礙,「這些跨國同性伴侶等於根本連申請來台的機會都沒有」,二來現行異性戀跨國婚姻針對「特定國籍」的境外面談不盡符合人權,更常帶有歧視意味,趁著同婚討論相關修法,也應一併通盤檢討現行外籍配偶來台的相關規定。
發佈日期: 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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